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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專門法律適用於電子證據

第三章 電子證據立法方向與範圍

3.3 各國立法例

3.3.2 制定專門法律適用於電子證據

1、南非一九八三年電腦證據法

南非是最早針對電腦證據立法之國家,在一九八三年 即有此舉。但是該國對於電腦證據之意義,採本文第二章

之第三種見解,將電子證據界定為電腦產生及列印的證 據。該法共有六條,主要是就電腦列印輸出紙本之驗真、

驗真方式、驗真主體資格、驗真內容、經驗真的電腦列印 輸出文件可採性和證據力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惟該法僅適 用於民事訴訟案件。33

2、加拿大一九九八年統一電子證據法34

加拿大電子證據法對於電子證據之觀念已進步到瞭解 電子證據是一種磁性紀錄,非列印紙本。並且與南非電腦 證據法僅適用於民事案件不同,對於民、刑事案件均能一 體適用之。該法共有九條,規範方向為:

(1)對電子證據意義做出規定

該法第一條將電子證據界定在以電腦數據為基礎 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是否屬於電子證據的標準在於 是否保存或紀錄在一套電腦系統或類似裝置中。35

(2)對於最佳證據法則之規定

第四條規定,輸出數據形式的電子紀錄,如果已 經明地、經常地發揮作用,並且被依靠、或用來作為 存儲在輸出數據中的資訊的紀錄,那麼它就是符合最 佳證據規則的紀錄。36

(3)建立推定原則

第五條規定,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定產生或 存儲紀錄的電子紀錄系統的真實性。

(4)建立電子證據交互詰問原則

第八條規定對於以具結方式將電子證據引入法庭 之他方當事人,有權利對該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33 詳細之評述,請參見何家弘,同第二章註 20,頁 332-336。

34 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原文請參見 http://www.ulcc.ca/en/us,中文譯本請參見何家弘,同第二 章註20,頁 494-502。

35 本條中文譯本亦可參見郭佳玟,同第二章註 42。

36 何家弘,同第二章註 20,第 338 頁。

3、菲律賓二00一電子證據規則

菲律賓電子證據規則共十二條,對於電子證據常見的 爭議作出了許多規範:

(1)最佳證據規則

電子證據,尤其是電子文件,往往是以列印輸出 的形式向法庭提交,這時就很難依據傳統的方法區分 何者為原本,何者為影本,因此應認最佳證據法則中

「提供原本」的要求於此應加以調整。故該規則第四 條規定:如果某一電子文件是借助視覺或其他形式可 能讀取的列印輸出或其他輸出,並有證據證明其準確 地反映了數據內容,則應將其視為符合最佳證據規則 的原始文件相當物(Equivalent)。37

(2)傳聞規則

根據「無歧視原則」、「平等原則」之觀點,以電 子、光學或其他相似手段製作的這些業務紀錄並不應 因其是電子形式而被認為非屬傳聞規則之例外,應一 體適用傳聞法則對於業務紀錄之例外規定。38

(3)驗真法則

同上之觀點,對電子證據的可採性不應予以特別 的限制,但電子證據確實具有一些獨特之處:

A、極易受到簒改或破壞,且可能不留下任何痕跡;

B、它在技術上具有複雜性,可能會涉及不同軟硬體 組成的電腦系統;

C、電子證據在儲存媒體中可能與大量的無關資訊雜 存在一起,有遭污染之可能。

37 何家弘,同第二章註 20,頁 347。

38 何家弘,同第二章註 20,頁 347-348。

因此,該規則第五條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擬引入電子文件的當事人負有依照本證據規則規定的 方式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39

(4)關於電子文件的證明力

為保證電子文件的真實性,不但需要對其驗真以 保證其可採性,在評價其證明力時也要考慮其生成、

存儲、傳達的方法或方式等因素以保證該文件資訊的 準確性和完整性,從而評價其證明力。40

(5)證明的方法

由適格證人採用具結的方法,即有關電子文件可 採性和證明力的一切事項,均可以通過適格證人之證 言加以證明,並接受他方當事人交互詰問。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