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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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的原意是要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但實施之後卻也形成了貧富 不均的問題。制定統一的繳費標準是操作起來最簡便的方法,但卻忽略了農民之 間的所得差異。有研究發現,收入較高的農民往往願意參保,因為只需繳納 10 元就可獲得「大病」醫療保障,效益很高。但對於貧困農民群體,10 元參保費 仍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繳納後無法得到立即的幫助,因而參與積極性較低(葛 世超、李豔東,2011)。因此,許多地方紛紛調整保險制度,將「保大不保小」
改為「保大也保小」的醫療保障(黃德北,2011)。
2009 年初,中國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和《2009-2011 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4 月 6 日,國務院於兩會後 正式發布執行新醫療改革方案(簡稱新醫改方案),5致力於為所有民眾提供可負 擔的、公平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案中提出 2020 年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 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健全的醫療保障體系。也就是說,新醫改方案的其中一項重點,
即是整合城鄉二元制下的醫療保險制度,消除城鄉、戶籍差異,向城鄉一體化邁 進(陳建勝、王小章,2011)。
中國大陸的農村醫療改革從 1950 年代起至今已經歷了多次劇烈的變化,從 傳統農村合作醫療走到新農合,現在又從新農合的路上走向城鄉一體化,本篇論 文一方面希望能將這段發展的過程做一個完整的回顧,另外也想探討農村的政經 結構、政府扮演的角色以及城鄉二元制等因素造成的影響,並探討當中國大陸農 村從長期的二元體制走向城鄉一體化,可能遭遇的瓶頸及未來的發展。
第二節 文獻回顧
由於改革開放帶來農村經濟體制的改變,使農村原先的合作醫療制度無以為 繼,也導致「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問題,後來又推出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圖修正農村的醫療問題,但「保大不保小」的原則也導致 貧富不均,無法從根本解決農民的醫療保障狀況,2009 年推動的新醫改,則希 望能提供民眾可負擔又公平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本研究從農村醫療制度的變革 切入,說明改革開放前後,農村醫療體制的發展,並分析從新農合到城鄉一體化 的過程當中,中國大陸如何從城鄉二元的醫療結構走向城鄉一體化,以及政府在 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中國大陸的農村醫療改革大致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 1950 年 代起到改革開放之前的農村合作醫療,此時期藉著特定的制度背景,即人民公社
5 十一屆全國人民大會二次會議、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十一屆二次會議。兩會舉辦時間為 2009 年 3 月 5 日至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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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集體經濟及計畫經濟下的低價醫療服務體系,維繫著農村的基本醫療衛生;
第二階段是自改革開放開始,到 2003 年推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的角色退 居二線,一切交由市場決定,導致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問題,過程中又試圖重 建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三階段是 2003 年推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積 極介入,以大病統籌的模式,投入資金,鼓勵農民參保;第四階段是從 2009 年 開始推動的新醫改方案,希望至 2020 年達到醫保全覆蓋的目標。
壹、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
許多學者一致認為,在 20 世紀 80 年代以前,合作醫療在解決中國大陸農村 居民醫療問題上,得到國際間的高度評價(林淑周,2010:9;黃德北,2011;
夏杏珍,2003;Chen,1976;Jamison et al,1984;Rosenthal,1987;White,1998),它的 特色是保證了農村勞動力的質量和穩定,並且是建立在互助合作基礎上的集體福 利事業,個人、集體財政、國家財政都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使合作醫療的資金 有了基本且穩定的來源(夏杏珍,2003),一般認為,毛澤東發表了重要的六二 六指示,要求「把醫療工作衛生重點放到農村去」,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廣泛普 及和大力發展的轉捩點(曹普,2007;姚力,2007;夏杏珍,2003)。赤腳醫生 的制度,也利於貫徹「預防為主」的目標,形成了低成本、廣覆蓋的衛生保障機 制,使農民治病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也提升農村防疫的能力(黃德北,2011;張 自寬、錢信忠,2006;曹普, 2006;夏杏珍,2003)。農村合作醫療還有一項成 就,就是建立了遍布全國各地的醫療衛生機構網,以人民公社為中心,構成大隊 村衛生室、鄉公社衛生院、縣人民醫院的農村三級醫療保健網,逐步實現農民「小 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的目標(黃德北,2011;王列軍、葛延風,2005:79)。
農業合作醫療之所以能夠穩健發展,主因是依賴集體經濟的支持,公社福利 基金和公社成員繳費是合作醫療體系的兩大資金來源(Chen,2001)。最初由農業 合作社把生產上的互助合作機制引入醫療保健層面,由社員繳納的保健費和生產 合作公益金補助相結合,由群眾集資合作醫療,(林淑周,2008), 而在不同的 人民公社當中,集體基金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從 30 %到 90 %不等。 每年公社 成員從自己的收入中提取 0.5 %~ 2 %,繳納給合作醫療體系(Chen,2001)。
但改革開放以後,醫療衛生體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大 陸政府在福利制度上的角色,從以往傳統的家父長式,轉而相信市場化,讓企業 及個人負擔更重要的責任(Wong and Flynn, 2001;Lee, 2000; Wong and
Macpherson, 1995)。以醫療體制改革為例,國務院在 1985 年發布了「關於衛生 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內容提到「放寬政策、簡政放權、多方集資、
開闊發展衛生事業的路子、把衛生工作搞好」等指示,表面上看起來政府有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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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間一起推動醫療改革,認為透過市場化競爭,即可以提高醫療機構的效率並 降低服務價格,但實際上卻忽略了醫療的特殊性,供給方與消費方屬於資訊不對 等的狀態,缺少政府的力量,放任市場力量介入醫療體制,也就導致了醫療改革 的失敗(尤琛 2006)。這也是某些學者憂心的「社會排除」現象(Vleminckx and Berghman, 2001:28),失去農業合作醫療保險保障的廣大農民,此時更需要政府 的協助,但政府卻將責任交給市場,使得看病難、看病貴成為中國大陸當時嚴重 的社會問題。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體的原因,多數學者歸咎於經濟體制的改變。謝聖遠
(2005)認為,「市場機制的確立是其崩潰的根本原因」。汪時東、葉宜德(2004)
認為,由於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集體經濟解體,合作醫療失去最重要的經 濟來源。顧昕、方黎明(2004)認為,由於中央轉向市場化,過去支持農村合作 醫療的政治動員機制及計畫經濟體制下低成本的醫療服務不再,迫使其解體。董 忠波(2004)認為,基層政府財政困難,集體組織經濟力量弱化,「缺錢」是農 村合作醫療制度無法繼續推行的原因。也有其他學者從制度面和農民的角度來看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體的原因。張琪(2003)認為合作醫療的低保障無法滿足農 民多元化的需求,加上幹部的管理不善導致信任危機。朱玲(2000)認為除了財 務制度外,幹部和社員在享受醫療保健服務時處於不平等的狀態。王延中(2002)
指出,人民公社時期,部分地區就存在幹部多拿藥、拿好藥、帶頭欠費的現象,
產生「群眾交錢、幹部吃藥」的現象,進而喪失對體制的信心。
傳統農村合作醫療瓦解,自費醫療制度再次成為農村主要的醫療制度,但醫 療費用增長速度遠比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快,早已超出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尤 其是貧困地區的農民,根本無力解決大病、重病的風險,因此就政府的角色而言,
應當建立完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韓俊、羅丹,2007)。根據北京大學中國經 濟研究中心的「中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內容提到因病致貧最主要的原因,是
「大病風險」,貧困農戶為了治療大病,平均要再花八年的時間才得以恢復大病 前的經濟水準(林淑周,2010:12),而預防保健的工作減弱,傳染病又再度造 成公共衛生問題,使政府不得不面對市場化帶來的後遺症(林淑周,2008)。
推出新農合之前,政府也提出了恢復與重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任務,進入
「第二次合作醫療時期」(林淑周,2008)。但根據方鵬騫(2009)的研究,在以
「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下,政府衛生投入的責任明顯弱化,衛生總費用 佔國家財政支出從 1978 的 32.2%下降至 2002 年的 16.4%,個人現金衛生支出比 例則從 20.4%上升至 58.3%。王曙光(2008:115)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市場機 制引入,醫療費用不斷攀升,個人付費的比例一直在上升,政府付費的部分一直 下降。這段時間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基本處於空窗期(方鵬騫,2009),根據 Chen
(2001)的研究,合作醫療瓦解後,原先的醫療人員無法再藉由集體經濟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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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屬於集體的診所也都轉包給私人,同時也少有農民願意參加政府推出的保險 方案,因此一方面醫藥費用因為私營化追求利潤飆高,另一方面沒有政府支持的 保險制度也只能以破產收場。比起上一段時期,Chen(2001)用「大逆轉」(The Great Reversal)來描述農從醫療條件退化的狀態。
鑑於恢復合作醫療成效不彰的情形,中國大陸政府在 2003 年推出了新農合。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大陸政府在社會保障政策上,需負起一定的責任(劉遠立,
2006;王紹光,2005;朱玲,2000)。為了維持醫療體系的公平性,政府可以透 過政策干預,避免社會往兩極化的方向發展,尤其是新農合牽涉到農民、農村合 作醫療組織、農村醫療供方、醫藥供應商和政府五個主體,政府應居中協調農村 合作醫療組織、農村醫療供方、醫藥供應商三方的利益,以確保新農合能順利運
2006;王紹光,2005;朱玲,2000)。為了維持醫療體系的公平性,政府可以透 過政策干預,避免社會往兩極化的方向發展,尤其是新農合牽涉到農民、農村合 作醫療組織、農村醫療供方、醫藥供應商和政府五個主體,政府應居中協調農村 合作醫療組織、農村醫療供方、醫藥供應商三方的利益,以確保新農合能順利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