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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自民國十七年之後公布施行之後,直至民國 九十二年間,變動幅度不大。惟期間國內外刑事思潮變更迅速、

人權保障、訴訟平等與程序正義等趨勢尤為國際間所日益關注,

學術界及實務界對於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人權之保障、證據及訴訟 程序等規定漸有修正之意見。為符合當代刑事國際思潮、保障人 權、維護訴訟平等,我國乃大幅度修正刑事訴訟法,並於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中刑事證據 法則變動幅度甚大,尤其引入許多英美證據法則觀念1,為我國刑 事證據法制之研究,帶來前所未有之新氣象,增加了許多討論的 題材與思考之方向,誠值對新制證據法則加以關注與研究。

1 此次就證據法則修改的重點包括: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具體化、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傳聞法 則之建立、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明確區分、詰問法則之明定、明定共同被告之證人地位、鑑定 留置及鑑定採樣程序、證據保全程序之建立、簡式審判程序之新訂及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等。

參見蔡碧玉,「2003 年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簡介(一)」,法務通訊,第 2137 期第 4 版,92 年 5 月 29 日。蔡前司長於擔任法務部檢察司長時值逢該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其間協調折衝,

倍極辛勞。該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後,蔡前司長撰寫「2003 年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簡 介(一)至(九)」,分別刊載於法務通訊第 2137 期(92 年 5 月 29 日)、第 2138 期(92 年 6 月 5 日)、第 2139 期(92 年 6 月 12 日)、第 2141 期(92 年 6 月 26 日)、第 2143 期(92 年 7 月 10 日)、第 2145 期(92 年 7 月 24 日)、第 2147 期(92 年 8 月 7 日)、第 2149 期(92 年 8 月 21 日)及第 2150 期(92 年 8 月 28 日)。該文對於立法背景、討論過程及爭議問題論述詳明,堪 屬研究該次修法極具參考價值之文獻。

另一方面,拜電腦科技發展及網際網路浪潮席捲全球,電腦 與網際網路之應用對吾人傳統生活方式帶來極大的改變,隨著資 訊技術之進步,每個人生活、工作、教育及娛樂等各方面之資訊 均得以數位化之方式保存;數位技術也加快資訊傳遞、交換之速 度,利用數位方式傳遞資訊,或在使用電腦設備之際留下數位資 訊,均成為生活中不可避免之事項,因此常有趨勢專家稱現在的 生活為數位化生活。

根據中外調查報告顯示,在一九九八年至二○○三年間,美 國 B2B 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由四百八十億美元成長至一兆三千億美 元,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交易之金額則由三十九億美元成長至一 千零八十億美元;且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間,資訊科技對 美國經濟成長之貢獻度則超過其中三分之一,在一九九七年至一 九九八年間,資訊科技在美國經濟成長所占比率由百分之四.二 成長至百分之八.二,幾近兩倍;另在一九九四年,使用網際網 路之人口數約為三百萬人,到了一九九八年,每週至少使用網際 網路之人口數超出一.四七億,至二○○○年網際網路之用戶已 激增至三.二億,及至二○○五年則達到七.二億之高峰。2另 外,二○○三年全球 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業經營者與 個人間)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二千零三十七億美元,預計至二○

○六年則可成長至五千六百十八億美元,二○○二年至二○○三 年 B2C 市場規模成長百分之五十二點四,二○○三年至二○○四 年則成長百分之四十六3

2 See, Jeffrey J. Norton & Noah P. Barsky, “MANAGEMENT CONTROL ISSUES AND LEGAL

CONCERNS SURROUNDING BUSINESS-TO-BUSINESS E-COMMERCE: TRANSACTIONS IN THE ELECTRIC UTILITY INDUSTRY”,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The Journal of Law and Commerce,

2002

(http://www.lexis.com/research/retrieve?_m=92af733708afc0d3b48b63d4ebc4d335&docnum=1&

_fmtstr=FULL&_startdoc=1&wchp=dGLbVtb-SkAl&_md5=84d52e74afde656f7d7ce0da4e539c 21),last visited on June 8, 2007.

3 林世懿,國內電子商務經營現況及發展趨勢分析,頁 4-5,92 年度電子商務環境整備及企業 對個人電子商務推動計畫,經濟部商業司。

我國上網人口,根據經濟部之統計,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連網戶數僅有三十六萬左右的人口;但是到了八十七年底,上網 人數即突破三百萬;今(九十六)年 第 一 季 , 我 國 有 線 寬 頻 戶 數 已 達 四 百 五 十 一 萬 戶 , 經 常 上 網 人 口 為 九 百 九 十 萬 。4 至 於 網 路 犯 罪 相 關 案 件 之 成 長 , 自 民 國 九 十 年 的 四 , 八 四 九 件 , 到 了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已 經 成 長 到 一 九 ,二 三 一 件 , 其 中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更 一 度 達 到 二 萬 件 之 多 。5

圖 1-1 2003 年至 2006 年網路犯罪數量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由上開數據觀察,不論個人或商業,使用電腦與網路越普 及,利用數位方式交流意見或從事相關犯罪之數量也因此而大幅 增加,無論是發生爭端須要解決,或對於犯罪須要進行告訴、訴 追時,各種形態之數位資料如電子文件、數位照片、數位圖片、

數位影像、數位聲音等皆有可能成為庭呈證據之一種,由被害人 或當事人之一方提出於法院。

4 關於我國上網各項數據資料,請參見資策會網站

http://www.find.org.tw/find/home.aspx?page=many&cal=上網人口&p=1,last visited on June 8, 2007.

5 統計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

表 1-1 實務上常見以電腦或網路為犯罪媒介之犯罪類型

篇 章 條 文 或 犯 罪 類 型 第 2 章 第 109 條、第 110 條、第 111 條

以電腦或網路竊取及洩漏國防機密 第 4 章 第 121 條、第 122 條

貪瀆犯罪相關資料、公文、影像及帳冊均以電子 化方式留存

第 7 章 第 153 條

在網路上教導犯罪方法或言論,煽惑他人犯罪 第 9 章 第 165 條

湮滅數位化、電子化之刑事證據 第 10 章 第 169 條

以電子郵件或打字黑函方式犯誣告罪 第 12 章 以掃描及彩色列印等數位化方式偽造貨幣 第 13 章 以掃描及彩色列印等數位化方式偽造有價證券 第 15 章 以掃描及彩色列印等數位化方式偽造文書 第 16 之 1 章 第 235 條

以電腦及網路製造、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影像 及圖畫

第 21 章 以電腦或網路犯賭博章各罪 第 28 章 網路恐嚇

第 29 章 網路妨害名譽、商譽、誹謗

第 30 章 妨害國防以外秘密、竊取數位化之個人資料 第 32 章 網路買賣交易詐欺、不正利用電子設備詐欺、信

用卡詐欺等

第 33 章 網路恐嚇取財(網路千面人事件)

第 35 章 毀損他人電磁記錄

第 36 章 電腦犯罪專章各罪

期貨交易法 地下期貨公司類型案件

證券交易法 空中證券交易所對賭類型案件 洗錢防制法 透過網路銀行及跨國匯兌洗錢 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

違反第 29 條張貼性交易訊息

著作權法 以電腦及網路違反著作權法

商標法 以電腦及網路違反商標法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以電腦及網路聯絡販賣毒品消息

貪污治罪條例 貪瀆犯罪相關資料、公文、影像及帳冊均以電子 化方式留存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以電腦及網路聯絡販賣槍械消息、或教導如何製 作爆裂物

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

透過網路募集不良幫派成員

政府採購法 犯罪相關資料、公文、影像及帳冊均以電子化方 式留存

電信法 以數位化方式從事違反電信法之犯罪 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

以數位化方式違反個資法及侵害隱私之犯罪

銀行法 透過網路銀行及跨國匯兌洗錢、不法吸金等 各

藥事法 以電腦及網路聯絡販賣偽藥、禁藥等消息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惟由於此等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之性質不同、調查及認定須 要專業的瞭解與判斷,因此對於電子證據之採納與否?如何定 性?如何合法有效的加以蒐集及保全?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標準如 何?傳統各種證據法則有哪些可以應用在電子證據上?又有哪些 須要調整?種種課題均有待進一步加以探討,亦有必要建立檢證 之標準。6國內相關領域的討論中,大多集中在電子證據意義之探 討,或蒐證、保全及鑑識程序,對於電子證據在民、刑事證據法 則之適用與調整,鮮有論及7,遑論聚焦於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產生爭議及其解決方案等問題,準此,本文將研究重點集中 於新制刑事證據法則中對電子證據之適用與調整,探討電子證據 所面臨之刑事證據法則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