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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任職於北區大學校院從事與學生事務行 政工作相關之學務人員及學務主管為研究對象,針對一般專任職員、約聘僱人 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及支援學生事務工作之教官人員(不含宿舍輔導員)進行 問卷抽樣調查。

壹、研究母群體

本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學務人員為研究對象。依據教育部於 2011 年修正

「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及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實施要點,

北部地區聯絡中心之轄區包括: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宜蘭、花蓮 及連江等縣市地區大學及獨立學院(不包括國立空中大學、軍警校院以及專科 學校)。「學務人員」係指任職於上述縣市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處,從事與學 生事務行政工作相關之學務人員及主管,包含一般專任職員、約聘僱人員、教 師兼任行政工作及支援學生事務工作之教官人員(不含宿舍輔導員)。因教育部 統計處「100 學年度大專院校別職別、工友人數統計」統計數據包括宿舍輔導 員人員,故研究者於 2012 年 9 月 3 日~4 日藉由各校學務處網頁統計學務人員 總數,以作為發放問卷的依據,北區大學學務人員數量一覽表如表 3-1。

表 3-1 北區大學學務人員數量一覽表 北區大學學務人員數量一覽表

學校性質 學校規模 學校名稱 學務人員數量

公立 5000人以下

國立陽明大學 23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8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21

國立宜蘭大學 2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28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20

國立體育大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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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樣本與抽樣方法

紐文英(2006)認為量化研究之取樣人數,若母群體為 1500 人則取樣母群 的 20%,若母群非常大則取樣 400 人便已足夠。本研究母群體有 38 所大學校 院計 1149 人,約抽取 400 人作為正式調查的研究對象,若以每校學生事務人員 平均 30 人計算,應抽取 13 所學校。為求研究對象具有代表性,抽取學校時,

先根據北區大學校院公、私立等分佈情形加以分類,並採配額抽樣法抽取之。

學校抽取完畢後,研究者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確認學務人數並取得同意協 助進行施測,再依據各校學務人員實際人數於 101 年 9 月中旬,以郵寄方式請 各校聯絡人協助問卷發放,並於 101 年 11 月中旬回收完畢,正式問卷共寄發出 465 份,回收問卷 353 份,實得有效問卷 310 份,有效回收率僅 66.67%,究其 原因可能學務二級主管與學務人員多身處同一辦公室,部份協助發放問卷者與 研究對象反應在填答主管的領導風格方面甚感壓力,甚至有婉拒參與填答問卷 的情形,故本研究回收率偏低。正式施測對象來源及回收情形如表 3-2。

表 3-2 正式施測對象來源及回收情形 正式施測對象來源及回收情形

學校

性質 學校規模 學校名稱 發出

問卷

回收 問卷

有效問

卷 小計 公立 5000 人以下 國立陽明大學 23 21 21

107 公立 5001~10000 人 國立臺北大學 23 20 17

公立 5001~10000 人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25 18 16 公立 10001 人以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54 33 28 公立 10001 人以上 國立清華大學 55 28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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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為比較學務人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是否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故依據受試 者的教育程度分為二組。

d為比較學務人員的組織公民行為是否因服務單位的不同而有差異,故依據受試 者的服務單位分為五組

e為比較學務主管的領導風格是否因學務主管年資的不同而有差異,故依據學務 主管的服務學務主管年資分為三組,資淺為年資 1 年以下、資中為年資 2-5 年、資深為年資 6-25 年。。

f為比較學務主管的領導風格是否因學術專業的不同而有差異,故依據學務主管 的學術專業分為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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