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跨界場域概述
第二節 南方澳的在地討海
漁業生產方式往往因地制宜,而且漁業做為一種經濟活動,與在地社會關 係與組織行為總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在單一篇論文裡,要勾勒出一個「全 觀」的漁業勞動的地理差異和歷史縱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但是,追隨著 研究中這群菲律賓船員的跨界腳步,將他們在南方澳漁業生產關係中的位置做 一個清楚的脈絡梳理,卻仍然做得到的。在這一節裡,我要回溯南方澳漁業發 展的歷史過程中生產組織的變遷情形,探討漁業勞動中的雇傭關係是如何被理 解和運作,以及在銜接上跨國勞動力市場之後,勞動體制又發生了什麼變化,
形成了新的勞動階層關係。
南方澳是台灣目前規模最大的漁港之一,除了高屏一帶的前鎮漁港和東港
討海打漁從今天的眼光看來,也許是一個高風險低收入的辛苦行業,但是
18 1953年,台灣省政府指定撥放新台幣190萬元為建造放領漁船之經費,計畫建 造動力漁船20艘,連同船具漁具,一併備齊貸放,是戰後推動漁船放領、放寬 漁業貸款政策之始 (胡興華,2000);另一方面,漁港的硬體建設也因應需求 很快地擴建,南方澳港早在1952年就因為港內泊船太多,由政府會勘後決定興 建第二漁港(內埤漁港),1955年發包動工,1959年完成,至此南方澳的內 埤、外埤都變成了漁港(李進益,2006: 33)。
居住面積上,曾經有高達兩萬五千人的人口數,居住密度號稱世界之冠(台大 困境;另一方面,自從1979年政府宣示了200海浬經濟海域21以後,就因為跟中 國大陸之間的管轄權畫分問題,而與海域重疊的日本、韓國、菲律賓等不斷發
21 經濟海域的正式名稱是「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由 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浬(約370.4公里)的範圍。這個概
船輪機長施榮昇就說:「我老爸跑船,我也跑船,如果再加上我兒子,就三代 都跑船了。不要啦,兩代跑船就夠了!」25僅管表面上看起來南方澳目前的漁 撈活動仍然十分多樣化,但實際上真正的從業人口多半是50歲以上的老漁民,
40歲以下的漁民已不多,30歲以下更是非常罕見。
漁業生產活動,基本上是「以海為田」,然而海洋資源是公共財,漁船做 為主要的生產工具,自然而然也就成為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投資。在漁村社會 中,如同農村土地亦所多見的共同持分,稍具規模(約莫30噸以上)的漁船,
往往是由一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合股投資。因此,同艘漁船的股東合作關係,往 往是漁村社會中最重要的群體基礎(吳麗玲,1990)。王崧興(1967)曾以
「股東社會」的概念來界定漢人漁村的社會關係,根據他1960年代在龜山島所 做的田野觀察,當時漁業船隊的組織與經營方式,無論何種捕撈作業,大致上 是一樣的。以幾位共同出資購置漁船和漁具的股東為基礎,再加上幾位沒有能 力出資的「海腳」,就形成了一個可進行作業的漁團,通常由出資最多的股東 出任船「頭家」,負責分配漁獲收益。「海腳」與「頭家」之間往往是一種口 頭契約的勞資關係,漁團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若成績不盡理想,在「一季 海」26結束之後,漁團隨時可以「散海」27重組,因此「海腳」和「頭家」的關 係並非長久固定。
過去(約1980年代之前)南方澳漁船的頭家多半是「山頂頭家」(漁民以 此稱只在陸地上投資漁船,未出海作業的船主)。今日則因漁民多有部分積 蓄,有能力出資,故漁船股東已普及於實際出海作業的船員(不再僅受人雇 用,做沒有股份的海腳),甚至於船主會刻意拉攏沒有股份的海腳,鼓勵其投 資目前作業的漁船,因為現在的船員不好找,因此船主若發現合作的船員中,
有工作努力且容易相處的,往往會主動向該船員招股,如此,就可以免去漁季
25 我在羅東和宜蘭的市區長大,從小到大學校裡都有從南方澳來越區就讀的同學 ヾ從小學三年級起最要好的死黨,或許正是最極端的例子。他家中是自營鐵工 廠,他和弟弟都是從小學起就離開南方澳通勤就學,兄弟倆一個成了醫生,另 一個進了竹科。上大學起鮮少回家,可以說幾乎完全脫離了家鄉的生活。邱坤 良也好,我的死黨兄弟也好,都充分反應了南方澳現今青壯年一代父母對於子 女未來人生的想像和期待。
26 「一季海」就是一個漁汛期間的單位稱呼,魚汛通常是季節性的,故名之。
27 「散海」表示漁團解散,股東、海腳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可以另謀出路。
散海之後,然一個漁季船主要另尋船員的煩惱。總之,漁船的股東雖仍有「山 頂頭家」,但有愈來愈多實際作業的船員入股於作業漁船的趨勢,使得過去頭 家-海腳兩者分明的角色,目前已漸呈重疊,這種情形在中、小型漁船(80噸 以下)的投資中更是明顯。
共同投資於同一艘漁船的股東,彼此是有所選擇的。選擇的條件,除了船 主為了穩定船員而招其入股的情形之外,最普遍的就是股東的親戚,其次是志 趣相投的好朋友,而同來源地的關係在漁船合作中,似乎也是項重要的社會關 係。漁船股東的人數並不固定,但漁船愈大型,股東人數通常會更多。
較大型的漁船成本 相當高,動輒一、兩千萬,不是一般漁民可以負擔 的,因此股東合作的重要條件是資金問題,這種漁船的每個股東至少得具有百 萬以上的投資額,股東多是從事和漁業活動有關的陸上資本家,投資合作的開 始通常是船長想買船,但資本不夠,船長便經過個人的人脈關係主動地向有資 本的朋友招股,由於大型漁船的船隻維修、魚貨交易、漁具更新到各種手續的 辦理,所影響的層面相當廣,因此投資者多屬於上述相關行業的資本家。
「海腳猶如螃蟹腳」(吳麗玲,1990),過去漁撈作業過程完全靠人力來 操作的時代裡,海腳的確是漁船作業主力,和今,科技的發展提高了漁撈效 率,原來全由人力操作的部分或全部已有機械代勞,利用油壓、電力及機械方 式所帶動的各種漁撈機械,如起網機、揚繩機、釣魚機、魚群探測器、集魚 燈、漁業用計測器、漁獲物搬運及處理機和漁船等,節省掉不少人力和時間。
而且現在的漁民多較有能力投資漁船,身兼漁船股東的海腳愈來愈普遍,因此 頭家和海腳的關係,在時代的變遷下,也產生了微妙的改變。
南方澳在五十和六十年代,因巾著網、釣艚仔和撈珊瑚等漁法相當興盛,
吸引了不少來自全省各地的流動人口到此謀求就業機會,在「僧多粥少」的情 況下,每一季海「散海」之後,有些海腳為確保下一季海的工作,往往會主動 央求頭家,甚至逢年過節送禮。這時期頭家-海腳關係與其說是勞資關係,不 如說是主雇關係。勞資雙方是處在較不平等的地位,主雇兩者的社會地位是有 所差距的,主人通常擁有較大的權力和社會地位。
隨著漁業生態和社會價值觀的改變,現在的頭家不再像過去對海腳擁有絕 對的主宰力。過去是海腳自動會向頭家央求工作,今日則因從事漁業的人口漸 少,海腳不好招,再加上現在的船員(海腳)穩定性不如過去,反倒是船主多
得主動地去招船員。過去除非是散海,否則海腳不輕易「搬船」,即使是向頭 勢跟進開始「非法」僱用外來漁工29(陳敦源,2002)。當1992年勞委會首次 通過以「非專案」方式有制度地引進外勞的時候,有別於其他製造業和營造業
28 根據2004年版的蘇澳區漁會誌記載,1980年代後南方澳漁船的缺工率經常地維 持在60%以上,惟計算方式不明。而根據中央社的報導,2005年漁業署統計資 境外泊靠作業時的四分之一;到了1992年放寬為三分之一;再到1993年正式開 放外勞時的二分之一,最後在1995年開放境外接駁使用大陸船員後,則完全無 比 例 限 制 , 只 要 幹 部 船 員 人 數 符 合 規 定 的 最 低 下 限 人 數 即 可 ( 陳 敦 源 , 2002)。
31 單從外勞統計資料很難理解外來漁工之於台灣漁業的重要性。根據行政院勞委 會統計,截至2007年11月底止,全台灣357,705位登記有案的「合法」外籍勞工
就南方澳漁業而言,最有使用外來漁工需求的當然是作業人數龐大的大型
「替代性」。換句話說,台灣的外籍勞工都必須是短期的契約勞工(contract labors),在現行規定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兩年,雇 區漁會,2004:131)。
33 自2004年5月19日起,行政院勞委會以「逃跑情形嚴重」為由凍結引進越南籍 船員( 包 括 新 申 請 以 及 契 約 期 滿 重 新 申 請 之 案 件 ) ,因此目前全台灣漁港 內的越南漁工都是在此日期之前申請來台,越南漁工目前在台灣的人數,只會 逐漸減少。
主得申請展延一年;而表現優秀者,三年期滿後,雇主得再次申請雇用同一人選一 次。」這也就是《海洋紀事》片中的菲律賓漁工會說自己「最多只能在台灣待六 年」的原因34。另一方面,不適用外勞政策的大陸漁工,更是至始至終都游走在法 治邊緣,隨著不同時期的政治情勢變化,常常連做為一個合法勞動力的基本身份都 朝不保夕。
這樣的「客工」制度當然並非台灣所獨有,但關鍵是只建立在一紙限期性契約 上的勞僱關係,讓不具公民身份的外來漁工缺乏對等的基本權利保障和自我發展的 機會。他們不可能被整合成為產業勞動體系中的主體之一,而只能成為可以量計的 單純勞動力。片中退休漁撈長陳傑在談到外籍漁工時就說:「他們也是為了生活來
這樣的「客工」制度當然並非台灣所獨有,但關鍵是只建立在一紙限期性契約 上的勞僱關係,讓不具公民身份的外來漁工缺乏對等的基本權利保障和自我發展的 機會。他們不可能被整合成為產業勞動體系中的主體之一,而只能成為可以量計的 單純勞動力。片中退休漁撈長陳傑在談到外籍漁工時就說:「他們也是為了生活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