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改天:形上學認識
第一節 動機與效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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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天:形上學認識
第一節 動機與效果的關係
在上一章中,本文指出黃顧王三人在解構集權方面,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德 觀進行,而在建構分權方面,是以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進行,基於這種以兩個標 準作兩個工作的作法,本文假設了黃顧王三人在解構集權方面有一個對話對象,
而此對話對象理應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建構集權,故黃顧王三人才需特意如 此。這樣的斷言似乎稍嫌武斷,為此在進行驗證本文假設前,還需做一番更詳細 的辯證,就邏輯上來檢視本文的假設是否成立,再進行文本的驗證。
首先區分「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與「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的差異。在事 實行為上,必是先有動機,後有效果;在應然道德上,也應是要有純正動機,後 有效果;動機與效果的先後關係是很確定的。然而,一旦論述者欲將某道德價值 客觀化,這種先後關係就將變得很複雜,因為這牽涉到兩個理據上的成立條件,
一是「是否能夠客觀化」,一是「是否符合道德」。就客觀化而言,一個客觀的應 然價值,必是普遍化、可以要求任何人遵守。但每個人的主觀願望和客觀條件卻 是不同的,因此一個價值要能夠客觀化,至少在論述上,它必須提供一個效果上 的理據,也就是任何人遵守之後所帶來的效果必是好的,否則某甲和某乙遵守同 樣的價值,但所得到的效果卻是某甲好,某乙不好,則此價值只能適用於某甲,
不能適用於某乙,而論述者便不能說這是可以客觀化的應然價值。就道德而言,
一個道德上的應然價值,必是規定人們遵守此價值是出於純正的動機,而非別有 所圖,例如孝是一種道德價值,但如果某甲行孝是為了騙取家長之好感以圖利遺 產,則此人便不能符合孝的標準。因此可知,一個客觀化的道德價值要能夠成立,
是需要既能提出良好的效果,又要符合純正的動機。
本來,就單純的「動機論」和「效果論」而言,其意義甚為明確。所謂「動 機論」是指:某一價值之為善,是因為實踐此價值即表示實踐者的動機純正;所 謂「效果論」是指:某一價值之為善,是因為實踐此價值即表示實踐後的效果良 好。反過來說,也就是某一價值之為惡,根據動機論,乃因實踐者動機不純;根 據效果論,乃因實踐後效果不良。然而,本文所使用的理論框架卻是將「動機論」
和「效果論」,與「道德觀」做連結,而且要施用的對象是像分權/集權這種客觀化 的標準,因此本文所提出的「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與「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
便不能如上述的「動機論」與「效果論」所定義的那麼簡單,而必須把能夠客觀 化和符合動機純這兩個成立條件考慮進去。而本文之所以提出「動機論式客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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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觀」與「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乃為了概括黃顧王三人在解構集權和建構分權 方面的論述,其中原因在於黃顧王三人都將集權和分權當作一客觀道德價值。
在解構集權方面,不論事實如何,黃顧王三人將集權當作一政治不正確,而 導論於人性錯誤的選擇,因此集權是為不道德,強調了動機的善惡,並且集權又 導致天下大亂,又強調了效果的好壞。在建構分權方面,黃顧王三人將分權當作 一政治正確,並導出分權將帶來良好效果的結論,強調了效果的好壞,而分權表 示君信臣,強調了動機的善惡。問題在於,既然是動機和效果並重,那又如何要 特別區分呢?
讓我們按照「動機論」和「效果論」的推論過程,加入「是否符合道德標準」
和「是否能夠客觀化」兩個條件,來進行定義。我們知道,「動機論」只能符合「是 否符合道德標準」這一條件,「效果論」只能符合「是否能夠客觀化」的條件。現 在我們要定義「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和「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不管何者都要 符合兩個條件。而我們知道動機和效果本來就是統一的關係,一定是先有動機,
後有效果。而「動機論」和「效果論」之所以不能符合客觀化和道德標準兩個條 件,前者原因在於好的動機未必有好的效果,後者原因在於好的效果未必來自於 好的動機。(是。)現在我們根據「動機論」和「效果論」的推論關係,排除不能 成立客觀化和道德標準兩個條件的原因,所得出來的結果將會是:一、好的動機 必定有好的效果;二、好的效果必定來自於好的動機。根據以上結果,我們便能 定義出「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與「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
所謂「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是為:一個客觀道德價值之為善,乃因實踐者 之動機純正,而因為實踐者之動機純正,必定有好的效果;所謂「效果論式客觀 道德觀」是為:一個客觀道德價值之為善,乃因實踐後之效果良好,而因為實踐 後之效果良好,可知實踐者的動機純正。現在讓本文按照此兩個定義,來解釋為 何黃顧王三人是用「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來解構集權,而用「效果論式客觀道 德觀」來建構分權。
在解構集權方面,如果黃顧王三人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來進行,則 其表述方式應為:集權之為不善,乃因人性錯誤選擇,因此君不信臣;因為君不 信臣,而造成歷史墮落。這一表述方式從上一章的黃顧王三人所論述的歷史墮落 進程,可知是符合的。而如果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來進行建構分權,那 黃顧王三人的表述方式應為:分權之為善,乃因人性正確選擇,因此君信臣;因 為君信臣,因此歷史得以導正。由於黃顧王三人在人性選擇和分權/集權之間,加 入了君臣關係,因此這樣的表述方式是不符合的。因為分權之條件在於君信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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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必臣便會信君,要知道黃顧王三人所言的君信不信臣,並非是一種個人行為,
而是一種制度精神,一旦君信臣的制度精神化成分權制度之後,根據黃顧王三人 所提出人之自私的觀察,未必保證制度下的群臣能夠不專權、不濫權。因此「動 機論式客觀道德觀」並不符合黃顧王三人在建構分權方面的表述。
在建構分權方面,如果黃顧王三人是以「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來進行,則 其表述方式應為:分權之為善,乃因分權之效果良好,而因為分權之效果良好,
乃知人性作出正確選擇,因此君信臣。這樣的表述方式是成立的,因為黃顧王三 人所言的分權之效果良好,是可以使國家治理良善,君為了國家治理良善而犧牲 自己容保權位之心,因此是人性正確的選擇。而如果是以「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
來進行解構集權,那麼黃顧王三人的表述方式應為:集權之為不善,乃因集權之 效果不良,而因為集權之效果不良,乃知人性作出錯誤選擇,因此君不信臣。從 效果不良推知人的動機不純之成立的前提是,實踐者必定是先預知了效果將不良,
而仍因為私心而故意作出選擇。故此黃顧王若是以「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來解 構集權,那麼便要指出君主是預知了集權將導致不良結果,但仍要故意不信臣,
然而黃顧王三人並沒有這樣的論述。相反地,他們在解釋為何前人沒有反思到集 權時,其原因在於他們沒有認知到,這在上一章的第三節本文已經指出。此外,
他們在解釋君不信臣之原因上,亦指出君主不知集權之不良後果。例如顧炎武認 為君主集權是因為「以為如此,守令不得以殘害其民矣」1;而黃宗羲亦指出君主 雖然出於私心將天下視為自己產業,但他又指出君主如果根據這種心態以為可以 將天下治理良善,亦是可以理解:「雖然,使後之為君者,果能保此產業,傳之無 窮,亦無怪乎其私之也」2;王夫之則指出明朝學習周制而廢除宰相是不明治理之 道:「學《周官》而弊焉者,未曙於斯義也」3。可見,以「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
來解構集權,並不符合黃顧王三人的論述。而他們認為雖然君主不明集權之惡果,
但是君主行使集權實包藏君主私心,故此是一種「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
總結而言,由於黃顧王三人將君臣關係、集權/分權、人性正確/錯誤選擇連結 在一起,才會有如此複雜的面貌。在解構集權方面,他們採用「動機論式客觀道 德觀」進行;在建構分權方面,他們採用「效果論式客觀道德觀」進行。基於如 此用兩種標準作兩套工作的作法,本文於是假設了黃顧王三人在解構集權方面,
1 顧炎武,《亭林文集‧郡縣論一》,卷之一,收錄於《顧亭林詩文集》(台北縣:漢京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1984 年),頁 12。。
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君》(臺北市:金楓出版有限公司,1987 年),頁 28。
3 王夫之,《尚書引義‧立政周官》,收錄於船山全書編輯委員會編校,《船山全書》(長沙:嶽麓書 社出版,1988 年 2 月)第二冊,卷五,頁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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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一對話對象,而此對話對象便是建構集權的理念型態,而此理念型態的建構 方式,便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德觀」進行,而因此黃顧王三人才必須先用同樣 的方式進行解構。在解構之後,黃顧王三人又用另外一種方式,即「效果論式客 觀道德觀」來建構集權之反面的分權。而這也顯示了黃顧王三人與前人具有一形 而上學的不同認識。
那麼如欲更進一步瞭解黃顧王三人反思中央集權的脈絡,那接下來的工作便 是驗證本文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建構集權的理念型態,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
那麼如欲更進一步瞭解黃顧王三人反思中央集權的脈絡,那接下來的工作便 是驗證本文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建構集權的理念型態,是以「動機論式客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