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美國的競爭法損害賠償制度
6.4 統計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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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國競爭法損害賠償案件量化調查
6.1 實證研究的背景
國內文獻曾挑選我國司法實務上的公平法損害賠償案例,介紹其事實並針 對個案430或整體制度運作 431予以評析。就我國競爭法損害賠償訴訟的整體樣 貌,國內文獻雖有藉由案件統計呈現者,但其主要呈現公平法各違法行為所涉 案件數,作為後續個案分析的基礎 432,似罕見透過實證研究探索呈現競爭法損 害賠償訴訟在實務上所見的問題。因此,本章將透過案件統計呈現我國競爭法 損害賠償訴訟大致的整體性樣貌。§7 則將透過質性探討呈現我國競爭法損害賠 償訴訟實務運作的細節以及現狀可能的成因。
6.2 目標案件類型
本文統計的案件類型為原告主張因被告限制競爭行為受有損害的民事案件。
限制競爭行為指公平法下濫用獨占地位、聯合行為、違法結合、轉售價格維持、
濫用相對市場力量與垂直限制競爭(現行法§20 與舊法§19,排除§19(5)侵害 營業祕密行為)、違反補充條款的限制競爭行為(現行法§25 與舊法§24,包含 虛假訴訟、濫發警告函與其他限制競爭類型);此外,亦包含政府採購法下與透 過民法侵權行為主張的圍標、陪標。
6.3 搜尋過程
筆者於 2017/10/20 使用法源法律網433「裁判書」查詢。法院設定為所有地 方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全文關鍵字為「獨占之事業+聯合行為+限制競爭之虞 +轉售時之價格+圍標+本法所稱結合+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案由關鍵字為「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依上述設定共查得 363 筆結果,經人工 篩選後有 69 筆一審判決書符合目標案件條件。筆者再使用 lawsnote434查詢上訴 審判決以取得案件目前狀態。
6.4 統計調查結果 6.4.1 歷年起訴件數
歷年起訴件數均不超過十件,其中 91、101、104 年出現高峰。
430 如鄭歆儒,同註 57,頁 127 以下。
431 游成淵,同註 5,頁 137 以下。
432 游成淵,同前註,頁 136-137。
433 http://www.lawbank.com.tw/
434 https://lawsnote.co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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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公平會案件統計,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540 (最後瀏覽:
2018 年 8 月 4 日)。本案件統計 81 至 90 年案件並未區分年度,故本比較僅取 91 年以後之 資訊。
436 公平會歷年年報,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539 (最後瀏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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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歷年損害賠償案件起訴件數與公平會受理檢舉件數比較
6.4.2 原告組成
就原告性質而言,絕大多數為事業;就與被告在產業中的關係而言,競爭 者則略占多數。機關均為相對人。
圖 6 原告組成-依性質
2018 年 8 月 4 日)。
54 52 40
65
49 47 54 71
59 60
86 80
67
41 36
7 5 4 4 4 3 3 2 4 4 7
1 4 7 1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檢舉件數 損害賠償訴訟起訴件數
事業 61 消費者
4 機關
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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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原告組成-依產業中關係
6.4.3 原告主張行為類型(一案件可能不只一主張)
本於公平法舊法§19 限制競爭規範與補充條款(現行法§25/舊法§24)的主 張占多數。
圖 8 原告主張之違法行為
比較下圖公平會歷年處分資料437,可發現違法行為類型組成明顯不同。如聯合
437 見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540 (最後瀏覽:2018 年 8 月 4 日)。
競爭者 47 相對人
22
濫用獨占地位
7 聯合行為
6
違反補充條款 60 舊法§19限制競
爭 36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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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主張在損害賠償訴訟中為少數,但卻是公平會處分的大宗案件。
圖 9 公平會 81 年至 106 年 9 月限制競爭案件處分數-以違法行為類型分
本於公平法舊法§19 限制競爭規範的主張中,以杯葛(舊法§19(1))與 不正搶單(舊法§19(3))的主張為多。
本於補充條款(現行法§25/舊法§24)的主張中,以濫發警告函的主張為多。
濫用獨占地位, 15
結合, 63
聯合, 209 RPM, 75
其他, 151
圖 10 原告主張之違法行為-舊法§19 細項
72
§19(1)杯葛 11
§19(2)差別 待遇
4
§19(3)不正搶單 16
§19(6) 垂直 交易 限制
2
泛稱違反舊法
§19限制競爭規 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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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原告主張之違法行為-補充條款細項
6.4.4 查詢資料時(2017/10/20)最終審判決結果
勝訴程度(目前最終審判決後被告應給付金額除以原告請求金額;小數點 下第一非零位數下二位以後四捨五入)分布如下:
圖 12 原告勝訴程度分布
原告非全部敗訴的 11 件中,其中 4 件法院認定反競爭行為不存在,也就是 說,所有案件中只有 7 件被告因反競爭行為被判命賠償。此 7 案件的原告中,6 為競爭者(均為事業),1 為相對人(為機關)。原告主張中,出現無益訴訟 3
警告函 28 虛假訴訟
13 其他
9
58
1 1 1 1 1 1 1 1 1 1 1
勝訴程度分布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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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警告函 4 次、舊法§19(1)(杯葛) 2 次、舊法§19(3)(不正搶單) 1 次、聯合行為 1 次(圍標)。
駁回原因(法院認定欠缺某要件的次數)統計如下。其中以複數敗訴原因 駁回原告之訴的三個案件438中(例如說明原告無違法行為,亦無過失),以下 列次序決定列入統計的敗訴原因:「違法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可歸責性時 效」。例如法院說明被告無違法行為,亦無過失的案例,將計入「反競爭行為不 存在」而駁回原告之訴的案件。
圖 13 原告敗訴原因
勝訴程度為 0 的案件有 58 件,但各駁回原因下的數字加總為 60。原因如 下:所有案件中,(1)有 3 件認定反競爭行為不存在但以其他理由准許原告部 分請求(反競行為不存在但勝訴程度非 0);(2)其中 1 件法院以其他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並認為原告公平法主張「毋庸再予審究439」(未認定欠缺公平法損 害賠償任何要件但勝訴程度為 0)。也就是說,「勝訴程度為 0」與「上圓餅圖所 涵蓋的案件」的交集中有 57 件案件。
跟隨訴訟(在終局公平會處分或刑事法院判決後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有 10 件(15%)。其中 1 件民事法院反於公平會見解,認定反競爭行為不存在 440。
438 台北地院 92 重訴 1257 判決(違法行為、歸責);新竹地院 101 重訴 550 判決(智財 102 民 公上 2 駁回上訴)(違法、歸責);台中地院 104 重訴 309 判決(因果關係、時效)。
439 高雄地院 101 訴 740 判決,事實及理由四(三)。
440 高院 89 重上 159 判決,理由四(七):「至上訴人所提出之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所示之情
形,雖認花仙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惟該上開發函行為人為專利權人乙○○,
並非專利授權使用人花仙子公司,公平會逕以以花仙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專利權人具有
夫妻關係,即認該發函係由專利權人與花仙子公司共同為之,所述已嫌無據。」(同一審士
無違法行為 48 無損害
6
欠缺因果關係 3
時效完成 3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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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國競爭法損害賠償實務與成因之質性探討
筆者訪談了四位實務界人士。由於本文探討的議題涉及競爭法與民事訴訟,
故對受訪者必須具備競爭法與民事訴訟相關實務經驗(如訴訟、替代性爭端解 決、提供法律意見)者。最終,尋得四位受訪人 A1、A2、A3、A4。此四位受 訪人均為我國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