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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之現況分析及其差異比較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之現況分析及其差異比較

本節依調查所得之數據資料,據以說明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 為之現況分析及其差異。首先,以描述統計中之平均數、標準差分析,並以單 一樣本 t 檢定考驗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的現況。接著,以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探討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是否因個人背景及 學校環境不同而有所差異,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若達顯著,在變異數同質性 假設成立情況下,則以最小顯著差異法(LSD)進行事後比較,若同質性假設 不成立,則以 Games-Howell 檢定進行事後比較,並檢視其關連強度,以 Eta Square 值(η2)判斷其實務顯著性。邱皓政(2010)提到,.059>η2≧.01 屬低 度關聯強度,.138>η2≧.059 為中度關聯強度,而 η2≧.138 為強度關聯強度。

據以回答問題二,並考驗研究假設二。

壹、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之現況分析

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量表之研究構面為:「利他助人」、「自 我要求」、「尊重體制」、「耐勞負重」及「公民德性」。本量表採李克特式

(Likert-type)六點量表,包括「非常符合」、「符合」、「有點符合」、「有 點不符合」、「不符合」、「非常不符合」六個選項,並依序給予 6、5、4、3、

2、1 分。

為了解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是否顯著高於理論平均值 3.5 分(六點量表平均值),並以單一樣本 t 檢定進行考驗。發現「利他助人」

(t(309)=85.565,p<.001)、「自我要求」(t(309)=74.858,p<.001)、「尊 重體制」(t(309)=58.855,p<.001)、「耐勞負重」(t(309)=84.660,p<.001)

及「公民德性」(t(309)=72.400,p<.001)及整體量表(t(309)=91.01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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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經統計平均值顯著高於理論平均值,而考驗後均達顯著水準。北區 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如表 4-14 所示

表 4-14 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 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

研究構面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數 標準差 t 利他助人 3.20 6 5.06 .53 85.565***

自我要求 2.80 6 4.86 .56 74.858***

尊重體制 2.60 6 4.63 .64 58.855***

耐勞負重 3.20 6 5.00 .52 84.660***

公民德性 2.20 6 4.84 .57 72.400***

全量表 3.36 6 4.88 .46 91.014***

***p<.001

本研究所得結果與邱麗蓉(2003)以苗栗地區國小教師、蔡秀琴(2006)

以台南縣以南國立大學行政人員、陳怡涓(2011)以台中市國中教師、曾進發

(2004)以台北縣公立國小教師、黃柏勳(2004)以高雄台南縣市國中小學教 師、陳啟東(2005)台灣地區高職教師、許順興(2006)以台北市立國中教師、

朱嘉芳(2008)以高雄縣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的研究相符;國中小學教師及大 學行政人員展現良好的組織公民行為。另外,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在組織公 民行為構面中以「利他助人」及「耐勞負重」得分最高,相較於國中小學教師 該二項排名較後面不同,

貳、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比較

本研究依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年資、教育程度、聘任方式、專業訓練、

服務單位、學校性質、學校規模之變項,探討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之差 異情形,其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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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性別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表 4-15 為不同性別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表。由表 4-15 可知,不同性別之學務人員在展現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與整體面,每題平均數 皆以「男性」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尊重體制」、「耐勞負重」、「公 民德性」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高於女性學務人員,而「女性」學務人員在

「自我要求」高於男性學務人員。

為了解不同性別的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透 過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性別的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自我要 求」、「耐勞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無顯著相關;但在「尊重體制」

(F(1,308)=6.203,p<.05)及「公民德性」(F(1,308)=7.246,p<.01)達顯 著水準。且「男性」學務人員展現「尊重體制」及「公民德性」顯著高於「女性」

學務人員。另外,判斷其實務顯著性,發現「尊重體制」及「公民德性」η2依 序為.020、.023,顯示性別可解釋北區大學校院學務學務人員「尊重體制」及「公 民德性」的變異情形分別為 2%、2.3%;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本研究結果與邱麗蓉(2003)以苗栗地區國小教師、陳啟東(2005)針對 臺灣地區高職教師的結果部分相同,邱麗蓉(2003)與陳啟東(2005)之研究 顯示「男性」教師在「尊重體制」展現高於「女性」,但邱麗蓉(2003)之研 究顯示「女性」教師在「不謀己私利」展現高於「男性」。另外,與蔡秀琴(2006)

以台南縣以南國立大學行政人員、陳增鵬(2008)以大學校院體育行政組織成 員為研究對象的研究結果不同,其研究顯示不同性別的教師在展現組織公民行 為各構面及整體面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之「尊重體制」意指學務人員對於學校或業務即將可能面臨的問題,

事先知會相關人員,以協助他人事先預防;「公民德性」指學務人員參與討論 學校議題,並提出有建設性的改善方案。而研究結果顯示男性在「尊重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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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年齡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表 4-16 為不同年齡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表。由表 4-16 可知,不同年齡之學務人員在展現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與整體面,每題平均數 以「壯年組」之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及「自我要求」高於其他年齡者,而

「中年組」之學務人員在「尊重體制」、「公民德性」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

高於其他年齡者,最後,「壯年組」和「中年組」之學務人員在「耐勞負重」

高於其他年齡者。

為了解不同年齡的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者透 過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年齡的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及「公民德 性」無顯著相關;但在「自我要求」(F(3,306)=4.112,p<.05)、「尊重體制」

(F(3,306)=8.033,p<.001)、「耐勞負重」(F(3,306)=3.032,p<.05)及「組 織公民行為整體」(F(3,306)=4.282,p<.01)達顯著水準。經進一步以 LSD 進行事後比較,發現「壯年組」及「中年組」之學務人員展現「自我要求」、

「尊重體制」、「耐勞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顯著高於「青年組」之 學務人員。另外,判斷其實務顯著性,發現「自我要求」、「尊重體制」、「耐 勞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η2依序為.039、.073、.029 及.040,顯示不同 年齡可解釋北區大學校院學務學務人員「自我要求」、「尊重體制」、「耐勞 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的變異情形分別為 3.9%、7.3%、2.9%及 4%;

僅「尊重體制」具有中度的實務顯著意義,其餘則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本研究結果與陳啟東(2005)台灣地區高職教師、朱嘉芳(2008)以高雄 縣國中教師、陳怡涓(2011)以台中市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的研究結果部分相 同;其中,陳啟東(2005)研究顯示「45 歲以上」之教師在展現組織公民行為 各構面與整體面顯著高於「30 歲以下」及「31-44 歲」者,朱嘉芳(2008)研 究顯示「51 歲以上」之教師在展現「認同組織」、「不爭利營私」及「組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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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為整體面」顯著高於「31-40 歲」者,陳怡涓(2011)研究顯示「40 歲以 上」之教師在展現「尊重體制」、「耐勞負重」、「公民德行」及「組織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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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異數分析 構面 年齡 平均

標準 差

變異

來源 SS df MS F η2 LSD 公民

德性

1.青年組 4.78 .62 組間 .766 3 .255 .786 2.壯年組 4.86 .57 組內 99.459 306 .325

3.中年組 4.90 .47 100.226 309 整體

1.青年組 4.77 .51 組間 2.634 3 .878 4.282** .040 2>1 2.壯年組 4.94 .43 組內 62.748 306 .205 3>1 3.中年組 4.95 .40 總和 65.383 309

註:1.n=106;2.n=126;3.n=72

*p<.05 **p<.01 ***p<.001

綜合上述,不同年齡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有顯著差異。研究結果 部分支持研究假設 2-2:「不同年齡之學務人員在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與整體 面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婚姻狀況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表 4-17 為不同婚姻狀況之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表。由表 4-17 可知,不同婚姻狀況之學務人員在展現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與整體面,每 題平均數皆以「處於婚姻狀態」的學務人員在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與整體面皆 高於「處於無婚姻狀態」的學務人員。

為了解不同婚姻狀況的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 者透過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婚姻狀況的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

「耐勞負重」及「公民德性」無顯著差異;但在「自我要求」(F(1,308)=6.840,

p<.05)、「尊重體制」(F(1,308)=10.750,p<.001)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

(F(1,308)=5.768,p<.05)達顯著水準。且「處於婚姻狀態」的學務人員展現

「自我要求」、「尊重體制」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顯著高於「處於無婚姻 狀態」的學務人員。另外,判斷其實務顯著性,發現「自我要求」、「尊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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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η2依序為.022、.034、.018,顯示不同婚姻狀態可 解釋北區大學校院學務學務人員「自我要求」、「尊重體制」及「組織公民行 為整體」的變異情形分別為 2.2%、3.4%及 1.8%;僅具有微弱的實務顯著意義。

本研究結果與陳啟東(2005)台灣地區高職教師、蔡秀琴(2006)以台南 縣以南國立大學行政人員、陳怡涓(2011)以台中市國中教師為研究對象的研 究結果部分相同;其中,陳啟東(2005)研究顯示「已婚」之教師在展現「協 助同事」及「認同組織」顯著高於「未婚」者,蔡秀琴(2006)研究顯示「已 婚」之大學行政人員在展現「協助同事」、「認同組織」及「組織公民行為整 體面」顯著高於「未婚」者,而陳怡涓(2011)研究顯示「已婚」之教師在展 現「尊重體制」、「公民德行」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面」顯著高於「未婚」

者。

究其原因可能處於婚姻狀況下的學務人員對於工作的重視程度較高,除了 家庭開支對於薪資依賴度較高外,考量家中成員生活的穩定度,故不會輕易更 換工作,再加上時代進步資訊發達,故需不斷充實自我以能因應時代的進步,

因此較能展現「自我要求」、「尊重體制」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

表 4-17 不同婚姻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表 不同婚姻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現況摘要表

變異數分析 構面 婚姻 平均數 標準差 變異

來源 SS df MS F η2 利他

助人 1.有 2.無

5.10 .53 組間 .493 1 .493 1.776 5.01 .52 組內 85.430 308 .277

總和 85.923 309 自我

要求

1.有 4.93 .54 組間 2.070 1 2.070 6.840* .022 2.無 4.76 .56 組內 93.190 308 .303

總和 95.260 309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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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耐勞負重」、「公民德性」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無顯著差異;但 在「尊重體制」(F(3,306)=4.918,p<.05)達顯著水準。經進一步以 LSD 進 行事後比較,發現年資「資深」的學務人員展現「尊重體制」顯著高於「資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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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不同教育程度的學務人員展現組織公民行為是否有顯著差異,研究 者透過變異數分析進行考驗,發現不同教育程度的學務人員在「利他助人」、

「自我要求」、「耐勞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無顯著差異。但在「尊

「自我要求」、「耐勞負重」及「組織公民行為整體」無顯著差異。但在「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