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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唱片成本結構與唱片公司收入分析

第五章、 媒體預算、銷售量與利潤

5.2 台灣唱片成本結構與唱片公司收入分析

何耀珊(4萬) 羅志祥(4萬)

表 5-7 銷售量之評估模式

前的成本結構,到底一張唱片需要花多少成本,製表如下:

二、作詞、作曲費用:目前市場上一般的訂價,作詞為 1 萬 2,作曲為 1 萬 8,當然請 到周杰倫、陶喆之類的超級天王,費用則另外計算至少 10 萬以上的價格。

三、製作人費用:一首歌的製作費為 3 萬至 5 萬不等,視資歷與等級不同,天王級的製 作人,其費用亦可能在 8 萬至 15 萬,如李宗盛、伍佰或小蟲等知名製作人。

四、編曲費:市場上的普通性統一價格為一首歌 4 萬元。

五、合聲與樂器搭入:為了唱片的豐富性與多元性,通常除了歌手的聲音之外,亦會加 入合音與樂器的配搭,合音的費用大致為 24 萬至 30 萬,樂器的搭配為 20 萬至 30 萬,當然也可能無樂器搭配的預算。

六、藝人版稅:通常歌手在加入唱片公司時會給一筆簽約金,而簽約金又如同預付版稅,

但此筆費用又必需反應在未來的銷售量,也因此目前唱片公司在付藝人簽約金時,

皆會多方考慮;另一種的方式的預付版稅中是含有製作費用,即是藝人雖拿有大筆 的簽約金,但製作費用亦由藝人支付,因為許多知名的藝人為了掌握音樂的方向與 創意,皆會自行設立製作公司,也因此唱片公司只負責企劃與行銷宣傳部份,故雖 知名藝人領有大筆的簽約金,但其中必需自付製作費用。如王力宏續約金 1.5 億、

蔡依林 1.2 億,皆為依循此種模式操作。所以當藝人領取高額的簽約金同時,亦可 能與唱片公司協調好彼此的工作分配,採取製作與行銷分工的狀態,當然此類的歌 手通常花在製作費的金額會在 500 萬以上。

當然,預付版稅的金額亦必需在唱片公司審慎考慮歌手其市場實力而後的決定。舉 例來說,暢銷型的歌手可能預付 3 萬張的版稅,而大牌歌手可能先預付 5 萬張或 10 萬 張的版稅,超過 10 萬後再抽取一定比例的版稅;但以目前的唱片市場,可以預付版稅 的歌手,比例愈來愈低。究竟一張唱片可以抽多少版稅,如下表所示:

表 5-9 藝人類型與版稅概況

藝人類型 版稅概況

(1)新人 10 元以下

(2)基本盤歌手 10-20 元

(3)穩定型歌手 20-30 元

(4)暢銷型歌手 30-40 元

(5)超級天王天后 40 元以上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上為成本結構的說明,通常唱片公司會發展出損益試算表來隨時檢視花費與銷售 量之間的關係,再以幾張唱片的成本結構作一分析(研究者預估值)

2003 年梁靜茹-戀愛的力量(20 萬銷售量)6,000 萬收入

製作成本 企宣成本 250 萬 2,100 萬 版稅成本

每張 40 元以上

(研究者預估) 配銷成本 600 萬 生產成本

1,000 萬 10%

3,500 萬預算

2003 年 五月天-時光機(25 萬銷售量)7,500 萬收入

2001年,五月天-「人生海海」專輯 媒體費用為1,600萬,銷售量20萬

報紙雜誌廣告 70萬, 0.4%

廣播CM檔次費 80萬,0.5%

戲劇片頭尾費用, 230萬,14%

MTV播放費 820萬, 51%

CF檔次費 400萬, 25%

而以上兩張專輯的銷售量分別是 30 萬與 20 萬的差別,然而,為何投入更多的媒體 費用卻無法有更好的銷售量,因為當時 MP3 與盜版的影響之下,而居於市場領導的團 體-五月天,還是必須投入一定的媒體預算才可穩住冠軍銷售的頭銜。而當時的針對唱 片公司媒體定價皆高於其他商品,故媒體的花費成本成為近幾年唱片產業的最大致命 傷。

5.2.2 收入分析

如果從唱片公司的業績收入來看,唱片公司的收入來源,大致可分為幾部份,包含

(一)音樂產品實體銷售、(二)卡拉 OK 授權(KTV 通路及營業用電腦伴唱帶)、(三)

藝人經紀、(四)海外著作權授權、(五)新媒體著作權授權,而唱片實體的銷售從三年 前的百分之八十到二年前的百分之五十,至今年的百分之三十五,故大致的業績收入百 分比如下:

其中 KTV 通路的授權費,大致計算如下:首支 MTV 為 80 萬,第二、三支 MTV 為 60 萬,第四、五支 MTV 為 30~40 萬,唯有超級天王天后所製作的 MTV,KTV 通路業者會 完全接受其販賣,其餘歌手的 MTV,KTV 通路會依等級與受歡迎的程度製訂接受支數 與價錢,通常一家唱片公司一年大概約有 40 首至 50 首的 MTV 販售至 KTV 通路。

關於新媒體(即數位音樂)的收入,其收入對唱片公司而言,會愈來愈為重要,

尤其今年台灣四家線上音樂和唱片公司和解之後,新媒體的收入,對唱片公司而言愈來 愈重要。對唱片公司而言,數位音樂的收入歸類為新媒體的收入,包含線上音樂和手機 鈴聲部份,其中收入的分配比如下:

線上音樂(串流收聽 streaming)

6% 2% 45% 47%

詞曲 經紀公司

Must 公開傳輸

唱片公司 數位通路商

卡拉 OK 授權

20% 音樂產品 實體銷售

35%

藝人經紀 25%

新媒體著作權 授權

10%

海外著作權 授權

10%

藝人 唱片公司

行動音樂(鈴聲下載 Ring Tone、來電答鈴 Ring back Tone)

10% 2% 42% 20% 16%

詞曲 經紀公司

Must

公開傳輸 唱片公司 數位通路商 電信業者

線上音樂的下載以及串流收聽實乃一種新的經營模式,未來唱片產業也會因新的模 式,而使得唱片公司的價值鏈有所改變。

5.2.3 小結

從台灣流行產業的變遷來看,無論是跨國唱片公司的進入,或是媒體與台灣流行音 樂的共謀關係,還是數位音樂的年代來臨等重要變遷,未來的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皆會偏 重在「藝人+音樂+流行文化風格」的著作權商品形式出現。而台灣唱片公司究竟花費 多少媒體預算於宣傳計畫中,在下一章節將深入剖析台灣流行音樂產業中的媒體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