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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國的競爭法損害賠償制度

10.1 損害賠償與公執法的互動

10.1.2 損害賠償與寬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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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低,而將此一部分的法律效果交由被害人透過民事訴訟施加。當關鍵資訊是 市場資訊或行為人、第三人掌握的資訊時,則施加較高額的罰鍰,由罰鍰組成 主要法律效果。

上述分工方式中,決定何種案例中被害人較可能持有關鍵資訊的具體判准,

或可考量「事業/消費者」的區別。事業所受的損害是利潤損失,可能的情形是:

計算損害所需的資訊是事業的內部資料加上些許事業活動相關的市場資訊,以 建立事業利潤與反競爭行為存否、原物料成本、事業營運狀況等變數間的迴歸 方程式;消費者所受的損害是超額支出,計算超額支出所需的資訊是消費者幾 乎不可能蒐集的市場資訊。因此,或可以「被害人為事業或消費者」作為「公 平會與被害人何者在計算損害具有比較利益」的替代變數。不過,被害人握有 相對關鍵的資訊不代表已克服證明損害的困難。若仍有重要的資訊掌握在行為 人或第三人手中,則需透過民事法院的證據保全程序、文書提出命令(並貫徹 違反命令的制裁)等方式予以揭露。

上述方法是權宜之計。其實理想分工應是由被害人就其在證明違法行為存 在與損害計算上均具有資訊上比較優勢的行為類型─也就是現時公平會的比較 利益可能大部分來自執法經驗與行政法院的尊重的案例─提起單獨訴訟,而不 僅止於計算損害。觀察本文§6.4.3 案件調查所發現損害賠償案件中出現的主張,

此種案例可能包含現行公平法§20 與§25 補充條款下的限制競爭行為584。隨著 競爭法民事訴訟體系逐漸成熟,事業、法律服務提供者、民事法院若能不依靠 公平會判斷違法行為的存在,則分工可能更傾向「關鍵資訊由被害人掌握的行 為透過單獨訴訟救濟585」,而能進一步容許公平會將行政資源集中至其有比較 利益之處,更完全的發揮損害賠償的嚇阻效果。如此分工的結果可能是:損害 賠償領域中,反競爭行為造成大而集中的損害時,主要由被害事業代表自己的 利益執行競爭法,表現較接近傳統侵權行為的外觀;反競爭行為造成小而分散

(但總額可能甚高)的損害時,則主要由主管機關執行競爭法,顯示「公益」

事件的外觀。

10.1.2 損害賠償與寬恕政策

我國現行寬恕政策的效果在減免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對民事責任則未設任 何效果。有效的損害賠償體系可能降低被豁免人與其他行為人間的損失差異,

從而降低申請寬恕政策的誘因。寬恕政策是公平會打擊聯合行為的主要武器之 一,若寬恕政策失去效果,許多聯合行為可能無法被發現,如此不只公執法效

584 損害賠償訴訟原告主張舊法§19 與補充條款限制競爭行為的次數約占所有主張次數的 88%,

可能代表此種案例中被害人對於證據提出較有信心。

585 就本文受訪人經驗,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救濟(請求除去侵害、損害賠償)常較提出檢舉迅

速。A4 訪問逐字稿,第 6-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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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減損,這些聯合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更無從獲得賠償。因此,強化反競爭行為 被害人起訴誘因的同時,必須探討如何保持寬恕政策的效果。

寬恕政策的效果來自申請與不申請(或申請失敗,通常指晚於他行為人申 請)的法律效果差異。差異降低的可能原因在於申請寬恕政策的決定可能提升 申請人的預期民事責任,從而降低申請誘因。提高預期民事責任的因素可能包 含:(1)申請寬恕政策使卡特爾曝光,提高了違法行為被認定存在的機率;(2)

申請寬恕政策可能使針對申請人的行政程序早於他行為人終結,使申請人成為 求償的優先目標586;(3)寬恕政策的文件如果在民事程序中被揭露,原告的 損害賠償請求將更可能被准許。

調和寬恕政策與賠償責任並非易事。首先,確認個別損害賠償規範對於寬 恕政策效果的影響需要長年統計數據,而分析這些數據時,難以完全去除損害 賠償規範以外的因素的影響。縱使損害賠償規範對於寬恕政策的影響已能精確 呈現,最後仍將面臨「嚇阻」與「損害填補」的取捨,而調和寬恕政策與賠償 責任時,同一政策通常對於「嚇阻」與「損害填補」產生相反方向的效果。

任何降低被豁免人預期民事責任的政策都潛在的將損及損害賠償制度的效 果。比較法上常見的調和方式有二:第一是直接限制被豁免人的民事責任,即 將寬恕政策的法律效果從行政責任擴張到民事責任;第二是保護寬恕政策相關 的文件。確保寬恕政策得以運作即是使已聯合的事業申請寬恕政策的預期利益 大於不申請的預期利益。這是以下分析的出發點。

10.1.2.1 責任限制

比較法上對被豁免人的責任限制包含免除懲罰性賠償與連帶責任(美國法)

與原則上免除連帶責任(歐盟、德國法)。當一個競爭法損害賠償體系在移除 被害人求償障礙的同時加入上述責任限制,或能緩和民事責任所帶來的「申請 寬恕政策預期利益降低」效果。上述責任限制由二個角度著手:賠償責任額度 與連帶責任。以下將分別討論。

10.1.2.2 限制賠償責任額度

歐盟損害賠償指令制定前的諮詢階段中,提交給執委會的意見對於是否應 限制被豁免人的賠償責任額度呈現歧異的見解。贊成者認為責任限制將強化寬 恕政策的吸引力,並促使卡特爾被發現,提供被害人重要的證據587。反對者則 認為責任額度限制將產生被害人不能完全受償的疑慮;而若被豁免人免責的損

586 Damages Directive, recital 38.

587 Damages Staff Working Paper,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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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令他行為人賠償,除對他行為人不公與歧視外,被害人也不能免於他行為人 均不能清償的風險588

此外,若要探究限制賠償責任額度的效果,可參考寬恕政策文獻上對罰鍰 減免效果的討論。有文獻指出,罰鍰減免將產生不確定的效果:一方面申請寬 恕政策的利益上升將提升寬恕政策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被豁免人的預期責任 下降將提升參與聯合行為的誘因。減緩後者效果的可能機制包含只豁免第一個 符合要件的申請人589、要求申請必須於主管機關調查開始前提出 590等。此二 機制將促使卡特爾成員競相申請寬恕政策,強化卡特爾的內在不安定性。當卡 特爾形成後成員背叛幾成定局,一開始卡特爾形成的可能即大為降低。

另一方面,亦有學者認為責任限制對維持寬恕政策有效性毫無必要:若要 促使行為人申請寬恕政策,只須提高罰鍰,而無須犧牲被害人的權利591。此一 說法的根據在於:行為人在申請的預期利益大於不申請的預期利益時即會申請 寬恕政策,調整不等式任一邊的參數均能控制寬恕政策的吸引力592

10.1.2.3 限制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一種風險轉嫁機制。有論者指出,免除連帶責任對被豁免人的 益處有二:第一是被豁免人不必面對共同行為人請求分擔的程序;第二是將他 行為人不能清償的風險由被豁免人轉嫁至被害人與不能清償者以外的他行為 人593。有學者認為,此一作法加諸被害人的不利益並不大:被害人的不利益只 存在於「被豁免人以外的行為人均不能清償」的情境,而連帶責任案例中,債 權人向來面對所有債務人均不能清償的風險594

連帶責任的限制在歐盟損害賠償指令立法前諮詢階段受到廣泛的支持595。 但現行損害賠償指令下,被豁免人在他行為人不能清償時仍負給付義務,也就 是連帶責任限制只給予被豁免人「不必面對共同行為人請求分擔的程序」的利 益,而未移除他行為人不能清償的風險。

588 Damages Staff Working Paper, ¶¶ 277-78.

589 Joseph E. Harrington, Jr., Optimal Corporate Leniency Programs, 56(2) J.IND.ECON. 215, 232 (2008).

590 Zhijun Chen & Patrick Rey, On the Design of Leniency Programs, 56(4) J.L.&ECON.917, 933-39 (2013).

591 Wils, supra note 567, at 25 & 26 n. 132.

592 Paolo Buccirossi, Giancarlo Spagnolo, Optimal Fines in the Era of Whistleblowers. Should Price Fixers Still Go to Prison?,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NTITRUST 81, 102 (Vivek Ghosal &

Johan Stenne eds. 2007).

593 Damages Staff Working Paper, ¶ 282.

594 Assimakis P Komnino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Enforcement: quod Dei Deo, quod Caesaris Caesari,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LAW ANNUAL 2011:INTEGRATING PUBLIC AND PRIVATE ENFORCEMENT:IMPLICATIONS FOR COURTS AND AGENCIES 141, 151 (Philip Lowe & Mel Marquis eds. 2014).

595 Damages Staff Working Paper,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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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匈牙利法的規範方式596能夠協調寬恕政策有效性與被害人的 賠償請求權597:(1)被豁免人能避免在不利自己的處分公布後即面臨求償訴 訟,但須等待其他行為人被處分才能請求分擔。(2)相較於減免賠償額度,仍 能維持嚇阻效果,因被豁免人在分擔階段仍須給付自己的分擔額。(3)相較於 不調整賠償責任,被豁免與否的利益差異增加,因為只要他行為人仍能清償,

被豁免人得在外部(被害人)求償階段拒絕給付。

10.1.2.4 綜合分析

有認為不調整被豁免人賠償責任時,寬恕政策的吸引力正相關於預期罰鍰 在預期法律效果所占的比例598,而在嚇阻觀點的最適罰鍰與賠償責任組合中,

罰鍰所占比例正相關於公執法相對於私執法的效率。在罰鍰占法律效果全部的 極端情形,例如(欠缺選擇退出集體救濟制度時)終端消費者為被害人的案例,

是否減免賠償責任可能對寬恕政策吸引力幾無影響,因為此種案例中被害人不 願也無能請求賠償。但隨著被害人性質由終端消費者變為事業、人數減少、個 別損失上升,他們開始願意請求賠償,手上足以支持賠償請求的證據也增加。

此時也許這些事業不再是無效率的執法者,他們的損害填補也不再是可忽略的

此時也許這些事業不再是無效率的執法者,他們的損害填補也不再是可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