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換地:分權原則
第二節 黃宗羲的改革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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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與架構,本文已在第二章中分析了黃顧王三人如何論述歷史之墮落,那麼我 們便能從此中反問歷史如何不墮落,從問題的反面來找尋應有的解決,從應有的 解決來找出對應的方法,由此便能將黃顧王三人所提出種種制度作出整理,論述 黃顧王三人是如何藉由他們所提出的種種制度,解決集權之效果不良,這在下文 作具體分析時會更加清楚。
其二,黃顧王三人以分權作為合理制度的精神,由此提出種種分權的制度,
而分權在君臣關係上的表現是為君信臣,然而本文已經指出君信臣並不保證臣不 會因此以權謀私,從而出現效果不良的問題。故此,黃顧王三人在提出種種分權 的制度時,在客觀的判準上對於他們不可迴避的問題是,他們所提出的分權制度 何以能夠避免因分權所產生的弊端;在他們主觀的論述上,要不能夠提出可以避 免弊端的理由,要不預設有弊端不會產生的理由。可以歸結道,他們在論述上要 能自圓其說,背後必有一番「何以提出的種種制度效果將會良好」的理據。
由此總結,在緊扣「反思中央集權」的研究主題下,本文對於黃顧王三人如 何論述制度改革的分析,將進行分節敘述;而在分節中,將以兩個研究焦點來做 分析,一是「從他們對歷史墮落的看法來確立他們應有的解決之道」,一是「他們 何以認為所提出的制度將有良好效果」。
第二節 黃宗羲的改革構思
回顧黃宗羲所認為的歷史墮落進程,歷史墮落的第一因是人之常情下的自私 自利之心,而人作出人性錯誤選擇始於不以政治為公共服務,由此人主以政治謀 利自己,君主遂而為保有天下因此不信臣。基於人性錯誤的選擇,人主所創立的 制度便是非法之法,並非是以公共服務為宗旨,而是以剝削天下為宗旨,黃宗羲 認為這是何以制度會以集權為精神的由來。集權之目的是為使君主剝削天下,所 引起的示範作用是天下人也覬覦天下,由此又造成君主更需集權來防制,「故其 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1。
根據黃宗羲對歷史墮落的看法,我們可知黃宗羲對歷史之導正,即分權之目 的是要「不使君主利用政治剝削天下」,以及「不使天下人覬覦天下」,而據此 目的觀察黃宗羲所提出的解決之道,可歸結為兩點,一是宰相對君主的制衡;一 是學校對朝廷的制衡。以下分而述之。
1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原法》(臺北市:金楓出版有限公司,1987 年),頁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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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夷待訪錄》的〈置相〉2篇中,黃宗羲從理想的君臣關係出發,探討了 宰相的必要,並據此提出理想的宰相制度。黃宗羲開頭即言:「有明之無善治,
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由此黃宗羲如同顧炎武,對孟子所提出的「周室班爵祿」
作了一創造性的解釋: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官以治 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 位,伯一位,子男同一 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 位,上士一垃,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言之,
天子之去公,猶公、侯、伯、子、男之遞相去。自內言之,君 之 去卿,猶卿、大夫、士之遞相去。非獨至於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
黃宗羲此段文字,無非是為了重申君臣關係是為分工關係的原則,但他所引 孟子之言,指涉的是封建制度下爵制的君臣關係,與郡縣制度下的君臣關係,顯 然有所出入。在封建制度中,君主與公卿皆為貴族,爵位是與官位一致的,都是 基於宗族關係世襲而來。孟子在言「天子一位,公一位。。。」之前,便有言「其 詳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軻也,嘗聞其略也。」孟子 意在強調爵位等級的規範,非強而有力的諸侯所能破壞,故孟子言「天子一位」,
放在戰國的政治情勢和當中的歷史脈絡,其實是藉爵位規範來告誡諸侯對於天子 具有服從的義務。而黃宗羲則藉此解釋君臣是為分工關係,然而封建之君臣是同 屬於爵位等級,但郡縣之君臣卻非如此。在郡縣制之中,天子之所以為天子,乃 基於天命和爵位的世襲;但臣子之所以為臣子,卻非如此,而是經過一選拔程序 而得以有資格,不管是舉孝廉、科舉、捐官都可算是其中的一種。儘管大臣子孫 有蔭任,但所任之官是散官、閒官,而非負責有重要事務的官職。可見郡縣制之 君臣地位不可與封建制之君臣地位同日而語。因此黃宗羲斷言的天子與公卿關係,
其實是經過一重新的歷史解釋,將君主在封建制度中的「首席貴族」之意涵,根 據其政治理想解釋為「首席公務員」。
黃宗羲固然能夠從其主張的公共服務是為政治目的的基本價值中,推演出君 臣是為分工關係的定義。但黃宗羲卻並不主張取消世襲皇權,儘管據黃宗羲提出 的君臣關係理論,天子與百官在地位上應屬一致的主張。然而在現實上,世襲天 子和需經選拔之官員畢竟不是一致,天子不可能同列於百官,百官也不可能同進
2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置相》,頁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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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天子。可以說,黃宗羲既批判絕對皇權,但又不主張共和或虛君制,因此又是 要保留皇帝絕對的地位。或許正是在此理論困境下,黃宗羲設計了一套藉宰相來 制衡君主的制度。
在黃宗羲的設想中,雖然不可能將皇帝貶低如百官,但卻可在百官之中,制 造一權力大如皇帝,但卻仍然屬於百官的權力主體,也就是宰相。如同將封建之 君臣地位強用於郡縣之君臣地位,黃宗羲以封建之人臣攝政作為合理標準,提出 宰相可有對君主制衡的正當性。他有言,「昔者伊尹、周公之攝政,以宰相而攝 天子,亦不殊於大夫之攝卿,士之攝大夫耳。後世君驕臣諂,天子之位始不列於 卿、大夫、士之間」。然而,伊尹攝政的政治正當性在於其巫師地位,而周公則 在於其宗族長老的身份,兩者皆非以官僚身份出任。3但透過黃宗羲的重新解釋,
宰相作為官僚領袖,而能攝政是合理的,黃宗羲由此認為那些不敢攝政以避嫌的 宰相其實是忘了人臣之責:「不幸國無長君,委之母后,為宰相者方避嫌而處,
寧使其決裂敗壞,貽笑千古,無乃視天子之位過高所致乎!」。
基於宰相可以攝政的理據,黃宗羲認為宰相的地位應相當於天子,他申論:
古者不傳子而傳賢,其視天子之位,去留猶夫宰相也。其後天子 傳子,宰相不傳子,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
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宰相既罷,天子之子一不賢,更無與為 賢者矣,不亦並傳子之意而失者乎!
透過黃宗羲的解釋,天子之位與宰相之位是相當的。因為政治權力之繼承,
本應以「傳賢」為宗旨,故「傳子」只是一既成事實,在理想上「天子之子」應 當為「賢」,但現實又不盡如此,因此需要宰相之存在,來補充「傳賢」。因此 黃宗羲所言「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其背後實有一政治原理,
即廢宰相則無「傳賢」,也應自無「善治」,設立宰相是補充天子不賢此既成事 實的制度,宰相之存在,其功能便是「使宰相不罷,自得以古聖哲王之行摩切其 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黃宗羲在宰相制度的設計上,是要使最高政 治權力由宰相和天子共同分享,相互制衡,分工於決策和審議權力。這可從兩方 面來觀察到:宰相辦公組織和議政過程。
黃宗羲論述宰相的辦事組織是為:「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以及:
3 張夢玥,〈周公攝政合法性證明——兼論商周制度因襲現象〉,《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6 卷第 6 期,2008 年 12 月,頁 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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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設政事堂,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詔者。唐張說為相,列五 房於政事堂之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
五曰刑禮房,分曹以主衆務,此其例也。四方上書言利弊者及待 詔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
黃宗羲是要在百官之中制造一權力能夠媲美皇帝的權力主體,因此強調宰相 只由一人擔任,但是作為「副宰相」的「參知政事」則無常員。而宰相的辦事機 構為「政事堂」,下設五房,這亦是從唐朝玄宗年間至宋朝便有的制度,目的是 為了加強宰相的決策能力,可分別處理眾多不同性質的政務部門的工作4。值得注 意的是,政事堂之成員為「新進士」,和「待詔」,兩者分別是明朝和唐朝的翰 林院職務,而翰林院是受皇帝備詢和擬詔的秘書機關。故此黃宗羲的宰相制度設 計,其實是把內廷職官轉變成輔助宰相的外廷職官。黃宗羲這一用意,可從他所 設想的議政過程得到解釋: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每日便殿議政,天子南面,宰相、
六卿、諫官東西面,以次坐,其執事皆用士人。凡章奏進呈,六 科給事中主之,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議可否。天 子批紅。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不用呈之御 前,轉發閣中票擬,閣中又繳之御前,而後下該衙門,如故事住 返,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進呈章奏者是由六科給事中負責。給事中在秦漢時本是一種散官,能夠讓本 為外朝官員加銜後出入宮禁,備皇帝顧問,可知原本是皇帝用來吸收外廷職官以 成為內廷職官的職務5。但在隋唐朝則成為門下省官員,因此又成為了服務宰相決
進呈章奏者是由六科給事中負責。給事中在秦漢時本是一種散官,能夠讓本 為外朝官員加銜後出入宮禁,備皇帝顧問,可知原本是皇帝用來吸收外廷職官以 成為內廷職官的職務5。但在隋唐朝則成為門下省官員,因此又成為了服務宰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