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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國家與異地就醫

第三節 區域分割下流動農民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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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撥付對方款項。

綜上所述,實行差額清算方法,因可以減少醫保基金的佔用和流動,有利於 提高醫保基金用於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的使用效率(董曙輝,2014)。提升統籌層 級,中央和省的層級成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中心,由中央醫保機構負責各省 之間異地就醫醫療費用清算工作,省級醫保機構負責轄區各統籌地區之間異地就 醫醫療費用清算工作,各統籌地區醫保機構則負責地區內醫療機構的結算工作,

形成國家、省、市三級異地就醫醫療費用清算、撥付機制(董曙輝,2014),解 決異地醫療中最難處理的醫療費用問題。

第三節 區域分割下流動農民工的保障

壹、誰是農民工

依《2014 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中國大陸的農民工數量約為 2.74 億人,中共國家統計局定義96,農民工是指「戶籍仍在農村,在本地從事非農産 業或外出從業 6 個月及以上的勞動者。」其中又分「在戶籍所在鄉鎮地域以內從 業的農民工」的本地農民工,以及「在戶籍所在鄉鎮地域外從業的農民工」的外 出農民工,本地農民工 1 億 574 萬人,外出農民工 1 億 6,821 萬人。在全部農民 工中,有 1 億 6,425 萬人在東部地區務工,5,793 萬人在中部地區務工,5,105 萬 人在西部地區務工。外出農民工中,跨省流動農民工達 7,867 萬人,佔外出農民 工總量的 46.8%,以區域看,東部地區外出農民工有 916 萬人跨省流動,中部地 區 4,064 萬人,西部地區則有 2,887 萬人。

由於長期處於城鄉二元體制,這些主要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沒有城市戶籍,

與原先就居住在城鎮的勞工身分不同,農民工在醫療保障、就業及其它公共服務 所受的待遇也較差。經過多年的努力,藉由推動城鄉一體化的政策,城市與農村 戶籍的地位漸趨一致,但不同城市、不同省份的區域分割則成為新的問題。從財 政包乾及分稅制延續而來的財政分權體制,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會透過各種政策手 段,提升區域內的自主權,投資公共建設考量的是維護轄下區域的利益,將地方 利益最大化,外來人口的社會福利和分配問題就不是地方政府首要考量的項目

(張展新,2007),發展下去衍生出新的社會公正和權利不平問題,將不利於流 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張展新、高文書、侯慧麗,2007)。

96中共國家統計局《2014 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

http://www.stats.gov.cn:82/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檢索日期:20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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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14 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整體農民工在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為 17.6%,外出農民工的參保率是 18.2,本地農民工的參保率是 16.8;從區域看,

在東部地區務工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率為 20.4%,中部地區為 11.8%,西部地 區為 13.6%,東部地區的參保率明顯好於中西部地區。但整體而言,農民工不管 是外出農民工或本地農民工,其參保率距離醫療保險全覆蓋的政策目標還非常遙 遠。

貳、農民工保險的現狀分析

農民工流動性大,但由於農民工的醫保制度原則上是採屬地管理,現行的醫 療保險制度一般是縣級統籌,且每個地區經濟水準不同,籌資標準及報銷比例也 不同,各地方政府對農民工的政策不一致,如果農民工跨市或跨省流動,個人的 醫療保險銜接就會出現問題,所以當農民工生病時,就會面臨「在工作地就醫再 回戶口所在地報銷」或者「直接回戶口所在地看病」的選擇,可想而知,無論是 哪種選擇,回戶口所在地報銷或就醫的成本,就是中斷當下的工作,以及返回戶 口所在地的交通成本,且農民工的工作替代性高,返回戶口所在地就醫也等於馬 上面臨失業風險,再就業對他們來說困難更大(弓瑞瓊、黃顯官、何學偉,2014)。

城鄉一體化之後的下一步挑戰,便是不同區域之間的醫療保險異地銜接。

雖然依《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 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但實務上農民工跨區域流動時,由於沒有 明確的繳費年限的計算機制,原來繳納的醫保基金無處接收,導致這些人的醫保 關係無法轉出,只能留在投保城市的社會保險專戶中,因此農民工常常被要求重 新開始計算參保年限,並重新繳納保費(弓瑞瓊、黃顯官、何學偉,2014)。即 使醫保關係能轉移,也只能轉移醫保基金中個人帳戶的部分,但個人帳戶的資金 主要作用是在醫療行為發生時的延期支付,社會統籌的部分才是真正能分散風險 的部分,農民工一旦退保或轉移到其它城市,就無法享受到社會保險風險分散的 好處(代凱歌,2014)。

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在不同城市之間,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準差異,以及各 地地方政府本位主義的傳統,使農民工的醫保在各地發展成不同的模式,以符合 當地的經濟和社會概況,整體來說大約可以略分為三種模式(陳家軍,2014;李 躍歌,2014):

第一種模式是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模式,由農民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的方 式籌資,減輕農民工的繳費負擔,農民工每人每年繳納 50 元,國家財政補貼每 人每年 200 元,合計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 250 元,但參保手續必需在農民工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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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地辦理,不利於農民工的移動。

第二種是「上海模式」,針對農民工在城市內部建立與城鎮社會保險結合的 醫療保險制度,除了享有醫療保險所提供的補償外,也同時兼顧工傷補貼、養老 補貼等其它社會保險,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各項保險的費用,繳費水準 較高,可享有高水準的補償及較高的醫療服務水準,但對收入較低的農民工而言,

較高的繳費水準也導致農民工不願參保,並且也使一些企業利用農民工這種心理,

規避法令以節省企業人力資本的支出。

第三種則是「城鎮模式」,將農民工看作是城市人,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險 體系之內,享受與城鎮相同的醫療繳費和保障水準。但初期籌資繳費標準與城鎮 職工醫療保險略有不同,在同一個單位內,農民工的繳費比城鎮職工低 1 至 2 個百分百點。若農村經濟發展水準能趕上城市化的進程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

此種模式的最終目標,便是將農民工享有的醫療水準等同城鎮職工制度化。

整體而言,受限於農民工的特殊身分,既不完全屬於農民,也不完全屬於城 市居民,但又在城市中短期或長期工作的特點,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尚未有全國 統一的模式,各地對農民工醫療的保障需視各地的經濟狀況而定,各種模式主要 的政策目標也僅只是完善區域內農民工的醫保制度,提高保障標準,但對於流動 農民工跨區異地就醫的情形,目前三種模式也還未提出解決方案。而從《2014 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可以看出,農民工主要都是往東部地區流動,但因 為醫保轉移制度只有轉移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部分則沒有跟著轉移,這也會構 成農民工轉入地的地方政府財政障礙,沒有多餘的財政能力制訂解決農民工醫保 關係轉續問題的相關政策。

參、農民工保險無法跨地區轉移的制度性因素

導致農民工醫保關係跨地區轉移難的原因,主要還是因為地方國家體製造成 區域分割的影響,各地的財政制度、經濟差異、地方政府本位主義及戶籍制度等 因素影響。

整體而言,中國大陸的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有些地區已經是省級統籌,但 縣級統籌地區仍然還有 2700 多個(弓瑞瓊、黃顯官、何學偉,2014)。從財政包 乾到分稅制,由於財政體制還是強調地方政府的獨立性,中央政府沒有足夠的能 力協調不同地區之間的利益衝突,雖然中央財政會透過轉移支付的方式補貼地方 政府的醫保基金,但各地方政府依然要負責主要的籌資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就會 追求當地居民的高參保率,以提升籌資金額。當農民工需要跨區轉移時,對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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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而言,等於是少了一筆籌資來源,便會以較嚴格的條件限制統籌基金和個人 帳戶的轉移;另一方面,對於經濟情況較好的地區,當地地方政府為了避免因龐 大的流動農民工造成入不敷出的狀況,拖垮醫保基金的財政,也會對外來農民工 設置較高的門檻,造成農民工醫保轉移的障礙,目前中央政府也沒有能統籌協調 的管理體系。

各省級或縣級醫保統籌的範圍內,電腦的管理系統自成一格,沒有建立跨區 域的資訊化網路系統,因此農民工在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時,因為跨區域的關係,

農民工個人的醫保資訊無法在資訊系統間轉換,通常還是必須依賴人工辦理,加 上農民工對自身權益也無法明確掌握,經常造成重複參保,繳費年資和金額混亂 的情況。

對於失地農民或新生代農民工來說,戶籍問題也經常讓農民工在融入城市與 放棄農村的選項間猶疑,現有許多城市的戶籍制度,要求農民放棄農村的土地才 能辦理轉戶,以此換取城市的社會保險。有學者認為,必須消除農村戶口和城市 戶口之間的差別,讓農民在可以不失去土地的情況下建立一個統一的戶籍制度

(李躍歌,2014)。

農民工的工作特性也是參保率較低的關鍵因素,農民工就業情形複雜,所涉 及的行業多數是不穩定、高勞力、替換性高,包含工廠工地的臨時工、計時工、

水電維修、保姆及保安,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臨時性勞務人員,還有一些個體戶,

也沒有固定的聯繫位元址、方式,流動性極強;另外,會雇用農民工的企業,多

也沒有固定的聯繫位元址、方式,流動性極強;另外,會雇用農民工的企業,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