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第一節 監獄的發展歷史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在進入受刑人權利討論議題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受刑人所處之地位如何,
本章擬就與受刑人服刑期間最為息息相關的監獄加以介紹。本章架構上第一、二 節就監獄的發展過程,以及目前監獄行刑的功能加以說明,藉此得以了解監獄與 受刑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監獄在行刑的目的底下所應扮演的角色。在了解監獄情 況後,第三節會對位處監獄的受刑人法律地位之演進簡單整理。最後一節就目前 國際法上對於受刑人保障以及國際公約行刑方向加以介紹,以說明目前國際潮流 對於受刑人服刑所應採擇的行刑方向。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現代監獄是對於犯人執行自由刑之主要場所,然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監獄 並非是應自由刑而生,事實上,監獄的雛形並非為專為拘禁犯人作為懲罰或矯治 之用途。監獄與自由刑二者之間的關係,在一開始並非是掛勾的關係,在十七世 紀以前,監獄主要是用來拘留已進入司法程序中的人們,包括等待審判、被拘留 直到繳納或清償罰款或債務、等待流放或處以死刑之人。監獄本身並不認為是被 用來作為懲罰的手段。但某些學者則暗示,至少從十三世紀,對於某些財產犯罪 或是較輕微的犯罪,監獄就已用來作為懲罰手段8。關於監獄與自由刑的關係,
本文以下就監獄的發展歷史做一個概略的介紹。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中古世紀的歐洲中古世紀的歐洲中古世紀的歐洲—類似中古世紀的歐洲 類似類似看守所的作用類似看守所的作用看守所的作用 看守所的作用
監獄與刑罰的發展並非同時並進的,監獄興起以前即有刑罰。在古代社會的 制裁多是由族長或被害人決定,是時,尚未有自由刑之觀念,對於犯罪基本上僅 有生命刑以及身體刑,監獄並沒有存在之必要。隨著國家地位確立的演進,刑罰 權開始由國家所掌控,惟行刑手段仍不脫古代社會基於報應以及威嚇所採取的嚴 酷刑罰9。
時至歐洲中古世紀,刑罰制度仍然只有生命刑與身體刑,當時自由刑並不存 在。監獄的意義並非如同今日是自由刑的執行場所,依據以前羅馬法規定,監獄 的意義是與今日截然不同的。羅馬法學家 Ulpians 的說法是最常作為引用的例證,
8 Andrew Coyle, Understanding prisons: Key issues in policy and practice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6.
9 趙琛,《監獄學》,1948 年,頁 26-27、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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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監獄是用來作為人之保管而非處罰之用(”... carcer enim ad continendos homines non ad puniendos haberi debet.”)10。」其用途依文獻整理,大致有三種:
一是用來作為監禁尚待審判的犯罪人,或是拘禁留置即將接受死刑的死刑犯或是 政治犯的場所,類似於今日的看守所;一是用來留置拘禁債務不履行的人;還有 一種是作為統治手段的威嚇場所11。總而言之,可以確定的是,在此時期自由剝 奪的制裁是不同於今日自由刑意義。於此時期,監禁於監獄並非處罰的一種主要 手段,其並不具備今日監獄的意義12。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監獄的濫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 監獄的濫觴監獄的濫觴 監獄的濫觴
十六世紀時,社會潮流興起了一些對於中古世紀君權神授論的絕對王權的挑 戰。在當時的社會開始以人道思想去思考刑罰手段,體認到生命刑、身體刑的殘 酷,以及體現人之自由的可貴,因而萌生了以剝奪自由為處罰手段的想法13。
而且由於海洋時代的開展,重商思想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促成了當時行刑思 想的改變。當時社會對於人以及事物的價值判斷多半以經濟與重商主義觀點作為 考量。因此,以毫無經濟性的生命刑與身體刑等作為國家刑罰手段,對於國家經 濟發展並沒有任何利益可言。與其處以生命、身體刑,國家轉而將受刑人作為經 濟發展的勞動力來源。與此同時,也發現以野蠻殘酷的刑罰手段來懲治犯人,並 未能有效阻止由於社會型態改變所造成犯罪增加的趨勢。這種情形反而使立法者 與司法者,在刑罰的應報外尚注重刑罰的預防思想14。
最先是 1552 年英國 Brideswell 懲戒性監禁制度的設置,其收容罪犯並且強 制其從事有經濟性的工作。隨後 1559 年荷蘭阿姆斯特丹勞役場(Amsterdam correctional house)之興起,此二者可認為是實行自由刑場所的濫觴15。就現代刑 事矯治觀點,可謂相當進步與理想的機構。不過在資本主義下,因為企業家恐懼 廉價勞工競爭而施加壓力,故並沒有維持太久,就慢慢被撤除,使這種機構淪為 監禁罪犯,僅有消極隔離作用的場所16。
在中古世紀以來的專制統治至十八世紀中葉,刑罰是統治階層的恣意生殺、
樹立威權的工具。且當時歷史背景下,歐洲各國經過長期海外殖民爭戰,以及專
10 Alexandra Nitsch, Die Unterbringung von Gefangenen nach dem Strafvollzugsgesetz, 1. Aufl., Berlin Lit 2006, S. 9.
11 趙琛,《監獄學》,1948 年,頁 34-36。周治平,《監獄學》,初版,1955 年,頁 2。
12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林紀東,《監獄學》,增訂四版,1962 年,
頁 1、28-29。
13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183。
14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183。
15 詳細介紹可參閱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初版,2000 年,頁 387-390。
16 Alexandra Nitsch, Die Unterbringung von Gefangenen nach dem Strafvollzugsgesetz, 1. Aufl., Lit, 2006, S.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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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下君王貴族的揮霍所導致的經濟問題,導致各國政府對於犯罪與犯罪者的 處置問題無法處理。最後形成了十七世紀末葉至十八世紀中期的監獄態度,亦即,
罪犯是被以驅逐心態處理,而將其拘禁於特定場所後即棄之不顧17。如此情形,
導致了監獄內部殘破不堪、生活條件極差的狀態。
對於此種情形,開始有了改革的聲浪,十八世紀中葉的霍華德(John Howard)
極力主張監獄應再恢復如早期剛設立的工作場一樣,使受刑人真正能在監獄中工 作。其主張國家不應該透過驅逐方式對於受刑人的責任推卸,而應該藉由勞動與 道德、宗教的教誨使受刑人矯治改善,以便在釋放後得以服從一個守紀律的生活
18。在這樣的改革聲浪下,英國的懲治監隨即應運而生。
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承上所述,監獄的功能已經趨近於現代自由刑樣貌。而這樣的趨勢也深深影 響著剛獨立的美國。美國原本在殖民地時代,其所謂監獄如同歐洲中古世紀是用 來監禁等候判決的人犯,後來隨著生命刑及身體刑在美國亦日益遭到反對,而紐 約州在 1788 年通過普通法(General Law)後,監獄才變成一種針對違犯法律者 給予懲罰之盛行模式。不過其監獄之狀況亦相當可怕,故如同歐洲監獄改革情形,
亦朝往懲治監的發展模式。其後,美國於十九世紀之時,造就了遍及整個世紀的 監禁方式不同的兩種監獄行刑制度:賓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與奧本制
(Auburn System)。
在自由刑的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轉捩點是 1870 年在美國辛辛那提舉行 的美國監獄會議。該次會議的原則宣言上明白表示排除應報思想作為行刑之基礎,
並建議復歸社會之理念應該做為自由刑的基礎。同時對於監獄的建築提出改革的 建議。監獄的教育內容除了「工業訓練」,還應該包含「社會訓練」。最後,監獄的 任務應該是培養有工作意願與工作能力的國民,而不是製造非常安靜與固定紀律,
且具奴隸性的人19。
二次大戰後,信奉人道主義的自由主義者極力支持並推動受刑人處遇的人道 化與社會復歸,並且類此理念被認為應成為國家福祉之一環而被要求20。
綜上所述,自由刑的演進乃依據刑罰理論以及當時社會環境與觀念的演變,
17 監獄環境之惡劣:從中世紀到十九世紀,歐洲監獄的囚室等同死刑工具,成群的犯人被關在
臭氣薰天的囚室裡,沒有任何衛生措施和取暖設備,也沒有床鋪被褥。普通的飯食,甚至乾淨的 飲水,都是難得的獎賞。骯髒的環境中自然疾病肆虐,其中最出名的是斑疹傷寒,死亡率極高…。
Karen Farringdon 著,陳麗紅、李臻譯,《刑罰的歷史》,2005 年 5 月,頁 86。
18 周治平,《監獄學》,初版,1955 年,頁 18。
19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4。
20 張甘妹,《刑事政策》,修訂初版,1989 年 6 月,頁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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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單純拘禁犯人的自由,或是類似看守所的功能,進而發展成具有懲罰性質的行 刑手段,最後替代了生命、身體刑。現代監獄的目的,由於刑罰目的觀念的改變,
已經不再停留在以前消極的單純監禁,而是基於積極性的取向,試圖矯治、教化 受刑人,開始注重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可能性21。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我國為例,刑罰中的主刑包括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刑,而與監獄最為息息相關的刑罰手段就是自由刑。本文所欲討論的是受刑人在 監獄的接見權利,關於監獄的行刑手段會隨其功能設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向。
故本文以下刑罰目的的討論主要會以自由刑作為討論的標的,試圖從刑罰所欲追 求的目的推論出今日監獄所負有的功能與作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應報思想理論應報思想理論應報思想理論 應報思想理論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理論內容理論內容理論內容 理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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