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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

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型與案例研析

第一節 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

本節謹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列舉之行為,其中六種屬於 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論述;而另外五種屬於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則不予 論述。

第一項 以假冒、仿冒等手段從事市場交易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 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擅 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近似的名 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知 名商店;(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 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誤認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對於此類行為有人簡 稱為假冒、模仿、虛假表示的欺騙行為,有人稱為「欺騙性交易行為」

64。本條文中主要的規範在針對市場經營者採用假冒、模仿、虛假表示 等欺騙行為以損害競爭對手從事不正當之競爭行為。此類行為是大陸在 查處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涉及最多的違法行為65。其中,本條第 1 款和 第 4 款的規定分別與《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相關;第 3 款是為防止

「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務」,而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 稱或者姓名」,實質上是在競爭法中保護名稱權或姓名權的一種具體形 式;第 2 款的規定是《商標法》特有規定,因為中國大陸法律對於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尚無專門的明確規定66。分述如下:

第一款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依照中國大陸《商標法》第 4 條之規定:「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須要取得商標專用權 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

64 中国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着,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页 169,法律出版社,1993 年 8 月。

65 王文杰,「中国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研究」,页 61,中国大陆研究,第 44 卷,第 7 期,2001 年 7 月。

66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页 117,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 5 月。

提供的服務項目,須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 註冊。」否則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此屬《商標法》所加以規 範的範疇;然從市場競爭角度視之,由於商標係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 誌,假冒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使人誤認而進行購買,勢必影響擁有 註冊商標專用權經營者的商品銷售,形成不正當競爭。

第一目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之涵義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指《商標法》第 28 條規定的行為,即未經註 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 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從另一方面(市場競爭角度)來看,由於假冒 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使別人誤認為假冒者的商品是他人註冊商標的 商品而購買,這樣勢必影響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經營者的商品銷售,

就形成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一種侵權行為引起兩個法律後果。

所以這種行為既在《商標法》中規定,又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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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供求是一種自願的買賣關係,經營者所提 供的商品或服務只有被人們認同和接受,其勞動才會轉化為利潤,而良 好的市場信譽則是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得以被廣泛認同與接受的基本 前提。因此,用以體現經營者市場信譽的商業標誌,在市場競爭過程中 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所謂「商業標誌」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所使 用的、用以區別不同經營者及其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其範圍極為廣泛,

包括經營者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或服務的標誌或表徵,又代表著特定經 營者的商業信譽,及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聲譽;經營者透過對這些標 記或符號,展示和維護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獲取和保持競爭優勢,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和良好市場信 譽的商業標誌,凝聚著經營者持之以恆的誠實勞動和不斷開拓進取的艱 辛努力,反映出社會對經營者及其商品或服務較高的認可程度和信賴程 度,是經營者寶貴的無形資產和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戰略資源。商業標誌 中所蘊含的極高的商業價值,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很容易受到其他競爭對 手的假冒或仿冒。一些經營者不是透過誠實經營和其他正當手段去獲取 市場信息,而是透過假冒、仿冒等投機取巧的捷徑,竊取他人的勞動成 果,搭別人的「便車」;利用因自己的商業標誌與別人的商業標誌相同 或相似,所造成的魚目混珠,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擴大自己的市 場,獲取競爭優勢。這種假冒或仿冒行為,顯然與誠實信用及其他各種

6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页 13 至 14,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年 4 月。

正當競爭的原則和要求背道而馳,它不僅直接危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 益,而且還使廣大的消費者誤認誤購,上當受騙,遭受損失,同時還嚴 重妨礙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競爭秩序。因而受到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 法》的限制。

第二目 假冒或仿冒行為的客體範圍

假冒或仿冒行為的客體是商業標誌,界定假冒或仿冒客體的範圍,

就是要確定假冒或仿冒行為,所侵害的商業標誌的具體範圍及表現形 式。由於商業標誌與經營者的知識產權密切相關,其本身就是知識產權 法的重要保護對象。因此在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假冒或仿冒行 為所指向的商業標誌範圍時,必然涉及,與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商業標 誌範圍之關係問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誌的保護,顯然不 是也不應該是其他知識產權法,對商業標誌保護的重複,而應當有其獨 特的保護範圍和作用,否則,實無必要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 標誌作出重複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商標保護的獨特性,主 要實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擴展商業標誌的保護範圍,而將其他法律難以 保護或保護不充分的商業標誌,納入其保護範圍。二是建立與其保護範 圍相適應的保護標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誌的保護,是一種 補充性和徹底性的保護。所謂補充性,是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 標誌保護,補充其他知識產權法對商業標示保護的有限性;所謂徹底 性,是指《反不正當競爭法》概括地保護其他知識產權法,無法或未能 充分保護的商業標誌68

第三目 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問題

一、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註冊商標之保護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只保護註冊商標,亦保護知名商品 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民法室曾解釋如下:在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過程中,許多同志提出,

目前保護有商標的商品應當與《商標法》銜接,以便於執行。同時,以 實際情況來看,現在經營者的商標意識不斷加強,著名商品一般都申請 登記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再從發展角度來看,應當引導和鼓勵經營者 將其商標申請註冊,以增強自我保護手段,避免發生糾紛或發生糾紛後 也易於處理69。另一種解釋則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受保護的是註

68 吕明瑜,竞争法,页 228,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 年 7 月。

6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页 136,北

冊商標,主要是適用《商標法》來保護註冊商標較為便利,而且較有信 譽的商品一般都經過商標註冊。這一規定基本符合實際情況,能夠保護 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如果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中,對註冊前較有 信譽商品的商標,也能設法予以保護,將使保護商標的規定更加完善70

二、未註冊商標亦應受法律保護

未註冊商標係指未經申請商標局核准註冊登記,而在市場使用之商 標。依照中國大陸《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實行自願原則,即除國 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外,其他商品是否使用註冊商標,完全 聽任當事人的自願。生產經營者可以使用未註冊的商標,但《商標法》

只保護註冊商標。國家允許使用未註冊商標,完全是從有利於經濟之觀 點出發。對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產地銷的小商 品,不強行要求註冊,便於其迅速取得經濟效益71。惟未註冊之商標雖 然不受《商標法》保護及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但仍受其他法律的保 護,尤其是《民法通則》的保護。中國大陸《民法通則》第 5 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就

《民法通則》而言,民事主體因《民法通則》的保護而享有民事利益,

由於《民法通則》對各種利益的保護層次有別,各種民事利益不可能也 不必要一律都轉化為民事權益,而只能就一些主要的民事利益加以類型 化,並列舉於《民法通則》之中,賦予其權利的外表。此外,對那些未 能提升成為民事權益的民事利益予以概括性的保護。故而《民法通則》

將其保護對象規定為民事權益,而非民事權利72

將其保護對象規定為民事權益,而非民事權利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