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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關法律之關係

第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之立法背景

第五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關法律之關係

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通過的《反不正當競

爭法》是大陸第一部全面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為經營者之市場競 爭制定應共同遵守的規則。惟大陸至今並未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之 實施細則。故而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法其中某些條款作出細步 之規定,包括:(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 規定》(1993 年 12 月 9 日國家工商管理局令第 19 號公布);(二)《關於 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3 年 12 月 9 日國家工商管 理局令第 20 號公布);(三)《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

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 年 7 月 6 日國家工商管理局 令第 33 號公布);(四)《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 年 11 月 23 日國家工商管理局令第 41 號公布);(五)《關於禁止商業賄 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 年 11 月 15 日國家工商管理局令第 60 號公 布)。

《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是對《反 不正當競爭法》第 13 條和第 26 條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配套規章。該 規章對有獎銷售、質次價高等重要概念進行界定;對欺騙性有獎銷售行 為的具體形式進行列舉式規定;對於獎金金額的認定作出規定;而增加 規定有獎銷售應向公眾公示的法定事項等。《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 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6 條和第 2 條有關公用 企業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之配套 規章。該規章對公用企業的界定、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類型以及相應的 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 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和第 21 條有關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的規定之配套規章。該規章界定「知名商品」、「特有」、「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重要概念,規定知名商品的認定標準、侵 權物品的處理等。《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是對《反 不正當競爭法》第 10 條和第 25 條有關禁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規定之配套 規章。該規章界定「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 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 信息」、「權利人」等重要概念;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當事人 的舉證責任、對侵權行為應採取之措施等。《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 暫行規定》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8 條和第 22 條有關禁止商業賄 賂行為的規定之配套規章。該規章界定「商業賄賂」、「財物」、「其他手 段」、「回扣」、「帳外暗中」、「折扣」、「明示和入帳」、「佣金」等重要的 法律概念,劃清商業賄賂與折扣、佣金等合法行為的界限,規範了附贈

行為等45

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除上述專門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外,尚 有其他相關法律,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係,分述如下:

第一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通則》之關係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通則》關係非常密切,因不 正當競爭行為中很多都是明顯的侵權行為,特別是侵犯他人之知識產 權,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的許多規定,而該通則之基本原則以及 關於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對於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其重要意義。如 第 4 條之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 第 118 條之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盜竊、篡改、假冒等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 除影響,賠償損失46。而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係為行為人不 正當地獲取他人競爭優勢之行為。這些行為除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 法》,也可適用《民法通則》中的侵權行為之規定,特別是對那些《反 不正當競爭法》沒有作出規定的行為,其行為雖不是出於競爭目的,但 因損害了權利人之利益,故可透過《民法通則》中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 來處理。

此外《民法通則》對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受害者,可以提供更大 之保護。如 120 條規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

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排除 損失。而本條之規定,對於企業名稱權之保護程度,顯然大於《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 5 條第 3 款之規定。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是單 純保護競爭者的合法權益,係同時保護消費者之權益,成為調整國家、

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而規範經營者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制度。

第二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之關係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註冊、使用、管理和商標權行使及保護的法 律規範。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者都具有促進和維護公平競爭的 立法宗旨,尤其均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為作了規制。然而兩者之立法 宗旨並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機制有 效運行;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則是保護商標專用權。其次兩者之立

45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页 9 至 10,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 5 月。

46 王晓晔,竞争法学,页 4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年 1 月。

法內容亦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普遍性,不僅包括假冒商標行 為,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以及與其相類 似的標記;而《商標法》所調整的僅僅是與商標的註冊、使用、管理等 有關的社會關係47。又《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保護範圍亦比《商標法》

廣泛,如《商標法》只保護商標專用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不僅 限於保護註冊商標,亦保護未註冊商標,並還保護權利人特有的名稱、

包裝和裝潢。在中國大陸,不論是何種商標,依商標法第 53 條之規定,

倘若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發生,原則上係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 決;若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者,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人民法 院起訴,亦可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而對此種侵權行為,工 商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者,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 理。故假冒商標的行為既是侵犯商標權,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1 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依 照《商標法》的規定處罰。亦即依《商標法》第 48 條、第 50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等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之關係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既違反《專利法》,同時也可被視為係不正當競 爭行為,從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例如,未經專利人之許可,為 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

以及使用、銷售和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之行為。此種行 為是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之競爭優勢,在性質上與侵犯他人註冊商 標相似。此外尚有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前者是在非專利 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標明專利人之專利標記,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專利 產品的行為。此種行為一方面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亦誤導消 費者。此外還有冒充專利的行為,即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後技術冒充是 先進的專利技術,誤導消費者。對於上述行為《專利法》都有明確之禁 止性規定。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專利法》亦有明顯之區別,主要 為:(一)適用順序不同。在司法實務中,一般先適用《專利法》;在《專 利法》未作規定時,才考慮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二)內容不同。

《專利法》對技術成果授予專利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對技術成果 提供商業秘密保護48

第四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著作權法》之關係

47 曹新明编,知识产权法,页 38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 4 月。

48 同前註,頁 386。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著作權法》兩者之間亦存有法條競合之情 形。在實務中,冒用他人之書目、刊名的行為,侵犯作品的行為,在法 律未有明確規範之前,均可認定為係與著作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而侵犯著作權之行為若發生在經營者之身上,則此種行為一方面是侵犯 了著作權法,同時也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而 侵犯著作權之行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之主要表現方式為盜版行為,即未 經著作權人之許可,複製、發行、放映、廣播、彙編、透過網路向公眾 傳播權利人之作品49等。

第五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關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間都是保護消費者 利益,因《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之ㄧ就是保護消費者利益,而 不正當競爭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直接和最重要之原因;因此要保護消費 者,就必須反對不正當競爭;其次兩者在實體規範上亦有部分競合情 形,如仿冒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等不僅受到《反不正當競爭 法》之禁止,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侵害消費者之行為予以禁 止50。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者間之區別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透過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規制,來實現對消費者 之保護,經營者是該法直接規制的對象,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重 於對消費者權益之全面性保護,在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方面,其保護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透過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之規制,來實現對消費者 之保護,經營者是該法直接規制的對象,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重 於對消費者權益之全面性保護,在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方面,其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