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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歐盟化妝品動物實驗禁令於 WTO 之合致性──GATT 1994 協定

第四節 否得以依 GATT 1994 協定第 20 條正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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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否得以依 GATT 1994 協定第 20 條正當化

系爭措施在違反 GATT 1994 第 11 條或第 3.4 條後,則須視歐盟是否得 以 GATT 1994 第 20 條正當化動物實驗禁令於數量限制或國民待遇規範之 違反。

根據 WTO 判例發展,GATT 1994 第 20 條之審理係採取兩階段分析:

第一階段為判定是否落入 a 至 j 各款其一;第二階段為判定系爭措施是否得 以符合第 20 條之前言(chapeau)267。US-Gasoline 與 US-Shrimp 上訴機 構判例發展確認了 GATT 1994 第 20 條兩階段之審理順序,上訴機構否定 了 US-Shrimp 小組先行審酌系爭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條之前言之判定。

動物實驗禁令頒布之目的主要係為追求動物之福祉、使動物免受殘酷 對待,由於動物福利概念係源自倫理學上之探討,並且係為減少實驗動物 之身體健康免受活體體內實驗之傷害,故系爭措施可能涉及之 GATT 1994 一般例外款項為第 a 款公共道德,以及第 b 款有關動植物人類生命健康之 價值保護。

有關 GATT 1994 第 20 條 a、b 兩款之討論,本論文於第肆章探討 TBT 協定第 2.2 條時皆已論述過,因此第伍章將不再重複敘述各款之合法目標 及「必要性」之判定268,僅於以下針對 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進行討論。

根據 US-Gasoline 與 US-Shrimp 上訴機構判例發展,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之目的在於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之體現269,以避免 一般例外遭受 WTO 會員所濫用。US-Shrimp 上訴機構說明,GATT 1994 第 20 條之前言目的,係為在 WTO 會員之權利義務間取得平衡,亦即,即 便會員採行 WTO 第 20 條例外條款中承認的合法價值之措施,仍須在不減 損其他 WTO 會員實體權利,遵循其條約義務時始得為之,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使 a 至 j 款成為「具限制及有條件的例外(limited and conditional exceptions)」,上訴機構表明其就前言之解釋係受談判歷史所支持270。系爭 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條前言要求,須視系爭措施於適用上是否構成:武斷之

267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Gasoline, at 22; Panel Report, USShrimp, ¶¶ 7.26-7.62

268 請參見本論文第肆章。

269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hrimp, ¶ 158.

270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hrimp,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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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arbitrary discrimination)、不正當之歧視(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以及對於貿易之隱藏性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trade)271

WTO 案例就構成「武斷、不正當歧視」與「隱藏性貿易限制」之條件 進行闡釋。根據 US-Gasoline 一案,指出「武斷歧視」、「不正當歧視」與

「隱藏性貿易限制」三者之涵義係相互影響,並且,「隱藏性貿易限制」應 被解釋為偽裝 GATT 1994 第 20 條追求合法目的,但實則「武斷、不正當 歧視」之措施272。US-Shrimp 上訴機構說明,有關「武斷、不正當歧視」

之判定:「(1)首該措施之行使導致歧視;(2)該歧視在性質上係武斷或不 正當的;(3)該歧視係發生在相同條件的國家之間(between countrie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273。美國系爭措施之實施,致使其他 WTO 會 員受到實質上相同政策之影響,系爭措施明顯構成具意圖性且實際強制之 效果(intended and actual coercive effect),而未考量部分出口國家之特殊情 形,此外,倘若管制架構並不允許該等出口國家質疑其適當性時,即存在 歧視之可能性274,上訴機構認為美國之系爭措施在決定核發認可之程序上 缺乏彈性、未考量其他國家不同條件而秉持一體適用之措施是構成歧視的。

此外,上訴機構並提及,在系爭措施實施下,即便一出口國之蝦產品係以 安裝海龜逃脫器之方式所捕獲,其仍將因捕獲之海域不受美國系爭措施核 可,而無法進入美國市場。Brazil-Retreaded Tyres 小組則說明,第 20 條前 言須視:(一)措施所採取之手段。(二)措施所採用之手段可能會對國際 貿易構成限制(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三)對於國際貿易之限 制係隱藏性的(disguised),則違反前言275

關於「武斷、不正當歧視」中「歧視」之概念,Brazil-Retreaded Tyres 小組引述 US-Shrimp 之見解,再度澄清 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武斷、

不正當歧視」所稱的「歧視」,係不同於 GATT 1994 實質條款中對於「歧 視」的概念,亦即,第 20 條前言所稱「歧視」的本質及特性,係與可能已 被認為違反 GATT 1994 中其中一項實質義務之產品待遇之「歧視」有所不

27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Gasoline, p. 22;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hrimp, ¶ 156.

272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Gasoline, p. 25.

273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hrimp, ¶ 150; Panel Report,BrazilRetreaded Tyres, ¶ 7.226.

274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Shrimp, ¶¶ 161, 164-165, 177.

275 Panel Report,BrazilRetreaded Tyres, ¶ 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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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組與上訴機構於 Brazil-Retreaded Tyres 案件中關於構成「武 斷、不正當歧視」之見解,上訴機構雖同意小組對於「武斷、不正當」之 文義解釋,然其批評小組未考量歧視理由與系爭措施所欲追求之合法目的 之相關性,違背過往案例之判準。其一,針對「不正當歧視」部分,小組 僅倚賴數量是否龐大(significant)而認定,作為「不正當」判決之一部分,

因此,系爭措施不構成不正當歧視。對此,上訴機構引用其於 US-Gasoline 及 US-Shrimp 之判準,其批評小組於分析歧視是否「武斷、不正當」時,

應聚焦於歧視之理由,以及與系爭措施所欲追求之合法目的相關,不得如 小組未分析此等原因,又僅倚賴數量是否龐大而認定,此與過去上訴機構 對於第 20 條之解釋不符。其二,針對「武斷歧視」部分,小組認為 MERCOSUR 法庭作出之判決自為一合理的決定或行為,並非武斷,對此,

上訴機構雖肯認巴西遵循法院之判決應非武斷,然小組仍須考量歧視之理 由 與 系 爭 措 施 所 欲 追 求 之 合 法 目 的 是 否 存 在 相 關 性 , 亦 即 , 即 便 MERCOSUR 法庭所作出之判決難謂一任意隨機之決定,歧視仍可能源自 一合理的決定或行為,經分析後,本案歧視之理由與合法目的並不相關或 有違該目的,故確認構成「武斷、不正當歧視」。

其次,就 Brazil-Retreaded Tyres 案小組與上訴機構於針對「隱藏性貿 易限制」之見解,首先,小組引用 US-Gasoline 上訴機構針對「隱藏性貿 易限制」之解釋,說明「隱藏性貿易限制」之內涵並非 GATT 第 11 條所稱 之限制,且不僅限於形式上隱蔽(concealed)或未公布(unannounced)之 措施277,小組認同對意圖之檢驗係有助於決定一項措施所採取之手段是否 構成隱藏性限制,然在考量控訴方歐盟提出證據後,仍認為巴西系爭措施 並未有使廠商有獲得利益(benefit),未隱含保護本國產業之意圖,仍係其 宣稱為保護公共健康之目的278,惟小組仍基於翻修胎進口數量係顯著破壞 進口禁令目標的程度下,判定系爭措施構成「武斷、不正當歧視」與「隱 藏性貿易限制」之見解。

276 Panel Report,BrazilRetreaded Tyres, ¶¶ 7.226-7.229.

277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Gasoline, p. 25; Panel Report,BrazilRetreaded Tyres, ¶¶

7.318-7.319

278 Panel Report,BrazilRetreaded Tyres, ¶ 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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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 WTO 判例之發展,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的「武斷歧視」、

「不正當歧視」與「隱藏性貿易限制」三者雖然各有其自身之文義,惟上 訴機構不認有必要針對三者各自之適用範疇予以明確切割,基本上,判定 重點仍皆在於不得僅單獨以數量龐大致違背目的作為認定構成「武斷歧視」、

「不正當歧視」與「隱藏性貿易限制」之基準,蓋 GATT 1994 第 20 條前 言的核心係在於所歧視之理由與系爭措施所欲追求之合法目的間是否具備 關聯性;除此之外,根據小組見解,「隱藏性貿易限制」之判定,亦須考量 是否有保護本國產業之情形;再者,針對「武斷歧視」、「不正當歧視」兩 者之概念,雖小組起初係分視兩者之內涵,惟在最後適用上,小組並未將 兩類型的歧視進行單獨分析,而係一併作成結論;關於「隱藏性貿易限制」

之判定,小組除對於得適用「隱藏性貿易限制」之措施型態進行闡述,亦 考量了歐盟提出所之證據,以認定巴西是否有保護本國產業,換言之,是 否有國內廠商因系爭措施之實施而獲取利益(benefit),小組發現巴西仍係 為達成其所宣稱保護公共健康之目的。最後,上訴機構推翻小組僅依循數 量龐大而作成系爭措施構成「武斷、不正當歧視」及「隱藏性貿易限制」

之論理過程。

本文認為歐盟動物實驗禁令並未構成「武斷、不正當之歧視」,亦未造 成「隱藏性貿易限制」,蓋系爭措施並非毫無彈性、制定有納入考量其他國 家在實驗替代方法之發展、且即便有構成第 20 條前言之歧視,歧視之理由 係與合法目的──動物福利之追求相關,故系爭措施不構成「武斷、不正 當之歧視」;歐盟並未有保護國內化妝品產業之意圖,因此亦未造成「隱藏 性貿易限制」。誠如本論文第參章所述,系爭措施首次於歐盟指令第 93/35/EEC 號中新增列動物實驗禁令規定,主要於 2003 年歐盟頒布化妝品 指令第七次修訂版──指令第 2003/15/EC 號中確立動物實驗禁令之生效日 及相關規範279。自整體系爭法律之起草、頒布、確立生效時程表一連串之 程序,可知歐盟就化妝品動物實驗禁令之推動上,實則預留相當長一段時 間,逐步緩和地實施禁令,以盡可能降低對於境內外化妝品製造商及進口 商之貿易衝擊,似有考量不同國家之不同條件,自時程表而觀,歐盟措施

279 請參本論文第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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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針對不同實驗方法種類給予約六年及十年的最終期限,以促使業者 於時限內積極研發實驗替代方法,並且自系爭措施亦有制定例外條款而觀,

於特殊因素下,業者仍得以繼續實施動物實驗及上市進口含有動物實驗之 化妝品,應可認為歐盟在措施制定上似有具備足夠之彈性,此外,即便有 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之歧視,然而所歧視之理由與系爭措施所欲追求之 合法目的間應具備關聯性,故本文認為動物實驗禁令並不構成「武斷、不 正當之歧視」;針對「隱藏性貿易限制」,本文認為,除非今控訴國提出之 證據中得以證明歐盟保護國內之化妝品產業,始可能造成「隱藏性貿易限 制」。故本文認為歐盟動物實驗禁令並未違反 GATT 1994 第 20 條前言,歐 盟動物實驗禁令得以正當化其於 GATT 1994 第 3 條及第 11 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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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第五章中,本論文採取 EC-Asbestos 上訴機構之標準,分析後認歐盟 化妝品動物實驗禁令落入 GATT 1994 第 3.4 條國民待遇規範,且可能不違

第五章中,本論文採取 EC-Asbestos 上訴機構之標準,分析後認歐盟 化妝品動物實驗禁令落入 GATT 1994 第 3.4 條國民待遇規範,且可能不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