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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將由博弈與運動產業之發展關係出發,探討「博弈」與「賭 博」的異同,進一步瞭解運動彩券的意涵。

一、 博弈與運動產業

近年來博弈產業的發展成為全球熱門議題,環視亞洲各國,澳門 成功發展博弈事業之卓越成績受到全球矚目,新加坡也積極投入相關 產業發展(高維良,2009)。全球化的時代,從各國在博弈產業發展 趨勢可以瞭解,未來國內勢必也會跟進投入發展。所以首要課題是釐 清「博弈」與「賭博」有何異同之處,再進一步分析了解博弈與運動 產業之間的關聯性。

根據康韶芸(2008)的研究提到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於1994年 釋義:「博弈」是賭博的雅稱,而人類總是無法克制「貪財」的慾望,

所以就藉由擲骰子、下棋等方式來「賭錢」,又因為政府法令禁止賭 博,於是在設置跟賭博有關的條款時,若出現賭博字眼,勢必使這個 被禁止的活動趨於正當化,所以必須避開賭博的字眼。

李美苓(2005)認為「賭博」一詞於普遍的認知上,指的是一種 不正當的娛樂活動,這種活動進行的目的為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其進

行 的 方 式 係 藉 由 對 不 確 定 的 事 物 進 行 預 測 而 獲 得 。 郭 雙 林 與 蕭 梅 花

(1996)則認為對於賭博之具體行為而言,主要應由(一)賭博者,

即賭博行為的主體;(二)賭具,形式各種各樣;(三)賭彩,凡有 價值之物做注者均可視為賭彩等三種因素構成。金兌妍(2002)將賭 博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以謀利為目的者,屬於狹義的賭博,這種賭 博構成賭博罪,屬於刑法禁止的;廣義的賭博是指除狹義賭博行為外,

還有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又有具備賭博三要素之各種活動。

綜觀上述說明,研究者認為「博弈」與「賭博」不同之處在於「博 弈」是除了具備「賭博」三大要素外,其目的還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 之公益性及社會性,並受政府法令規範許可之相關活動。

至於博弈活動的特性,高維良(2009)指出博弈活動的進行必須 具備「賭彩」及「投注標的」的存在,而此一標的物必須具有不確定 性以及可明確判斷輸贏之特性存在。而黃順顯與方怡堯(2005)亦說 明運動博弈活動與一般賭博不同之處,在於運動博弈是由具體運動競 賽結果決定輸贏的博弈活動。因此從博弈活動的特性來看,運動競賽 具備不確定性以及可明確判斷輸贏之特性,非常適合做為博弈活動之 標的物,實為博弈產業發展之重要方向。

全球運動產業早已蓬勃發展,根據程紹同、方信淵、洪嘉文、廖 俊儒與謝一睿(1991)指出,早在90年代美國運動產業已高居其國內第 六大型產業,產值高達2,130億美元。而在英國方面,該國在1987年的 運動產業產值就有68.5億英鎊,且投入運動產業的每1英鎊,平均就會 有1.5英鎊的產出,可見運動產業在英國整體經濟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而知名的美國《運動商業期刊》將美國運動產業分類成15個類別,其 中特別把博弈 (gambling) 區分為一個運動產業類別,可見其市場價值 規模之龐大。另外王相飛與趙鴿燕提到1984年第一次由民間舉辦的洛

杉 磯 奧 運 會 , 在 發 行 運 動 彩 券 之 後 所 籌 得 的 資 金 占 整 個 賽 事 經 費 的 25.75%;而中國也計畫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時,發行彩券預估收入可 達7億美元(引自康韶芸,2008,頁25)。綜合上述可知,博弈活動與 運動產業一旦結合,其收益金額相當可觀且深具發展性,所以發行運 動彩券將是全球運動產業發展之重要趨勢。

二、 運動彩券的意涵

在瞭解運動彩券對全球運動產業的重要性後,接著探討運動彩券 之意涵,並藉由對彩券的定義與類型瞭解,進一步分析運動彩券的定 義、目的及特性。

(一) 彩券的定義與類型

根據文獻所記載,最早的彩券起源於古羅馬時期,當時古羅馬的 第一個皇帝Augustus為了籌募整修羅馬的經費,在宴會中販賣彩券,

以奴隸、房子或是船來當作獎賞(金兌妍,2002)。辭海釋義彩券又 名獎券,為賭博性質之票據,公營或是私營均有之。此種票據,均編 有號碼並以平均的價格發售,且會將售得之款項,提移出一部分做為 獎金,此獎金分為若干等級,於全數號碼中以偶然的法則抽中之;凡 是與抽中之號碼相同者,即可以按照中獎號碼數領取其等級之獎金(引 自康韶芸,2009,頁14)。謝瓊桓(2000)提到雖然彩券具有一定的 投機性也包含輕微的賭博因素,但彩券是一種娛樂性質、官方許可、

公益投入的方式,亦是一種向社會籌集資金的管道,其動機與效果和 賭博並不一樣,而且是有序的、公開的和受到政府部門批准的,所以 它的操作過程和利潤分配是受到權威性的部門監督。

一 般 來 說 可 將 彩 券 類 型 區 分 為 對 獎 型 (Draw Games) 、 即 時 型 (Instant Games) 、機率型 (Lotto) 及競技型 (Toto) 四類,其中對獎型 以及即時型為傳統印刷式彩券 (Ticket) ,而機率型及競技型兩類則為

電子式彩券 (On-line Lottery) (金兌妍、洪煌佳,2002)。其差異及

Forrest 與 Simmons (2003) 指 出 由 政 府 機 關 核 准 發 售 之 博 弈 事 業,皆是以提供相關回饋金予公益團體為目的。劉代洋與張琬喻(2003)

也提出發行彩票的目的是國家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而特許專門機構壟 斷發行。劉岳治、劉春宏與徐天發(1999)提出運動彩券六大特點:

1. 社會性:發行運動彩券是對體育事業的最大宣傳,它能培養群眾對 體育事業的奉獻精神,增強全民的健身意識。

2. 公益性:集資收益主要用於體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形成群眾集資 扶植體育事業,體育事業為群眾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

3. 娛樂性:做為一種載體,運動彩券可以大大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娛 樂生活。

4. 計畫性:發行運動彩券是國家給予體育事業的特殊政策,目的性明 確,額度控制嚴格。

5. 市場性:運動彩券要透過市場銷售就必須遵守市場經濟規律,保證 質量,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運行規則。

6. 經濟性:運動彩券是落實體育事業從以往的「由國家辦體育」朝向

「由國家與社會共同辦體育」轉變的重要經費來源。

劉燕惠(2001)進一步解釋運動彩券是指政府為籌集發展體育事 業基金,配合運動賽會或運動項目而發行之彩券,依發行性質與發行 方式之不同,有不同的規則與中獎方式。運動彩券主要以分析比賽隊 伍的資訊,並以分析後的資訊進行投注;收益主要用來回饋體育發展 並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另外鮑明曉(2000)認為運動彩券可以補充 政府財政不足的部份,並可將收入用於體育事業,因此具有公益性目 的且可滿足部分群眾的競猜心理,進而提供民眾一種娛樂的方式,以 減少社會上的賭博行為蔓延。

綜觀上述,運動彩券以籌集發展體育事業基金為發行目的,並以

競猜運動賽事結果為進行方式之娛樂活動,其特質與許義雄(1985)

認為休閒活動具有閒暇時之自由活動、有樂趣且具社會性及建設性等 特質相仿,因此本研究認為運動彩券是一種具有社會性、公益性及娛 樂性的休閒活動,此活動乃透過政府或民間為所發行之競技型電子式 彩券,並以運動比賽為標的進行投注,籌集發展體育事業基金其參與 者為了提高中獎機率,在投注時不僅需要靠運氣,更需要對比賽隊伍 的各種資訊加以分析與瞭解。

三、 小結

博弈產業的發展總是引起各方爭議不斷,追究其原因就是與「賭 博」的社會負面影響有關。經由「博弈」與「賭博」的名詞釋義,讓 我們導正「博弈活動」是具備社會性、公益性及娛樂性目的且受政府 法令規範之活動的觀念,再加上進一步瞭解運動彩券是一種具有社會 性、公益性及娛樂性的休閒活動,若能結合此休閒活動來籌集發展體 育事業基金,順應全球運動產業的發展趨勢,發行運動彩券確實是未 來勢在必行的重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