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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相關政策之演進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原住民族語言相關政策之演進

台灣無庸置疑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的多元文化社會,但長期在漢族中心 主義的教育政策,以及華語為官方語言、教育語言政策之貫徹下,目前台灣原 住民族的語言、文化比起其他歷史時期消逝地更為快速。本節回顧自荷蘭、西 班牙占據台灣以來各歷史階段有關原住民族語言及相關政策之演進,藉以了解 造成原住民族語言流失的政策因素。

一、荷西時期( 1624~1661 年)

1624 年(明朝天啟 4 年)8 月荷蘭人登陸台南安平鹿耳門占據台灣,當時 的原住民人口約在 10 至 20 萬之間,漢人至多僅 10 萬人(盛清沂等,1988)。

荷蘭人主要係以經濟活動為主,為了節省經費而得以獲取經濟利益的情況下,

採取不設行政官署,直接透過各社頭目的影響力來統治各原住民的社、族,並 積極深入了解各地的原住民語言,其中對於西拉雅族語言最為深入。

荷蘭傳教士們為了便利傳教,自1627 年(明朝天啟 7 年)始,以台南新港 社的語言(屬西拉雅語系)為共同語言,創用了以新港語為本的羅馬拼音,供 所有原住民學習以利傳教,先後將主禱文、十誡、大問答書、小問答書、信 經、使徒信條、馬太福音、基督教生活實踐問答、講道集、教義問答、約翰福 音等譯成新港語,亦有赤崁語集、華武壠語字典、放索語彙等等(楊森富,

1994)。

1626 年(明朝天啟 6 年)西班牙占領台灣北部的雞籠、淡水,同樣以傳教 方式進行原住民的教育工作,當時北台灣各原住民族的共同語言為巴賽語,惟 並未留下相關當時巴賽語的資料(李壬癸,2001)。

1642 年(明朝崇禎 15 年)8 月荷蘭擊退西班牙,整個台灣成為荷蘭人的勢 力範圍。此一時期尚未出現正式的學校教育,宗教教育的引進是因為荷蘭政府 為了鞏固其殖民統治政權並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採取宗教教化之手段,來教 化當時台灣的主要人口-原住民(姜添輝,2000);對台灣語言教育最大的影 響,是將原住民族的語言羅馬字化,對現今教會以羅馬字保持原住民族語言有 很大的關係。

二、明鄭、清代時期( 1662~1895 年)

鄭成功於1662 年(清朝康熙元年)取代荷蘭人在台統治權,當時的語言以 華語為主,漢式教育正式進入台灣。1683 年(清朝康熙 22 年)鄭克塽降清,

台灣版圖歸滿清所有,將「深居內山未服教化,不與漢群,不通漢語者」稱為

「生番」,將「雜居平地,尊法服役,以漢語為語言者」稱為「熟番」,此時期 因「番地」尚屬化外之境,故並無任何語言政策可言。

綜觀此時期以前,原住民族各處遍遠山區、海上,無論漢人或荷蘭人、西 班牙人皆難能有效地行使統一的權力,各原住民族因而保有某種隔離、獨立自 主的部落型態,各族語言大致尚稱生機蓬勃;惟平埔諸族在此時期,已受到相 當大程度的漢化11

三、日治時期( 1895~1945 年)

1895 年(清朝光緒 21 年)馬關條約明列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之後,日本 將台灣視為其領土,意圖使台灣人民歸化為日本皇民,實施「同文同種」的殖 民主義「語言同化」政策(張振興,1991),但教育政策仍有階級性的差別:日 人子女就讀小學校,漢人子弟就讀公學校,原住民子弟就讀蕃人公學校、教育

11 伊能嘉矩在 1897 年查訪道卡斯族時只能記綠到 133 個單詞(森口恒一,1997),當時可說已 是瀕絕語言了。

所。基本上可以再細分為3 個時期(藤井志津枝,2001):

(一)綏撫時期(1895~1915 年):

日人治台之初,因內地漢人反對勢力尚未平息,以及外商在樟腦製造之既 得利益未能立即排除的狀態下,乃延續清代撫墾局的概念,對原住民族採取「

綏撫」政策。1896 年即在全台設立 14 個國語12傳習所,以推廣日文;並規定蕃 界警備員每日必須學習「土語」13、「蕃語」(藤井志津枝,2001)。1905 年為鼓 勵蕃地警察能兼通譯工作,分甲、乙兩種認定標準提高待遇(伊能嘉矩,1918b

)。1906 年出版「黥蕃語集」14(藤井志津枝,2001)。

1907 年推行理蕃五年計畫,鼓勵未婚日警娶「蕃婦」以加速通曉「蕃語、

蕃俗、蕃情」(伊能嘉矩,1918a)。1909 年出版「排灣、阿美蕃語集」15。1914 年台灣總督府發布「番人公學校規則」。提出「撫蕃意見書」、「蕃童教育意見書

」,建議實行「漢蕃隔離」政策、禁止「漢蕃兒童」同在公學校讀書、禁止「漢 蕃婚嫁」,推動「蕃童教育」16及「蕃童特別教育」17。出版「抄本太魯閣蕃語集

」(藤井志津枝,2001:101、145-149)。

(二)教化時期(1915~1937 年):

總督府全面推行「蕃人」同化政策,施以「農民化」以及「集團移住」政 策。此時期的「蕃地」成為日本企業投資開發的地區,原住民族則成為廉價的 勞力來源。1927 年改傳統「頭目制」為「社長制」,由日警選出能說「流暢國 語」者擔任之(同上引)。由於日人在「蕃地」對於原住民強制性勞役的過度壓 榨,引發1930 年的霧社事件。

1930 年調查全台「蕃人」計 14 萬 553 人,能說「國語」者已達 43%。設 置產業指導所(同上引)。1931 年設置農業講習所。1932 年決定放棄培育少數

「蕃童精英」之政策,改為普遍在教育所接受「國語」和「實科」18教育(理蕃 之友,1932)。1935 年為全面普及「國語」,警務局舉辦全台「國語演習會」演

12 日治時期之「國語」指日語,以下皆同。

13 指 Holo 語、客語。

14 飯島幹太郎編著。

15 抄錄森丑之助調查之「台灣蕃語集」。

16 為同化政策當中被視為是最根本的措施,重點在教授簡易的日語會話、修身的禮節、簡單算 術、唱日本歌、軍事操練……等等。

17 為培育「蕃秀才」精英,來補強日人的警政系統。

18 即農耕教育。

講比賽(同上引,1935)。1936 年設立「高砂族國語講習所」187 所,規定受講 者為12 歲以上未受過教育所、農業講習所、小學校、公學校者(同上引,1936

)。

(三)皇民化時期(1937~1945 年):

1937 年設置助產婦講習和家政講習會。討論準備將「蕃地」編入普通行政 區內。1941 年統計蕃童在警務局所管「教育所」之就學率達 86.35%。1942 年 統計「高砂族國語講習所」267 所,受講習員共 18501 人(藤井志津枝,2001

:101、147-149)。1943 年原四年制教育所改為六年制,再設二年補習科以利蕃 童升學或就業(台灣總督府,1945)。1944 年設立「青年學校」以及為未上學 者設置「皇民練成所」(藤井志津枝,2001:145-147)。

綜觀日治時期對原住民族的政策,是從了解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並著手調查 各族語言,慢慢地以誘導的方式改變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與認同,俾以達到

「同化」之目的。

四、光復後戒嚴時期( 1945~1987 年)

戰後日本歸還台灣,國民政府於 1945 年公布的「台灣接管計畫」中第 18 條:「對於蕃族,應依據建國大綱第 4 條19之原則扶持之,使能自決自治。」然 而後續的原住民族政策證明,「台灣光復」對原住民族來說,只是換來了個語言 政策-「推行國語」-更加明確的新政權。當初被皇民化了的原住民至此有了 新的國藉,甚至變成了「炎皇世冑」。此段時期計 43 年,可分為改制後力求時 局穩定,以及貫徹單一國語政策等二個時期(陳美如,1995a)。

(一)改制穩定時期(1945~1969 年):

此時期的主要工作是根除日語,推行「國語運動」之單一語言政策。1946 年 4 月成立「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主管全省之國語推行工作(方師鐸,

1969:118),於各縣市分別成立「國語推行所」,分區設置「國語講習班」,從 生活、文化、教育各方面徹底推行「國語」改革。1949 年國民政府退守台灣後

19 建國大綱第 4 條:「對於國內弱小之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惟孫文 的民族思想事實上是:「……我的意思是,應該把中國許多所有民族融化成為一個中華民 族。……」(國民黨中央黨史會,1973)

,語言政策幾已和「國家統一」、「民族大義」離不開關係,本土語言因為受到

「語言不統一,影響民族團結」的迷思而大受壓抑(李易蓉,1995:27)。

1951 年訂定「山地施政要點」第 20 條:「積極獎勵國語文,以各項有效辦 法啟發山胞學習國語文興趣,嚴格考核山地國語文推行進度。」以及「山地人 民生活改進運動辦法」之第一目標:「語言方面:以國語為主,山地方言為輔,

由工作人員、學校、社會三方面,全力配合推行。」並規定各級學校應以「國 語」教學,嚴禁日語或方言,師生間談話均必須使用「國語」,聘請教員若「國 語」程度太差時,應不予聘用。1952 年頒定「台灣省國民學校加強國語教育辦 法」,促使學校成為一個完全「國語」之環境(謝麗君,1997:42-43)。

1953 年公布之「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畫大綱」中規定:「逐漸使山地國民 中學校採用平地國民學校課本。」(台灣省政府民政廳,1954)。1954 年各縣設 置「國語推行員」(張佳琳,1993)。1955 年修訂「台灣省中等學校獎懲辦法」

,規定不講「國語」者,應予記缺點或警告(謝麗君,1997:43)。1956 年在 各山地鄉組織「國語推行小組」;12 月頒布「台灣省省立小學、國民學校辦理 成績考核標準」將「推行國語」明列為學校辦學成績的考核項目之一。1958 年 要求山地國民學校停用山地課本,改用一般國校課本(台灣省政府民政廳,

1971)。

1957 年第 40 屆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獨立國家內土著及其他部落與半 部落人口之保護與公約」,其中規定應尊重原住民族習慣法、保存其語言、保護 其制度等等,政府雖於 1962 年 9 月批准該項公約,惟 1963 年 9 月訂頒之「山 地行政改進計畫(方案)」均未納入(李亦園,1983:11),反而持續推動「山 地平地化」反項措施,逐步把原住民族的相關保護措施予以消除。1962 年「國 民學校課程標準」明文規定教學用語言一律使用「國語」(張佳琳,1993:36)

,不准師、生再使用母語。1964 年通令各機關學校「在辦公室間,必須一律使 用國語」(洪惟仁,1992),不准公教人員在辦公室內使用母語。

(二)貫徹單一國語時期(1970~1987 年):

藉由「國語」的推行建立台灣為中華文化的正統,明定「國語」為全國唯 一使用的語言,持續明禁方言之使用。此階段前期乃屬噤若寒蟬時期,直迄 1986 年反對運動蔚然成形,執政當局始對反對運動的容忍度增加(張茂桂,

1991)。1972 年新聞局通令三台:「減少方言時間,閩南語節目不得超過一小時

,分兩次播出。」(洪惟仁,1992)。1976 年行政院公布廣電法,規定:「電台

,分兩次播出。」(洪惟仁,1992)。1976 年行政院公布廣電法,規定:「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