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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福利之介紹──以歐盟動物福利政策及管制架構為中心

第一節 動物福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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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福利之介紹──以歐盟動物福 利政策及管制架構為中心

第一節 動物福利之定義

為針對動物福利概念進行定義,首先須回顧人類歷史上對於動物道德 地位之探討。傳統哲學及倫理、法律概念下,人類對於其與動物間之關係,

存在所謂物種主義(speciesism),或稱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

之觀念 ,動物不具有任何道德地位,人類對於動物則擁有絕對的支配權,

其僅純為民法上物之概念 ;有認為動物具有工具價值,係介於人與物間;

亦有論者認為動物具有其內在價值,與人類享有相同之權利。

動物福利概念最早應可溯於西元前希臘時代,然而僅止於倫理道德上 的規範;17 世紀「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概念被世人提出後,動物福 利始開始受到重視。希臘時代的伊比鳩魯學派意識到動物亦有苦惡善樂之 感知,然而,進入西元後,在西方傳統基督教主義主導之世界觀下,似未 考量動物道德問題。於 16 世紀近代科學興起的時代,笛卡兒(Rene Descartes)

宣稱唯獨人類具備靈魂與理性,動物僅為毫無意識及感覺的自動機器,而 康德(Immanual Kant)認為人類並未對動物負有直接責任,動物不能被納 入道德王國,惟基於培養人類慈善溫厚,還是須善待動物 。

自人類歷史發展以觀,動物福利之本質似隨著社會思潮而有所變動,

且動物福利概念之起源並未有確切之時點,本論文針對動物福利一詞之定 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區分。就廣義而言,倘若哲學倫理或法律上不純粹將動 物視為工具與人類之支配物,而重視動物快樂、苦痛健康等,均得視為廣 義動物福利之一環,若基於此等論調,則動物福利觀念早自希臘時代即已 存在 ,且動物道德地位始於哲學、倫理層面之探討,故在此一論調下,動 物福利一詞可能包山包海,甚至囊括動物權利、動物保護等概念。就狹義 而言,動物福利為近代西方先進國家對於動物道德地位之理論發展、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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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及動物保護運動法制推動下的產物,在此認知下,狹義動物福利觀念 係源自近代,尤與法制層面之推動息息相關。鑒於本論文核心主軸在於動 物福利法律之探討,並且為區辨其與動物權利及動物保護論者之主張,本 文以下將採取狹義之動物福利定義。

關於動物福利、動物權利與動物保護等具體內涵,主要係源於哲學倫 理上「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權利理論」或「混合式理論」不同理 論基礎之探討 。

第一項 動物福利、動物權利與動物保護概念之區隔

首先,「效益主義」,或稱「功利主義」,係一項倫理學理論,其重視事 件之結果,而非指導事件之原則,「效益主義」蘊含兩項原則:「利益平等 原則」與「效益原則」──前者係指每一個體之利益均須予以考慮,每一 個體的相同利益都必須被視為具相同之份量與重要性;後者係指行為必須 以促成最大之滿足且多於痛苦之結果。該理論之目標在於尋求整體最大快 樂4。倘若動物同於人類,得經驗快樂與痛苦之感知,則當人類試圖提升全 世界快樂之際,亦應將動物之感受併為考量。除此之外,Peter Singer 尚於 1975 年出版《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書提及另種形式之「效益 主義」--超越快樂與痛苦之結果價值,主張人類應做最大化的偏好滿足。

若動物有偏好,則此等偏好應納入計算,繼前述之利益平等思考,不同動 物種類(人與其他動物)所具有之偏好,其於道德之重要性並不因物種而 有所影響5

其次,「權利理論」則相反於「效益主義」,其強調以原則而非結果來 指導行為,係以責任為基礎之倫理學系統。Tom Regan 主張動物具有天賦 價值(inherent value),動物權利即來自其中,的動物權為另一種形式的「權 利理論」,其自根本上反對「效益主義」,針對採取總計效益的總和觀

(aggregate view)根本謬誤,認為「效益主義」僅視個體為偏好的容器,

4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 18 世紀末與 19 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

沁(Jeremy Bentham)和米爾提出。其基本理論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 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 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5 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21-43 (1975); PETER SINGER, PRACTICAL ETHICS 50-1 (1979); 劉璧美,論湯姆.雷根的強動物權立場,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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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認為「效益主義」之二大原則──平等原則與效益最大化原則本身並不 相容6。Tom Regan 認為哺乳類與鳥類動物是生命主體,即不僅是活著、有 意識而已──牠們有信心、慾望、情緒生活、以及建立己身生命福利等能 力。因此,Tom Regan 主張應給予動物一個與生俱來的價值,進而從此一 價值衍生出權利──其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會因其與生俱來的價 值而受到尊重。如此的權利建構一嚴厲規則,即禁止動物成為人類的資源,

此等立場不計後果。動物權利學派要求動物農場與實驗動物之廢止,反對 任何形式的屠宰、虐待及利用動物,包括反對動物實驗。有別於「效益主 義」之推崇者,Tom Regan 的「權利理論」認為個體是整體的一部份,而 權利猶如一個柵欄,將個體包圍,故無論有多少其他個體之權利,柵欄內 的個體不得被穿越,此係絕對權利之概念7

至於第三種「混合式理論」係較為務實之做法,例如將「效益理論」

與「權利理論」合併,針對引發中等程度痛苦之動物實驗,可依據效益結 果以決定是否可以接受;極度受苦之動物實驗則無論如何均不予接受。

Bernard Rollin 教授在《獸醫倫理學介紹》(Introduction to Veterinary Medical Ethics: Theory and Cases)一書中為動物設計一混合「效益主義」與「權利 理論」之方法8

至於動物保護之實質內涵,若根據近代動物保護之推動及法律制定,

若自個體主義(indivisualism)此一生命中心倫理出發,實則與動物福利之 意涵相去不遠,且其內涵有大於動物福利概念,甚至包括動物權利之保護;

除此之外,除前揭個體主義面向,動物保護實則亦可能包含更廣泛的生態 中心倫理──整體主義(holism)之論調,亦即對於環境倫理層面之考量,

人類應對生態系統中自然運作的法則保持中立,以維持生態群落的完整、

穩定9

而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兩者有時係相互衝突之概念。首先,「福利」與「權

6 盧懋萍,動物的道德地位──論辛格的動物倫理,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43-46,2001 年。

7 TOM REGAN,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2004).

8 Bernard E. Rollin, The Regulation of Animal Research and the Emergence of Animal Ethics: A Conceptual History,27(4)THEORETICAL MEDICINE AND BIOETHICS, 285-304 (2006).

9 盧懋萍,動物的道德地位──論辛格的動物倫理,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53-61,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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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為不同學科、不同研究領域之概念。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福利」係指各方面之康樂狀態(well-being),「權利」則 為政治及法律學上的概念。「動物福利」之擁護者被視為較務實的「效益主 義」者,其著重於預防人類對動物造成之殘虐與不必要之痛苦,且針對一 般使用動物時推動人道處理。自此觀之,只要做好動物飼養與人道屠宰即 可;反之,「權利理論」之動物權擁護者則認動物同於人類,擁有絕對的權 利,因而動物的生命權高於任何因宰殺而獲得的有益結果,此一相較極端 之看法,呼籲人類須中止諸多對於使用動物之既成慣例10

綜上,本文將個體主義中關於動物道德地位之各學派及其相對應之動 物福利、動物保護及動物權利概念如下圖 1-1 呈現,光譜最左端為人類至 上的物種主義,最右端則主張動物亦擁有不可侵犯的天賦權利。

物種主義 快樂主義 效益主義 混合式理論 權利理論

動物福利

動物保護

動物權利

圖2-1 個體主義下各學派及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動物權利概念對應光譜圖

(資料來源:自行彙整相關倫理學派資料)

第二項 動物福利之倫理、科學與法律政策

動物福利有三個思考面向──倫理、科學、法律政策 。倫理面關切人 類行為的道德性,主要是思考目前人類是如何對待動物,以及人類原本應 該如何對待動物。科學面則試圖從生理學、行為學、與健康三種方式來測 量動物福利之品質。立法面則是當具備科學面及倫理面後,反應出人類該 如何對待及使用動物方式的規範。

當倫理與科學面兼備,則將能進一步促成動物福利立法政策 。在倫理 結合科學上,例如可找尋科學證據,以支持「中止某一作法係道德上所必 要」之論調,進而促成立法政策,舉例而言,巴特利式格子籠(Battery Cage)

10 Tom Regan, In Defense of Animals, in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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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飼養之蛋雞所受受苦的科學評估,已促成歐盟立法禁止此等飼養方法之 使用。

12。近代動物福利概念,或反動物殘酷法(animal cruelty law)主要源自 18 世紀 Jeremy Benthan 所提出之「效益主義」,該理論考量動物之利益,進而 將動物納入法律架構中13。1822 年,英國國會議員 Richard Martin14於國會 中倡議設立草案以防止虐待牛、馬及綿羊等動物15,該法案在英國國會獲得 通過,成為著名的《馬丁法案》(Martin's Anticruelty Act)16。Martin 於 1824 年成為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SPCA)創辦人之一。1831 年,英國生理學家 Marshall Hall 建議對 動物實驗加以規範17。1840 年,維多利亞女王賜予 SPCA 皇家頭銜,使該 協會成為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RSPCA),透過會員協助,募請大批調查人員,搜索虐待動物之

11 GARY FRANCIONE, INTRODUCTION TO ANIMAL RIGHTS:YOUR CHILD OR THE DOG (2000).

12 學者多認為現代動物福利之立法政策源自於英國,參考 Mark J. Parmenter, Does Iowa's Anti-Cruelty to Animals Statute Have Enough Bite?, 51DRAKE L.REV.817,821(2003); Stephen Iannacone, Felony Animal Cruelty Laws in New York, 31 PACELR 748, 750-751 (2011); Luis E.

Chiesa, Why Is It a Crime to Stomp on a Goldfish? Harm, Victimhood and the Structure of Anti-Cruelty Offenses, 78 Miss. L.J. 1, 4, 8-9 (2008); Jerry L. Anderson, The Origins and Efficacy of Private Enforcement of Animal Cruelty Law in Britain, 17DRAKE J.AGRIC.L.263 (2012).

13 JEREMY BENTHAM,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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