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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 2005 年~2006 年卡債風暴之回顧

第一節 卡債風暴之緣起

緣自西元1999年7月亞洲金融風暴發生以來,我國銀行逾期放款增加,企 業金融逐漸緊縮;同時,經濟結構轉變,國內企業籌資管道日益多元,向銀行融 資的需求相對減少,而面對國內資金需求相對減少,銀行受限政策及金融創新 能力不足,未能配合調整因應。種種因素交互影響下,企業金融業務獲利日益 縮小。銀行為求獲利成長,遂轉移重心至消費金融業務上,其中以雙卡業務被 視為獲利的重點,業者爭相搶進,為擴大佔有率而浮濫發卡。依據當時金管會 統計資料,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間,雙卡合計放款餘額於由6,631億元擴增為 8,056億元,其中現金卡放款餘額急遽增加,由1,934.55億元增為3,066.97億元。

然而,雙卡放款規模之快速增長,當時主管監督機關卻未即時發現問題、疏於 管理,以致發卡亂象橫生,衍生卡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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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卡債風暴當時成因

探討卡債問題之成因,約可分析其原因有下列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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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監理主管機關未監督銀行徵信體系為主要原因:

金融監理主管機關(金管會及銀行局)負有督導銀行業務之責任,發現銀行 有不當經營行為,應立即糾正或懲處,以維護金融秩序。銀行浮濫發卡、不實 廣告、雙卡契約資訊不對稱等現象均非一時,惟金管會與銀行局並未及早處 理,使得原本單純的金融問題演變成社會事件。

(二)銀行未經徵信濫發卡,不當推銷用卡消費錯誤觀念:

銀行發卡前未確實審核債務人的身分、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根據調查,

僅具學生身份者即可以利用雙卡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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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連領有重度殘障手冊、高齡75歲之 婦人都可以辦現金。同時,銀行還利用廣告宣導錯誤的消費觀念,讓社會大眾 認為借貸消費反而是一種「高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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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卡債問題報告」,2005年4月10日,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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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林姿儀,回顧2005-2006年之臺灣卡債風暴,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財金(研)字 095-009號,2006.11.13,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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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3年9月12日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條第3項規定: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 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現信用卡發卡銀行(以元大鑽金一卡通聯名卡為例)則會在其信用卡申請書之 「聲明及同意事項」註記:本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份,且有持卡超過三家或每家信用額已 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形,本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卡片之使用。另因申請書填載為學生身份,因此本行 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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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與現金卡的廣告不實問題,也是重要申訴項目。而這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則是,九十四年的國 泰世華銀行有個「泰有錢」專案的貸款所衍生的消費爭議,該案業者主打一則「借錢免利」的廣告,引起 許多持卡人或借款人的誤會,以致有人誤以為向該銀行依照廣告所述的方式借錢,利息是零利率,但是,事 實上該銀行是用其他、「手續費」等巧立名目的方式,向消費者收取高達百分之十七點多的利息。此一案 件,後來經消費者集體前來申訴,經消基會像銀行反應,並與業者交涉之後,曾經有效的協助消費者爭取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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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卡計息方式不當,且未充分揭露資訊:

過去雙卡有以「複利」為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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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償還的利息也併人本金再去計 息;且計息日以「入帳日」而非「繳款截止日」;另亦將違約金也併人計息,

但並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債務人在資訊不對稱下,額外多負擔債務。

(四)多數債務人過度消費造成超額舉債:

根據麥肯錫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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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度借貸人口約30至40萬人(約佔總人口的 1.7%、成年人口的2%),平均借貸金額超過190萬元,細究其結構,債務餘額為 月薪22至45倍間的比例約為整體30%。麥肯錫的調查亦指出,雙卡債務資金用 途有70%為奢侈消費之用,30%才是用在民生消費。

此外,張老師基金會調查積欠卡債的原因,「過度消費」佔了最高的25%,

其次為「投資失敗」的21%,用於一般生活為19%,資金週轉則為14%。過度 舉債之雙卡債務人中,不乏近日媒體所稱之「卡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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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惡意舉債或存心不還 的行徑,形成道德風險。

(五)債務人無收入來源以還款,債務越滾越多:

債務人借錢,若有收入得以償還,則不致使負債越積越多。但近年景氣不 佳,投資環境不良,廠商出走,員工被裁員,許多人失業,失去收入來源而無 法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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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有實證研究顯示失業及低收入對自殺率皆造成顯著影響,對比 麥肯錫的研究報告,目前雙卡債務人中,60%為男性,平均年紀為37歲,而張

行同意回溯調降利息。業者同意降到百分之十三不等的利息。一葉知秋,我們從消基會受理對於銀行服務申 訴案件的數量與增加率來看,過去一年因為信用卡與現金卡及小額信貸所產生的金融債務惡化程度,特別的 明顯。)—此語引自黃怡騰,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與破產法之修正座談會—給「卡奴」一個明天,全國律師,

2006年,4月號頁5。

10 早期銀行有以複利方式計算債務人之借款金額,試以高雄地院92年雄小字第1637號簡易判決為例:「原告主 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日向原告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經原告核准被告使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5換算成日息10萬分之41按日計算,並以實際動撥日數計算,每月月底結 算一次利息,計入本金,被告應自動撥之翌日每月10日前分期還款,每次還款金額為核准撥貸額度百分之2加 上帳務管理費,如上月底滾入利息後之本金金額低於前項還款金額時,則以該結餘本金為還款金額,...為此,

爰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 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 定。」

11 請參看附表一,麥肯錫研究報告。資料來源:95年3月30日,自由時報,C3版。

12(另有媒體指出,部分持卡人吃定銀行,全力賴帳,又是另一族群,稱之為「卡賊一族」)參照財團法人國家 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財金(研)字095-009號,回顧2005-2006年之臺灣卡債風暴,財金組助理研究 員,林姿儀,頁2。

13 (而在我個人的律師工作上,最近以來,我也發覺所收到委的案件,大多數案件皆與卡債有關。在我幾天前所 收辦的一個刑事強盜案件中,與我當事人同案的一名被告,在偵查時,向承辦檢察官坦白說明其犯案的動機

,正是因為積欠大宗銀行卡債,因為無力償還,因而決定挺而走險,而於今年二月初,對於發卡銀行新莊市 華南銀行新泰分行進行搶劫。而在法院開庭審理是否收押這個被告時,我親耳聽到法官詢問被告:「為何要搶 銀行?」時,被告回稱:「因為我欠銀行卡債」。而法官詢以:「為什麼要搶這家銀行?」,被告竟回稱:「我因為 就是欠這一家銀行錢,所以才搶這家銀行錢」。而法官進一步問他:「你為什麼要搶這 家銀行的錢?」時,被 告回答:「因為銀行可以搶我的錢,我當然可以搶他的錢!」。而法官間他:「你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嗎? 你搶錢 要幹什麼?」,被告竟然回答:「我搶錢的目的,就是要搶來還這家銀行的」。這樣的一段訊問對白,當場令我 呆住,確實是荒謬無比!)—此語引自黃怡騰,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與破產法之修正座談會—給「卡奴」一個明 天,全國律師,2006年,4月號,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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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基金會的資料也顯示有21%的人是因為投資失敗而積欠卡債,由此可知,

雙卡債務的主因在於失業與貧窮。

(六)龐大債務集中於少數人,卡債問題造成社會問題:

依據金管會資料,截至2006年1月,約有51萬的卡債逾放戶(超過六個月的 本金加利息未還),其中約70%負債小於30萬元,但也有約0.1%(即五百多戶) 負債超過300萬元,而可能需要債務協商者約12%(6.2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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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據麥肯錫 調查報告,整體卡債族中,債務餘額為月薪22至45倍間約佔30%,約莫15萬 戶。債務遠超出能力所負荷,加上暴力討債,因而逼使部分債務人走上絕路,

以自殺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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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媒體過渡宣染與誇張報導:

由於媒體的過度渲染與誇張報導,給予社會大眾不實印象,輿論也因此一 面倒向雙卡債務人。債務人一味譴責銀行,卻忽略自身應有的責任。部分有還 款能力的雙卡債務人,依恃社會輿論而不願還款或進入協商機制,道德風險產 生,致使問題越演越大。

第三節 因應之徑

(一)、卡債風暴因應措施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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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回應當時社會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銀行公會,繼而提出相關 措施,例如:

(1)成立「債務協商機制」平台,要求銀行業者主動聯絡債務人進行協商,

且協商期間停止催收;

(2)調整原本的「三五八」政策,銀行雙卡逾放比一旦超過2.5%,旋即勒令 其停發新卡;

(3)訂定雙卡定型化契約中應揭露利率資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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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之名目及說明,

且雙卡利率以單利計息(原本大多為複利計息);

(4)規定銀行雙卡及信用貸款最高額度為借款人月收入的22倍;

(5)提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至10%;

(6)實施差別利率;

(7)禁止銀行委外催收及不當催收行為;

(7)禁止銀行委外催收及不當催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