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國法在揭穿、與反向揭穿公司面紗之間
第二節 反向揭穿公司面紗
第一項 定義
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可分為外部反向揭穿面紗(Outsider reverse piecing)
與內部反向揭穿(Insider reverse piercing92),此原則並無統一之定義,於不同情 形下,有不同定義,已如前第一章緒論中述明。本文焦點之「外部反向揭穿」, 係指內部人(或母公司)之債權人,試圖以被內部人(或從屬公司)控制之公司 的資產來清償其債權,故主張揭穿該公司(或從屬公司)之法人格。93之所以稱 為「反向」揭穿,於內部揭穿時甚為明顯,乃內部人主張揭穿面紗;至於外部揭 穿時,則係因為內部人之債權人以主張揭穿公司面紗之方式,將公司資產等同於 背後大股東擁有,而以公司資產作為清償債權人之用。
反向揭穿 傳統揭穿
圖表一 傳統揭穿與反向揭穿示意圖
92 此用語為多數學說所使用,但注意的是,實務判例與判例評析目前尚未使用此 Insider ReversePiercing 一用語。See Crespi supra 11, at 37
93 Richardson, supra 2, at 1605
Inc .
大股東 公司債權人 內部人債權人
內部人
Inc
.
第二項 政策考量
相對於傳統揭穿,反向揭穿之目的在於突破「事業體免責庇護」(又被稱為
Affirmative Asset Partitioning,資產分割),此免責之功能與政策性在於:第一,保
護了事業體(與其債權人),得對抗股東的債權人,免於以事業體的固有財產清 償股東債權人這一風險(否則此一風險將可能耗損事業體的資產,或打消投資人 的出資念頭)。94倘無事業體免責庇護,於股東無力清償時,債權人將迫使公司 破產清算,進而以公司資產滿足債權人的主張。果真如此,將損害公司支付日常 營運成本的能力,減少獲利能力。95
第二,此免責庇護得減少找尋新股東的搜尋成本。如果投資人個人的行為將 使公司資產減少的話,老股東自不願讓熟識朋友以外的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事 業體庇護消除了此一風險,願意讓不熟識的投資人也成為股東。並且,此免責更 加深了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信心,確信他們的權利不會因股東未履行個人義務而 受到損害。如果不存在此一庇護,與股東往來之債權人要不就提高債務費用來沖 銷可能面臨的風險,要不就當下立馬拒絕授信。由於事業體庇護之重要性,故不 同於所有人庇護,事業體庇護是所有現代商業組織形式都有的特質。96
第三項 與傳統揭穿之差異
反向揭穿乃由一外部人對「公司」主張請求清償,但此一主張乃是因為「公 司股東」個人行為所造成之傷害(如個人債務未清償)。同樣地,外部反向揭穿,
也可以基於母公司積欠債務,而用以施加責任在一從屬公司上。97然而,傳統揭 穿乃由公司債權人對「股東」主張清償,其主張乃因「該股東」個人行為所造成 之傷害。
第一款 揭穿後應負責之人不同
94 See Robert B. Thompson, Agency Law and Asset Partitioning, 71 U. CIN. L. REV. 1321, 1323 (2003).
95 Hespe, supra 53, at 72;See generally Cheng, supra 10.
96 Hespe, supra 53, at 72.
97 Allen, supra 4, at 1154
與傳統揭穿最大的不同在於,在反向揭穿,乃內部人之債權人扣押「公司」
之固有資產進行求償。然而傳統揭穿時,乃公司之債權人扣押背後「大股東」之 固有資產以進行求償。
第二款 所涉及利害關係人有別
由於應負責之人的差異,因而導制牽涉到的利害關係人結構,相當不同。
於傳統揭穿上,乃以公司背後之大股東個人資產作為清償客體,突襲到的是大股 東的債權人,然而,大股東乃為一自然人,往來之債權人身分較為單純,且交易 模式亦多較為單純。相較於此,反向揭穿乃以「公司」資產來清償大股東之債權 人,所牽涉之利害關係人及包含了金融機構債權人、授信交易債權人、以及公司 內部人,反向揭穿之結果,對於被揭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影響重大。如 Cascade 案所示,反向揭穿將使公司債權人原本依照公司公開之財務狀況,所安排之交易 條件與避險,均失去意義。此外,將公司資產清償股東債務,將使得其他非可歸 責的股東所投入股本,拿去清償大股東之債權人。甚至,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
將產生破產等重大不利結果。此等差異,均使得反向揭穿適用上產生更大的爭 議,必須小心翼翼地在各個當事人利益間取得衡平,適當地保護所有相關利害關 係人。98
第三款 區辨直接衝擊之政策考量
有學者認為99否定外部反向揭穿的背後政策考量,與確保投資人有限責任的 目的,實乃如出一轍。蓋若允許反向揭穿,將使外部人得執行公司資產;然股東 對公司資產均有業主權益,結果將使得股本價值減損,因而產生損害。
反對見解認為,相較於傳統揭穿,反向揭穿最大之不同,在於其所挑戰者為 法人格獨立性原則——並未挑戰有限責任原則100。簡言之,傳統揭穿突破了股東 庇護免責,亦即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反向揭穿突破了事業體庇護免責,101亦即突
98 Allen, supra 4, at 1148
99 Crespi supra 11, at 64
100 Lopez, supra 55, at 139
101 Hespe, supra 53, at 76.
破法人格獨立原則。本文贊同之。
因此,反向揭穿真正關鍵的問題是,法院是否應該維持法人格獨立。後述介 紹之些許個案,其分析都未臻完善,蓋審理法院既未考量法人格獨立、及反向揭 穿背後的政策因素。故在反向揭穿案例上,為了否定法人格獨立概念,法院應檢 視政策面上之正當化理由。102
第四項 適用情形之概觀
在美國法下,揭穿面紗原則已爭議不斷,反向揭穿面紗原則之情形更加嚴 重。甚至在於根本上,是否承認(recognize)此原則,各州見解分歧。在承認適 用的見解中,細分為二、三種不同適用方式103。從而,我國文獻上有認為104,此 原則在美國法上承認與否,見解仍然非常混亂。
然而從下述各案例之整理分析可見,多數州法院實際上乃漸漸承認此原 則。並且外國文獻上將法院歧異之見解,整理歸納為三種途徑,其中又以直接套 用傳統揭穿之三叉法則檢驗者為多數說,亦即,直接將三層檢驗公式,套用到反 向揭穿中。然而,論者與部份法院對此一概套用途徑,多有批評,因而建議適用 三叉法則以外,輔以考量一衡平因素清單。藉此兼顧反向揭穿之特殊政策考量。
除此兩見解外,不乏少數見解如第十巡迴法院,採取完全否認說,主張反向揭穿 對利害關係人與公司制度本身之影響既深且遠,且有理論上固有瑕疵,故不應採 取。惟多數見解仍然直接套用三叉法則公式,因此,適用分析之說明,同前述於 傳統揭穿介紹之敘述。於此不贅。
惟應注意,雖然許多州乃立法明白拒絕承認此原則,但是整體而言,仍有 逐漸承認「外部」反向揭穿面紗乃一求償救濟方法的此一發展趨勢。多數學說見
102 Lopez, supra 55, at 140
103 比如有主張直接套用傳統揭穿之檢驗;也有主張反向揭穿時應考量其他衡平因素者;有些法 院採取較為嚴格的要件,僅於非常有限之案件中允許之(僅限於股東債權人與公司債權人完全相 同、公司僅有該唯一股東等,如此方不致於不利於其他股東與債權人);亦有法院採取較為寬鬆 的條件,如 FMC 案於雙叉法則之「分身、利益同一」要件上採取寬鬆標準。
104 張心悌,前揭註 11,頁 29。
解亦同。105此一趨勢從下述相關案例也可察知。
第五項 法院實務見解與相關案例分析
反向揭穿面紗原則對多數法院而言仍為初判案件(first impression)106之性 質,審理法院對此議題尚未有底定之見解,故法院判決時,常須參考其他州法院 見解,以決定對此議題之法律見解為何,進而作成裁判。因此,本文除於判決名 稱前標明各法院隸屬之各州名稱外,亦整理各判決作成之時間序列,期能從中觀 察各法院在參照早先各州法院的先例後,經斟酌思索,以決定如何適用此原則。
進而了解各州法院整體對反向揭穿所持態度之流變演進。107108
除了以時間序列與各州分類外,本文另嘗試以「原告所主張請求權性質」加 以分類。本文於廣泛收集各州法院判決後,察覺反向揭穿有理由與否,與原告主 張之權利種類有相當關係。故下述將分為「家事案件」、「契約責任案件」、「稅務 案件」。此外,本文依據本論文主題,特別探討「關係企業公司間之反向揭穿」
案件,故另闢此一分類研究法院對此類案件是否有特別之考量,另外,考量除了 母子公司之關係企業外,另外一種類似之脈絡,亦即由一大股東或一家族所控制 的各間公司所組成之「企業集團」,其公司間之結構亦與關係企業相似,從而,
本文將兩者同列於「關係企業公司間或企業集團下公司間之案件」分類下探討 之,以此方式嘗試是否能得出更有意義之結果。
第一款 契約責任案件
105 Allen, supra 4, at 1148 ; also see Cheng, in general, supra 10.
106 關於初判案件之意義:A new legal issue or interpretation that is brought before a court. In a case of first impression, the exact issue before the court has not been addressed by that court, or within that court's jurisdiction, thus there is no binding authority on that matter. Cases of first impression often occur in connection with recently passed legislation, or when that issue has been addressed by other jurisdictions, but not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resented court. Courts may seek guidance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 or by making analogies to related or similar issues. 請參閱 Cornell Univ. Law School 的 網路法律百科: available at: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first_impression (last visit: 2015/8/17)
107 不過有趣的是,德拉瓦州從未承認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目前為止僅有四則判決(四則判 決均未公開),然而僅單純提及此原則,但並未承認之。See Hespe, supra 53, at 77, fn.69.
108 Crespi supra 11, at 56 ; Youabian supra 9, at 595.
第一目
(D. Colo. 1958) Shamrock Oil & Gas Co. v. Ethridge
109 本案克羅拉多地方法院允許反向揭穿。本案事實為,債權人Ethridge將Shamrock石油公司(下稱Shamrock)的所有人列為被告,並取得勝訴判決,然而,
此一判決經執行後,未能完全清償Ethridge之債權。故Ethridge即對所有人完全擁 有並操控的Shamrock的主要資產,一座石油鑽塔,聲請假執行(attached)以滿 足勝訴判決債權,並經法院獲准。Shamrock對該假執行提起抗告。本案爭點為執 行命令是否有效。
此一判決經執行後,未能完全清償Ethridge之債權。故Ethridge即對所有人完全擁 有並操控的Shamrock的主要資產,一座石油鑽塔,聲請假執行(attached)以滿 足勝訴判決債權,並經法院獲准。Shamrock對該假執行提起抗告。本案爭點為執 行命令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