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換地:分權原則
第三節 顧炎武的改革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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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每月初一和十五召開,由地方退休官員或具有功名身份的人(縉紳)、
在校學生(士子)參與,學官負責主持,地方官員(郡縣官)以弟子禮接受質問,
如發現政務有失,以類似於人民暴力的作法對待地方官,「小則糾繩,大則伐鼓 號於衆」。如果學官職務從缺,則從地方官員「之學行過之者」挑選來擔任。如 果地方官員干涉集會,仍然採用人民暴力:「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 而上之者,則士子譁而退之」。
另外一個場景是社區集會:「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士人年七 十以上,生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官、郡 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與之不同,是把主持者由從地方官員轉變為地方長老。
明代鄉飲酒禮儀的目的本為宣揚敦睦和唱讀律令10,黃宗羲加上了「憲老乞言」,
即為地方官員和學官都要向地方長老求教。
總結而言,基於黃宗羲認為因集權而出現的歷史墮落主要表現於人主利用政 治剝削天下,並轉而使天下人覬覦天下,由此觀察出黃宗羲想藉宰相制度和學校 制度來實現分權的精神。其中黃宗羲是欲使宰相來制衡天子,但又安排獨立運作 的六科給事中於宰相和天子之間,使得宰相不會掌握決策權而得以專權;而學校 則是以輿論壓力來制衡朝廷的主導機關,基於學校非政治機關,故無藉政治以謀 利的可能,但學校又有參與政治的機會,由此達成良好的運作效果。
第三節 顧炎武的改革構思
顧炎武所認為的歷史墮落過程,亦是起源於人之常情下的為己之心。由於人 人都有為己之心,顧炎武由此解釋了為何君不信臣,因為君主擔心臣子專權謀利,
因此收權於上。然而收權於上的君主,卻是不能負荷增加的工作量,因此就需設 立種種法制以防姦偽。然而在顧炎武看來,法制是死的規定,現實確有無限活的 可能性,因此有一種法制來防一種姦偽,但卻仍會有另外一種姦偽非原有的法制 所能防制,同樣的情況可以適用於任何的成文法上。法制總會與現實脫節,而法 制為了追逐現實,故此便不得「復立一法以救之11」,由此法制越繁,但也就漏洞 越多,進而導致人材受法制所約束,小人利用法制漏洞以謀利,最終導致「夫法
10 「其儀,以府州縣長吏為主,以鄉之致仕官有德行者一人為賓,擇年高有德者為僎賓,其次為 介,又其次為三賓,又其次為眾賓,教職為司正。讚禮、讚引、讀律,皆使能者。」張廷玉等撰,
《明史‧職官志一》,卷五十六,頁 949。
11 顧炎武,《日知錄‧法制》,收錄於陳智超主編,《陳垣全集‧日知錄校注》(合肥:安徽大學出 版社,2009 年)第十四冊,卷之八,頁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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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12」 由此可知,在顧炎武看來,集權必然導致法制繁多,而法制繁多即為集權之弊端,
那麼以此推論顧炎武提出分權的理由,應為要杜絕法制繁多,而其如何實現分權 之方法,便應為如何在不使法制繁多、能使人材得以發揮、不使人小利用法制的 情況下,得到治理之良好。
對此,首先可觀察顧炎武如何從兩方面解釋分權何以會有良好效果的理據,
一是分權是達成治理良好的必要手段,一是人之自私是可以被利用以達成治理之 良好。
為何分權是達成治理良好的必要手段?顧炎武認為,為了建立中央集權,必 定要設立多個官職來相互監督,而這必將導致相互推卸責任之問題。在〈郡縣論 三〉13中,他以經營農場來比喻治理國家,國家之「養民」如同農場之飼養家畜。
他模擬了兩種狀態,一是君不信臣的集權:「司馬牛者一人,司芻豆者複一人,又 使紀綱之仆監之,升斗之計必聞之於其主人,而馬牛之瘠也日甚」;二是君信臣的 分權:「擇一圉人之勤幹者,委之以馬牛,給之以牧地,使其所出常浮於所養,而 視其肥息者賞之,否則撻之。然則其為主人者,必烏氏也,必橋姚也。」
顧炎武指出,天子猶如一個農場主,而臣子為主人之雇員。主人將農場所養 殖的馬牛,和馬牛所需要的飼料,都交由不同的雇員負責。對於養殖馬牛的雇員 甲,其任務在於將馬牛養殖肥大;對於管理飼料的雇員乙,其任務在於提供足夠 的飼料。然而雇員甲是否能夠將馬牛養殖肥大,必須依賴於雇員乙是否能夠提供 足夠的飼料;而雇員乙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飼料,必須視雇員甲所養殖的馬牛數 目。顧炎武以農場之比喻來批判集權,便是指出集權表現於把本來屬於同一任務 的工作,分解成不同的任務,交由不同的人負責,那便等於是此任務沒人在負責。
故此按照顧炎武之比喻,雇員甲必會放縱馬牛吃飼料,結果導致飼料提前吃完,
而使馬牛餓死。故此顧炎武總結:
故天下之患,一圉人之足辦,而為是紛紛者也。不信其圉人,而 用其監 仆,甚者並監仆又不信焉,而主人之耳目亂矣。於是愛 馬牛之心,常不勝其吝芻粟之計,而畜產耗矣。故馬以一圉人而 肥,民以一令而樂。
12 同上,頁 504。
13 顧炎武,《亭林文集‧郡縣論三》,卷之一,收錄於《顧亭林詩文集》(台北縣:漢京文化事業有 限公司,1984 年),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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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分權信臣,便是在規範上將一件任務交由一個臣子負責,而臣子便可 以有相應的條件在實際上有能力負責,故「民以一令而樂」。
而人之自私何以能被利用以達成治理之良好?顧炎武在〈郡縣論五〉14有言:
天下之人各懷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為天子為百姓之心,
心不如其自為,此在三代以上已然矣。聖人者因而用之,用天下 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夫使縣令得私其百裏之地,則縣 之人民皆其子姓,縣之土地皆其田疇,縣之城郭皆其藩垣,縣之 倉廩皆其囷窌。為子姓,則必愛之而勿傷;為田疇,則必治之而 勿棄;為藩垣囷窌,則必繕之而勿損。自令言之,私也,自天子 言之,所求乎治天下者。
如同黃宗羲,顧炎武將人之自私當作一難以避免之假定,但黃宗羲由此推論 出必須建構一自外於政治權威之外的議政空間,而顧炎武則由此推論出只有在讓 官員能夠從政治權威中謀利,才能促使官員去良好地治理百姓。因為官員首先要 能夠「自為」,方可以「為天子為百姓」。而聖人正是承認官員的這種「私心」,才 能達到「天下治」的目的。在顧炎武看來,只要能夠利用官員之私來達成百姓之 利,則官員以政治謀利亦無傷大雅,正是「夫使縣令得私其百裏之地,則縣之人 民皆其子姓」。顧炎武便概括其理論推演:「(臣子)為其私,所以為天子也。故天 下之私,天子之公也。公則說,信則人任焉」。顧炎武從其以經營農場比喻治理國 家便有言到,農場主人對於雇員可「使其所出常浮於所養,而視其肥息者賞之,
否則撻之」15。由此可見,顧炎武認為先要有一誘因促使官員去治理,才有可能會 有良好的治理效果,另外一方面,也要有一風險迫使官員不得不治理良好。
綜合以上兩點顧炎武所論分權何以會有良好效果的理據,可以總結出一套推 論關係:一、政治目的在於達成天下之利;二、如何達成天下之利要由官員執行;
三、欲使官員達成天下之利,必須讓官員在規範和能力上承擔起治理責任;四、
欲使官員有意願承擔治理責任,需有誘因和風險。從此推論關係,可以發現到顧 炎武有一獨特的政治原則,在他的認知中,職能的付諸,需有相應的權責,而職 能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有需要服務的對象,基於被服務者的利益的優先,只要官 員所謀之私利不與被服務者的利益違反則便是可以接受的。故此,所謂的職能和 權責,並不是一個無遠弗屆的抽象概念,其存在是因為有一件件與服務對象相對
14 顧炎武,《亭林文集‧郡縣論五》,卷之一,頁 14‐15。
15 顧炎武,《亭林文集‧郡縣論三》,卷之一,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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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具體事物。因此顧炎武才主張:「自公卿大夫,至於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 不分天子之權,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權乃益尊。16」顧炎武所謂「各治其事」, 即指每個官員都應有相應的權責來可承擔其應完成的職能。如果每個需要服務的 對象或管理的事物都能得到治理之良好,就等於天下治理之良好,也就等於天子 之服務天下的職能得到實現,故「天子之權乃益尊」。因此顧炎武便有言:「由此 論之,則天下之治,始於里胥,終於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 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17」其意便在於,越是能夠將一件件具體的政事安排得 有專人負責,天下在整體上能夠得到治理之良好的可能性便越大,而這就是顧炎 武所認為的分權之最根本精神。而法制繁多便是因為收權於上後,那些具體的政 事不會因此而憑空消失,在得不到相應的專人負責下,由此需要法制來規範:
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 之智慮自不能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 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為。夫以漢之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 文墨吏。而况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而同歸於庸懦 也18。
理解了顧炎武所謂的分權宗旨和原則,我們便能分析顧炎武是欲如何實現分
理解了顧炎武所謂的分權宗旨和原則,我們便能分析顧炎武是欲如何實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