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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兩種產製過程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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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的網站,如何實踐創用CC 精神,同時保障寫作者權益?

對於此項目,本研究思考的是,群眾集資平台作品著作權歸屬如何?平台如 何保障提案方的權益?採用授權條款為何?若是網站採用CC 條款,實務運作為 何?

在產製流程中,本研究以上述八類面向:提案者發起動機、審核與限制、資 助款項流動、記者角色與心境轉變、提案行銷與宣傳、去中心化的社群互動及參 與式文化、提案回報、授權與著作權等為基礎,探討國內新聞集資者自籌資期、

提案集資期、執行期至結案的計畫運作過程。

參、兩種產製過程的比較

比較市場導向新聞業(market-driven journalism, MJ)與群眾資助新聞業

(crowdfunding journalism, CJ)新聞產製模式,兩邊的外部環境,即處在相同的 文化、法律/規範、科技社會環境下。不過前者模式中的媒體公司新聞部門下的 新聞工作者是領人薪資的員工,上有主管、公司資產擁有者/投資者;他們的內 容產製構想需要獲得同事、上司甚至是管理階層的首肯,並且需要依循新聞、商 業規範,也就是公司的組織文化產製新聞。而在以 Spot.Us 為例的 CJ 產製過程 中,提案方只要加入群眾集資網站,通過審核成為會員即可發布新聞提案或是根 據網站上的線索提案,且該提案只要不違反網站規定並獲得群眾支持門檻,即可 執行報導計畫。執行過程中,參考的是社群成員的意見、提案時所列計畫內容,

且不違反網站規定。

在上述過程中,MJ 模式下的新聞工作者產製報導需符合新聞、商業規範。

對於媒體組織而言,新聞規範是盡可能讓絕大多數人瞭解當前發生的重大事件;

商業規範反映的是在一段時間內爭取利潤的極大值,好讓投資者短期內獲取最大 報酬。對於新聞工作者而言,新聞規範代表的是個人的專業倫理規範;商業規範 則代表不違反公司投資者利益。新聞和商業規範形成的組織文化指導媒體企業運 作以及新聞工作者日常的新聞抉擇。不過,大多時候主掌從發現、篩選到確認報 導產出與否的並非新聞工作者個人,而是遵從整個媒體企業決策的新聞部門。

CJ 報導資源來自新聞集資平台以及支持者,新聞工作者只需要向他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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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規範並非考量。 群眾集資平台方通常是低限度的要求(如前文曾提到 Kickstarter 和 IndieGoGo 平台不願成為提案內容守門人的角色),或是如 Spot.Us 設置「同儕審查編輯」以平衡站方不干涉內容又期待產出一定品質的內容。無論 如何,CJ 少了商業規範的包袱,把關者組成也更多元。

比較MJ 和 CJ,先不論報導資源是否到位,在提出報導主題線索時,MJ 模 式的商業規範先過濾掉和公司營利目標背道而馳的敏感話題。重要的收入來源來 自廣告主而非消費者,意味增加利潤的方法是生產出一種成本最低而吸引力最大 的產品──即遵循「最小公分母原則」(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因為消費者 沒直接為新聞付費或是付費很少,媒體新聞部門產製一種只吸引少量極有興趣的 消費者的內容產品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自然內容偏向廣泛而非深入(McManus, 1994/張磊譯,2004)。相對於 MJ,CJ 獲得一定數量的公眾資金支持便能產製 一篇報導(視報導計畫資金需求),取材有機會深入被主流媒體忽視的議題。不 過CJ 模式的題材也有可能受限,比如得先公開提案尋求資源,如此一來必須秘 密進行的調查報導就會有提前曝光之疑慮;相較之下,MJ 的新聞抉擇發生在內 部新聞編輯室中,閱聽眾在報導發布時才知道媒體公司產製怎樣的新聞。

新聞產製資源獲取來源上,CJ 模式仰賴群眾集資平台的「資助」機制,MJ 模式中則是在投資者、廣告商以及新聞消費者市場上獲得所需資源。Aitamurto

(2011)研究指出,CJ 模式的資助方可能基於利他主義參與群眾資助新聞產製。

然而對於MJ 模式而言,若媒體企業新聞部門只接受平均水準利潤的買賣與資本 家的核心信念衝突。資本家認為,從自身利益出發而非從利他主義出發,更能保 證社會的普遍利益(McManus, 1994/張磊譯,2004)。

市場新聞業的基礎理論在於,市場中的公眾擁有新聞產製主控權:決定什麼 是有價值的新聞以及怎樣報導新聞。新聞業被置於同樣適用在其他產品、服務的

「市場機制」之下,「市場機制」下期待產品成本穩定甚至降低,同時質量不斷 提高。不過並不是所有產品類型在市場都能運作良好(McManus, 1994/張磊譯,

2004)。以此觀點,CJ 模式的「資助」機制也是一種面向社會大眾的「市場」,網 站使用者在群眾資助平台選擇資助對象。因此,MJ「市場邏輯」的弊病也可能發 生在CJ 模式中,如前述 Hunter(2015)擔心記者花很多心思吸引閱聽眾,可能 使得群眾資助新聞提案淪為人氣競賽,有價值的報導反倒未受資助而失敗。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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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至少CJ 相較之下顯得平等和開放,不僅參與門檻降低(無論是內容產製 者/提案方或是投資者/資助者),提案時也將執行計畫內容公諸於眾。

在新聞產製過程中,誰掌握最大的權力?MJ 模式下,考慮到美國的法律、

文化和科技環境,McManus(1994)認為扮演最重要角色的是重要投資者和企業 擁有者;在 MJ 模式的四個交易夥伴──消費者、廣告商、新聞來源和投資者之 中,只有最後一個才是真正的老闆,影響力大過其他三者。相較於此,CJ 模式的 記者在工作時,背後支持力量則由媒體組織轉變為群眾;也因為如此,原先只須 負責採寫工作的報導者可能直截面對市場,不同於MJ 模式下由媒體經營主管、

廣告銷售部門面向市場。

在MJ 模式中,終端是消費者,消費者用注意力換取信息;更進一步的,當 消費者在付出時間成本之前,會評估回報的質與量再選擇新聞產品(McManus, 1994/張磊譯,2004)。但這樣的參與也僅現於內容產出後,也就是說閱聽眾在 有限的範圍內選擇或是內容刊登後的參與討論。CJ 模式中,任何形式的參與提 案方被稱作社群成員,除了提供新聞線索、資助提案方,在產製過程中,參與者 還可以分享知識、協助完成報導任務,Aitamurto(2011)便認為社群中的「貢獻 行為」締造記者與支持者之間的強連結,反映CJ 模式的新聞工作者與閱聽眾的 關係更加緊密,也顯示CJ 模式想像閱聽眾的角色可以更加積極。

MJ 模式下,閱聽人只要付出注意力時間或極少的成本,就可以交換到媒體 內容;在CJ 模式下,閱聽人則是透過資助款項交換/購買媒體內容。CJ 模式下 的資助者還可能收到報導者的感謝函或是名列感謝名單等,尤其透過回報型群眾 集資,更能交換到額外的實體物品,像是提案方為吸引資助者製作周邊產品;或 是資助者也能獲得無形回饋,如助人滿足感、與他人連結的社會關係。

最後是身分變化。透過CJ 模式進行報導產製的新聞工作者,從提案開始就 得面向可能是資助者、參與者、潛在閱聽眾的社會大眾,他們得自行宣傳、寄件、

與群眾集資平台間簽署合同、保留社群時間和外界互動。Cohn & Peters(2011)

認為CJ 模式下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具備「新媒體技能」和「新媒體思維」,這和以 往政府、政黨、家族甚至企業掌權的媒體環境有很大的不同。

綜合以上,兩模式比較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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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MJ 與 CJ 新聞產製過程比較表

項目 MJ CJ

交換與獲得 付出注意力時間或極少的成 本,就可以交換到媒體內容

透過資助金交換/購買媒體內 容,還可能收到額外實體/非 物質回饋品

報導者面對閱 聽眾的時期

採訪階段、完成刊出,但非直

接面對而是透過成品 從提案到完成計畫 資料來源:研究者彙整相關文獻製表

由上述比較可知,CJ 產製過程特點結論如下:

記者身兼數職:提案者不見得是專業新聞工作者。除傳統記者角色外,

新聞集資者還得面對行政、社群、市場等工作。

「組織裡的新聞編輯室」朝向「社會裡的新聞編輯室」:新聞編輯室從

「組織裡的新聞編輯室」朝向「社會裡的新聞編輯室」。編輯室的把關、守 門由報導者、平台(編輯)、資助者分擔,報導人執行過程中參考社群成員 的意見、提案內容,且不違反平台規定。

提升新聞工作者的內容掌控權:比起MJ,CJ 提案提案方/群眾資助新 聞工作者對於內容產製過程擁有較多掌控權。內容題材雖可能因市場機制重 蹈MJ 覆轍,不過較有機會深入議題和報導主流媒體漠視的題材。

社群互動及參與式文化:報導者/提案方從提案至結案都得面對閱聽眾

/資助者,「貢獻行為」連結提案者與閱聽眾,兩方的信任、聯繫強度影響計 畫的成案與執行狀況。

產製過程更為透明、開放與平等:在產製過程中,無論是內容產製者/

提案方或是投資者/資助者參與門檻皆降低;計畫內容、資金運用也在提案 時公諸於眾,並且在平台更新後續執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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