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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國的競爭法損害賠償制度

7.3 反競爭行為被害人不願起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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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調查(民訴§288)詢問受訪人。就損害估算而言,A3 認為民訴§222II 並未發 揮應有的功能450,A4 的經驗中估算的金額往往偏低451;就舉證責任轉換而言,

A3 不認為法院傾向在法無明文的情形下轉換舉證責任 452

關於民事訴訟法下可能使被害人取得證據的規範(文書提出命令、職權調 查),A1 表示:

實務上操作上你要請法院命對方提出的話你還是要特定到底 要對方提出什麼樣的文件或資訊。當然有時候可能不曉得有 這樣的文件或資訊存在,所以你可能也不曉得要如何特定。

就是說就原告或聲請方來講他會試著去特定他要對方提出的 一個文件或資訊內容。但是這是一個邏輯的問題,如果你根 本不曉得那個文件叫什麼,然後你只給一個很抽象的敘述,

很 general 的文字的話,那法院就照抄,命對方提出這麼一個 很抽象性,很一般性文字的文件或內容的話,那我的經驗是 被要求的一方很多時候他會有很大的裁量權,他會去篩選什 麼樣的文件。因為既然文字沒有那麼具體的話,他很可能就 會去篩選他要提供給法院的文件。那所以可能到最後原告或 是聲請方的話他不見得真的能要到所有他想要的文件453。 A1 表示在職權調查有相同的問題:

法院在職權調查,有時候法院也許他到底要對方提出什麼樣 的文件有時候還是要原告提供法院一些協助吧。對那如果原 告連被告有什麼樣的文件如果他沒辦法講到夠具體或夠特定 的話,那法院就算依職權調查,那有可能被告。就是說法院 也不會真的去搜索扣押,他也是命被告提出,那如果你的文 字,你要讓他提出什麼樣的文件資訊,你如果文字不夠明確,

不夠 specific 的話,那其實台灣很多被告公司,他們都會去挑 選他們要提供法院什麼樣的文件454

另外,A1 也認為對於隱匿、銷毀證據刑事制裁的欠缺也是上述二制度效果不彰 的原因之一455

7.3 反競爭行為被害人不願起訴的原因

450 A3 訪問逐字稿,第 52 行。

451 A4 訪問逐字稿,第 54-58 行。

452 A3 訪問逐字稿,第 92-94 行。

453 A1 訪問逐字稿,第 78-87 行。

454 A1 訪問逐字稿,第 91-97 行。

455 A1 訪問逐字稿,第 99-100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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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人平時均處理相當多的公平法行政案件,包含檢舉案與行政爭訟,但 A1、A2、A3 均表示民事案件不多。被問及為何所處理的檢舉案後續極少衍生 出民事訴訟時,A1 表示:

很多公司它們可能認為說如果說公平會做成的處分要求對方 停止這個違法行為,那他們認為這樣的一個法律效果他們就 已經滿足了。他們可能不見得願意再花時間成本去對對方提 損害賠償訴訟。那我覺得一個原因會造成這樣的一個結果,

一個當然就是我剛剛講的舉證可能也比較困難,那第二個你 還要花時間成本去提這個訴訟。那也許很多公司,絕大部分 的公司都覺得沒有必要。他們覺得如果說對方已經繳了罰緩 然後也被要求停止這樣的行為然後最後也的確是依照公平會 的處分停止他的違法行為,那他們就覺得滿意了456

A1 與 A3 均認為證明損害、因果關係、損害額度的困難度是反競爭行為被 害人不願意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因之一457。A2 另認為,上下游廠商不會互相提 起競爭法訴訟,因為他們不願為了微小金額破壞彼此間的關係458。A4 另外在 交易相對人間爭端(例如聯合行為)的脈絡下提到,事業得知違法行為存在的 消息來源不見得能成為訴訟時的證據:

對於你剛剛講的交易相對人那種,基本上當你當事人知道的 時候,某種程度那是可以做的。可是通常他們會有一些商業 上的問題。比方說他們交易一定是聽到誰講,那這些人不願 意出來作證。通常是不是難,是這些人要不要出來的問題459。 ...

他們會有很多商業上的考慮。還有另外一個事情,別人聽到 是不是隨便說說的,或者是不負責任的說,這種通常你叫他 出來作證他就不太願意460

7.3.1 損害金額

受訪人均提到損害金額的問題。A1 從事業間爭端的觀點,強調被害人願意 起訴必須損害金額夠大461。A2 與 A3 則從消費者作為被害者的案例討論此一問

456 A1 訪問逐字稿,第 34-40 行。

457 A1 訪問逐字稿,第 37 行;A3 訪問逐字稿,第 39-40 行。

458 A2 訪問紀錄,第 9 點。

459 A4 訪問逐字稿,第 38-41 行。

460 A4 訪問逐字稿,第 43-45 行。

461 A1 訪問逐字稿,第 44、52-55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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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對此,A3 認為,之所以損害金額過小致使被害人欠缺起訴動機,關鍵在於 競爭法集體救濟制度的欠缺:

我們在競爭法沒有團體訴訟,所以就會更難。大家就算是受 有損害,但是我們不會因為不要說一百兩百,就一萬兩萬去 提一個民事訴訟,我們恐怕都沒有這種動機462

並且,A3 認為有效集體救濟的關鍵之一在於律師能否作為發動者 463。A4 也提 到我國現行法制對發起集體救濟所設的限制(刑法§157)是集體救濟制度效果 不顯著的原因之一464

7.3.2 律師收費方式

關於律師收費方式的影響,A1 同意後酬(contingent fee)約定能降低被害 人起訴成本而提升起訴的誘因。但 A3 則認為後酬並非關鍵:

我覺得 contingent fee 對我們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其實沒有太大 影響。最重要的影響就在於說你的團體訴訟的發動者。如果 我們團體訴訟堅持一定要公益團體才可以發動,那我覺得也 沒有任何的影響。就是律師收 contingent fee 也沒有用啊,就 是說我解決不了大家不去告的問題。我還是只可以代表大公 司,大公司跟我談 contingent fee。我們現在可以啊,我們現 在是可以約定,民事訴訟是可以約定後酬的。只是說我沒有 辦法不收錢的狀況之下去彙集團體訴訟。我想這才是兩個制 度沒辦法合起來。Contingent fee 必然是要加上團體訴訟,我 可以召集團體訴訟,我可以用 contingent fee,降低在起訴前 階段大家的成本負擔,讓大家覺得這是無成本,大家也願意 來登記。然後我用 contingent fee 來獲取法律服務的報酬。我 想這是並在一起的機制。個別拆開一點意義都沒有465

A4 則認為,考量須投入的成本,律師不見得願意承擔後酬制下的風險 466。A2 則未對律師收費制度表示意見。

7.3.3 律師費用

462 A3 訪問逐字稿,第 85-87 行。

463 A3 訪問逐字稿,第 205-208 行。

464 A4 訪問逐字稿,第 127-128 、139-142 行。

465 A3 訪問逐字稿,第 195-204 行。

466 A4 訪問逐字稿,第 108-109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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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及律師費用是否構成被害人不願起訴的原因時,A1 認為我國的律師費 用與其他國家相比並不高467。但 A3 從小額損害案例的觀點提出不一樣的見 解:

如果沒有引進團體訴訟的話那一定是。你難以想像一個小額 的消費者在一個競爭法案件裡會去承擔這麼多時間的勞費,

就為了要提一個相對不具有經濟實益的訴訟。如果可以用團 體訴訟交由別人去打,比如說兩千塊他可以去登記,他不會 支付超過兩千塊的成本,他才有動機去468

7.3.4 國人的權利意識

A2 與 A4 認為國人對公平法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意識不高也是可能原 因469。從 A1 回答中也隱約可觀察到被害人權利意識不高:

很多公司它們可能認為說如果說公平會做成的處分要求對方 停止這個違法行為,那他們認為這樣的一個法律效果他們就 已經滿足了470

...

站在受害者的角度來講,市場已經回復到一個正常競爭的狀 態。所以將來就不會有這樣一個違法競爭的行為或限制競爭 行為出現471

然而,A3 認為案件數量無關單純的權利意識,而是受到制度所形成的誘因的影 響:

應該是說大家對於權利的意識不高嗎?應該是說考量到你的 舉證責任的時候,...主張意願就會降很低。你如果說...允 許律師就可以登報說你在什麼時候買到某某牌的行動電話你 都可以來我這登記,我打輸了都不用錢,你一點成本都沒有,

你唯一的成本就是登記。我打贏了你就可以獲得多少的賠償,

這樣的情況之下我不覺得大家的權利意識會低。我想這最重 要還是取決於我在請求實現權利的過程中,我要付出的成本 到底高到什麼程度472

467 A1 訪問逐字稿,第 111-112、118-119、146-147 行。

468 A3 訪問逐字稿,第 136-139 行。

469 A2 訪問紀錄,第 8 點;A4 訪問逐字稿,第 145 行。

470 A1 訪問逐字稿,第 34-35 行。

471 A1 訪問逐字稿,第 48-50 行。

472 A3 訪問逐字稿,第 185-19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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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爭端的跨國性質

A1 的經驗中,爭端的跨國性質是影響外籍當事人在我國起訴意願的參數:

我們客戶大部分都是外商,只有少數是本地公司。所以我們 客戶面臨到的一個違反公平法的案子,假設我們客戶是受害 者的話,那侵害者,違法的人,很可能很多情況也可能是一 個外商。...如果是違法的人也是一個外商的話,那等於講這 違法的行為可能不是不是只影響台灣可能影響到全球很多很 多的市場。...所以我們客戶會來台灣檢舉,他可能也在很多 國家檢舉。那這個情況之下如果他真的要去提民事訴訟來求 償的話,他不見得會選擇台灣473

其中的原因在於不同法體系所提供的訴訟工具與其法院管轄權所覆蓋 的範圍:

他最可能就是選擇美國。因為美國當然他有一個 discovery 制 度。對原告來講舉證責任基本上不是一個問題。那在台灣這 種沒有 discovery 制度的國家你舉證就遇到很大的困難。而且 台灣的賠償金額是相較於美國是很低啦。所以對他來講他為 什麼要在台灣起訴,他當然是在美國起訴。而且美國那個市 場也大,……法院的 jurisdiction ...cover 的市場範圍也 大474

473 A1 訪問逐字稿,第 62-68 行。

474 A1 訪問逐字稿,第 68-73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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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量化與質性調查結果之綜合分析

國內有文獻指出,競爭法損害賠償案例少見的主要原因在於人民起訴的意 願475。本文實證研究結果與前述觀點大致相符。透過判決統計與訪談的分析,

國內有文獻指出,競爭法損害賠償案例少見的主要原因在於人民起訴的意 願475。本文實證研究結果與前述觀點大致相符。透過判決統計與訪談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