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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因近年來信用卡、現金卡及儲值卡等卡片業務在我國蓬勃發展,此等卡片 的使用已成為民眾日常消費時重要之支付工具或融資工具,同時也成為占金融 機構或相關卡片公司極大營收比例之重要業務。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於94年底止之統計資料顯示,當時我國流通之信用卡總數達四千五百萬張以 上,當年全年度使用信用卡簽帳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一兆四千二百億元以上,

而同年度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之總額亦達新臺幣二千一百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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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卡片業務的篷勃發展固然為消費者提供諸多便利的支付工具或融資工 具,並為金融業或相關產業貢獻相當高比例的營收,然所衍生管理上及社會上 的問題,亦造成民眾、主管機關及業者三方的諸多困擾。而信用卡及現金卡近 來年在我國引起之問題首推卡債風暴,不俾影響金融機構之資產品質及獲利,

並影響我國整體經濟,其陸續衍生諸多爭議問題,包括: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發卡 機構是否發卡浮濫、其行銷及廣告之手法是否不當、其自行或委外催收之手段 是否過激或不當、發卡機構及收單機構之風險控管是否適當、消費者爭議有無 適當申訴及解決管道等。

時至今年,前於94年、95年國內所生「雙卡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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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卡、現金卡使 用而生債務循環利息所生之社會問題,至今已將屆滿10年,隨著立法院於去年 即104年1月15初審通過修改「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後,關於信用卡等循環利息相關問題,勢將對國內廣大 信用卡持有人及債務人造成影響。本文即以此為內容,研究探討國內相關學 說、實務之見解,並就此前後長達10年之國內信用卡使用現象,做一資料歸 納、整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法律是一種社會保護的工具,其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權益,維持社會秩序 的穩定性。就消費債務這件事情來說,被催討債務的數十萬人面臨生命以及家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主要國家對信用卡、現金卡及儲值卡之管理及制 度,與我國之比較研究」期末報告,第2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之資料

http://www.fscey.gov.tw/public/data/boma/stat/cc/index-7.xls.)

2 卡債問題起於2005年11月底,由立法委員徐中雄召集部分「卡奴」,控訴雙卡(信用卡及現金卡)發卡銀行不當 收取高利息,致使雙卡債務人背負龐大債務。此事件遂引發社會廣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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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安定的威脅,而金融機構經過減稅等諸種國家措施後休息養生,近年獲利穩 定成長。因此,法律要保護的對象應很清楚,債務人的生存權利必須被保障。

重點並不是檢討他們如何犯下過錯,而是扶助他們建立新生活。

前述債務人,其中有類型為因貧困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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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因生活困頓而必須舉債,工 作和生活條件都陷入困境,應以法律手段解除債務,並提供社會福利資源,以 維持其生計。另一則是因制度陷阱陷入債務泥沼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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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收入與生活雖在準 貧窮線之上,但因為金融制度所形成的陷阱而無法解脫,因此將成為被債務糾 纏的族群,形成生活水平往下盤旋的情況。

歷史社會學家 Karl Polanyi 曾說,資本主義是一種雙重運動。當自由市場 的勢力過度擴張而摧毀社會時,制衡的保護力量也將產生。雙卡風暴中,可看 到金融體系貪婪擴張的樣貌。但有志識之法律人,也在這個時代點亮了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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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之架構共分七章。第二章係就台灣於西元2005年~2006年卡債風暴之 回顧加以簡介並探討卡債成因及其於國內產生之效應、因應之徑加以論述。而 第三章係對於現行信用卡其起源、及其性質、法律關係作一明述。第三章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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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關心的是「生存權」遭受威脅的中下階層,他們因為經濟的因素迫不得已須舉債度日,因此不管何 種借貸管道都會去嘗試即便是引鴿止渴,他們都已毫無選擇。在2010年我對169位債務人的調查中,發現收 入在三萬元以下的債務人佔了百分之61.9,有百分之43的人有小孩。換句話說,如果以台北市的最低生活水 平一萬四千元來看,要養活一個大人、一個小孩情況下,這些人都生活在準貧窮線左右。不要說還債,維持 基本生計都很不容易。債務人根本無法處理債務,主要是無力挪出上班或打零工時間來處理債務;其次即便 更生方案通過,債務人也不可能把要生活的錢拿來還給銀行。因此,只有當他們找到穩定的新工作,因為害 怕被扣薪或老闆苛責而失去工作時,才轉向法扶會或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求助。..我們更憂心的問題是,父母 的債務雖然不會被子女繼承,但如果父母處於四處遷移、打零 工、非正式的地下經濟等狀態,可能間接造 成子女的生活情境惡化,其健康、教育、人格等面向都會受到影響。)-參照吳宗昇-臺灣卡債問題的社會面 分析-全國律師-95年1月號,頁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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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消費信貸從一九九九年大量開放,過度放貸大約在二00五至二00六年達到高峰,形成便捷信用 (easycredit)的環境。在我們的訪問中許多人提到,一開始自以為可以應付「最低應繳金額」的小規模資金調 度。但經過六個月到一年後,通常這些債務就會被銀行或債務整合公司轉成「信用貸款」等形式。雖然利息 降低了,但借貸人的整體信用反而變得很好,可以辦更多的卡,借更多的錢,形成第二次的過度放款,因 此借貸規模會迅速的向上攀升。..在負債過程中,債務會不斷地在不同銀行或債務整合公司之間轉換,放款 者通常已經取走大量的利息和違約金,整體金融機構取得利益,但卻不需要負任何的道德責任,最後卻強勢 地要求債務人「欠債要還錢」。從目前我們接觸的受訪者中得知,形成期間約略在一九九九至二00六年之間 最多加上手續費、違約金、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累積,債務總額都已經翻一倍以上。因此,即便債務人原本 薪資還不錯,主觀上認為自己是個中產階級者,但在「避債/逃債」的過程中,其生活情境和工作收入會急遽 滑落。)參照吳宗昇-臺灣卡債問題的社會面 分析-全國律師-95年1月號,頁18-20。

5 (2010年底我在台北舉辦律師焦點團體座談,希望能瞭解律師對消債的看法和扶助細節。其中一位律師甚至 沒有請領扶助案件的報酬。他回答我說,這樣的酬金實在很低,不申請也沒有關係。這樣的回答透露兩種訊 息, 但那位律師或許不知道他拯救了一個家庭。後來,我們仍持續地追蹤該律師所扶助的個案,那位媽媽

的更生方案被認可,因此可以保留住工作,維持經濟能力,養活離婚後自己帶著的兩個小孩。母子三人可以 不用繼續流浪,不用每學期換學籍,不用害怕接到催債的電話。也許那位媽媽曾經奢侈浪費,也許她永遠搞 清楚銀行的利率和循環利息,不過現在她們有了比較有希望的末來,小孩可以有較好的生活環境。參照吳宗 昇-臺灣卡債問題的社會面 分析-全國律師-95年1月號,頁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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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金錢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其意義及規範目的。第四章探討構成信用卡債務 內容之利息、違約金,其高額利率所衍生問題,及差別利率的提出。第五章試 以國內相關實務見解作一分析整理,以明現今關於實務對信用卡利率及違約金 規範之影響,及以高雄地院為主,自95年至105年間見解之動向。再就鑑於民 法修法因影響層面之廣,遂促使立法院遂透過修正銀行法,以解債務人過重債 務壓力。而第六章為全文總結,對於金錢債務之利息、違約金相關規範及其意 義目的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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