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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法律責任

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型與案例研析

第二節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法律責任

第二節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之法律責任

中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除規定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同時 包括刑事責任。而在法律之依據上,三者又略有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是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反不正當 競爭法》都祇是原則性地加以規定,其責任之確定主要是依據《民法通 則》和《刑法》之具體規定。茲分述如下:

第一項 民事責任

中國大陸民事責任的一般依據是《民法通則》,其他法律有關於民 事責任之規定都是《民法通則》的特別規定。故而在強調有關之民事責 任時,除依據特別規定外,《民法通則》的規定具有其補充性和基礎性。

《民法通則》第 106 條之規定是中國大陸民事責任之ㄧ般條款,其規定 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 承擔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知,中國大陸的民事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即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和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任。違約責任就是違反合 同的法律責任,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合同的一 方因為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構成違約行為,從而應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責 任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益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其特徵是,侵權行為 人與受害人之間在發生侵權行為之前不存在如合同關係般之特定權利 義務關係,而只存在不侵犯他人權益之ㄧ般義務,侵權行為人違反不侵 犯他人合法權益之ㄧ般義務時,即構成侵權行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責 任是指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特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如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之法律責任。其特點為,義務人之義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

非當事人透過合同約定,此特點與侵權責任中的義務同,與違約責任中 的義務異;但因其義務又是特定,非一般性之不作為義務,此一特點又 與合同義務相同,而與侵權責任中之義務相異,故成為一種獨立之責 任。又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以過失為原則,以無過失為例外,即一般之要 求為有過失才承擔責任,無過失則不承擔責任,除非有相反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 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 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之利潤;並應承擔被侵害 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之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 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述如下:

第一款 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

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和「給被 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違 反本法規定包括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規定和有關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規定,就違反原則規定而言,法院可以直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 2 條的規定,認定該法第 2 章所規定的行為以外之不正當競爭行 為,並依據第 20 條之規定追究民事責任。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 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之民事責任之結果要件。損害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 條件之ㄧ,因為民事責任旨在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恢復受侵害 的合法權益,而不在於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故造成損害是承擔民事 責任之基本要件。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其所造成之損害主要是財產 損害,但亦有人身之損害,如商業詆毀行為侵害的是屬於人身損害之名 譽權136

第二款 損害賠償之範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0 條係有關於賠償範圍之特別規定,凡是 被侵害的經營者之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 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屬於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依該規定,若被侵害的 經營者之損失不難計算,應當計算實際損失,並按實際損失賠償;被侵 害的經營者難以計算的,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 賠償額。其次,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

136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页 686 至 687,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 5 月。

其合法權益之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合理費用主要是合理 的調查取證費。而本法予以明確規定,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其支出之費用,原本就是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引起,故應予以賠 償。而此種費用是有特定的,即:一是必須因調查該侵權的經營者所支 出的費用,二是支出的費用必須合理,不能漫天要價137

另外,有關《民法通則》對於賠償責任之賠償範圍亦有其規定,如 第 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 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 一方支付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 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第 120 條亦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 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但由於其規定都是與不正當競爭行 為之民事責任有關,故除《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特別規定外,即應適用

《民法通則》之ㄧ般規定。

第二項 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原則性地規定對於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追 究其刑事責任,至於此種行為須至何種程度才構成犯罪,則應由司法機 關依照刑事訴訟法之程序,依據《刑法》有關之規定予以確定。而中國 大陸於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新修訂的

《刑法》,對於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如:《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

裝潢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 3 章 第 1 節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 和裝潢的行為,如果涉及到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

第 3 章第 1 節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又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2 條之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 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

對於受賄罪和行賄罪都有相應之規定。例如,《刑法》第 163 條為公司、

企業人員受賄罪之規定,第 164 條為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之規定。此 外,諸如《刑法》第 221 條為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 222 條為虛假廣告罪,第 219 條為侵犯商業秘密罪。均是為對不正當競爭行

13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页 52,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年 4 月。

為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138

第三項 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除規定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亦規定有關行 為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負之行政責任。行政責任通常區分為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規定的是行政處罰,行 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實施之制裁,而行政處分既可以對行政機關 人員實施行政制裁,又可對行為人實施制裁。如本法第 31 條所規定:「監 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即是對 行政機關人員之違法而予以之行政處分。茲分述如下:

第一款 行政責任之違法構成要件

一、具有行政違法之行為,即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須與法律之規定相 牴觸。例如行為人之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相牴觸,即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其違法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即必須依照所觸犯行政責任的種類和 方式,追究其行政責任。例如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之行政 處罰為依據。

三、須具有故意或過失。行政責任之構成,一般係要求行為人之違反行 為是基於故意或過失。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所使用之「擅 自」、「偽造」和「冒用」,第 9 條和第 10 條所使用之「明知」和「應 知」,第 11 條所使用之「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及第 8 條之商業 賄賂行為等等。

第二款 行政責任之種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之行政責任為:(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三)行政處分;(四)行政罰款;(五)

沒收非法所得;(六)吊銷營業執照。而其具體適用之規定139如下:

一、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 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購買 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

138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页 71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年 5 月。

139 袁绍岐编,经济法概论,页 275 至 277,,中山大学出版社,第 2 版,2006 年 9 月。

違法所得,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罰鍰;情 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不構成犯罪,工

二、經營者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不構成犯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