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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 及 N APSTER 案對流行音樂產業的影響

第五章、 媒體預算、銷售量與利潤

6.1 MP3 及 N APSTER 案對流行音樂產業的影響

根據RIAA所發表的調查結果指出(Music Consumer Trends),MP3的流行成為15歲 至24歲消費群減少購買音樂CD的重要原因。網路用戶上網下載MP3、音樂的風潮也帶動 了MP3音樂下載網站與MP3專用撥放機的出現。音樂產業的業者對MP3 的流行反應不 一,但是均體認到MP3結合Internet無遠弗屆的傳播威力將對全球的音樂產業帶來革命性 的影響。

Napster的出現讓音樂流通的速率急遽增加,它在檔案搜尋功能方面遠比client-server 的傳統方式還方便。依據當時MP3.com和MusicDish所做的調查結果顯示,有九成以上的 電腦使用者,表示其電腦有能力可以播放MP3檔案,若以現在電腦約每三至六個月就推 出新機種的速率來,可初步估計未來只要有上網的電腦,幾乎都有機會接觸到MP3檔 案,儘管幾乎人人都可以聽到免費音樂,而某些調查報告顯示只有13%的使用者減少他 們購買音樂CD的數量,且只有不到三成的使用者表示只想聽到免費音樂。另外,根據 國內蕃薯藤網站的「2000年台灣網路使用調查」國內的網路使用者有約七成的比例擁有 MP3檔案,其取得的管道25.9%從私人網站下載或是19.2%從朋友處獲得,只有5.4%是從 唱片公司的網站取得,顯示MP3已經讓許多人免費地聽到音樂。

根據歷史的經驗,我們可以瞭解一項科技的發展,經常都會衝擊到原有道德及法律 上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西方社會,對於這種科技所造成的衝擊,向來都能以正面的 方式予以回應,而不會根據舊觀念,將過渡期的混亂所造成的某些不正當行為予以犯罪 化。若以音樂著作權問題為例,錄音機、廣播電台與MTV的普及,都對原本的音樂產業 造成極大的影響,但最後無論音樂業者和新的電台業者, 都能體會到新的錄音機和電 台,它其實是對音樂業者有益而不必然有害的新夥伴,這樣的共識使得它們經由合作與

妥協,終於解決了當時的摩擦,產生互補效用而創造多贏的結果。因此,MP3及P2P model 對音樂產業或對於未來Internet的發展, 音樂產業的生態, 以及現有唱片公司開有哪些策 略性的回應,皆是唱片工業必須面對的問題。本章節擬從MP3.com案及Napster案的歷史 破壞,說明數位網路科技對過去幾年音樂工業的影響。

6.1.1 MP3網路科技與唱片工業

網路音樂的熱潮是由MP3(MPEG Audio Layer 3)所引爆,MP3的科技應用讓音樂產 業陷於混亂,對唱片公司而言,網路的通路特質和MP3容易下載、複製,讓唱片公司完 善周全、環環相扣的整體全球產銷機制,出現極大的破洞和挑戰,但也使喜愛音樂的網 路使用者創造極大的便利性。

MP3是MPEG Layer 3的縮寫,它是在1987年的數位音訊廣播計劃中所發明的演算 法,MPEG全名是Motion Picture Experts Group是個影像壓縮標準制定委員會,MPEG Layer 是一種影像壓縮標準的播放模式,而MP3則是一個壓縮與解壓縮的演算方式,用來處理 高解析度的聲音資訊,並消除訊號中不必要及多餘的部份。換句話說,MP3先將CD用壓 縮的方式儲存,再用電腦軟體解壓縮,而它所產生的聲音檔案音質幾乎逼近CD,但檔 案又可壓縮成比一般光碟文件小12倍的數位錄音文件,因此,深受消費者的喜愛,紛紛 從網路上進行MP3的下載,這項科技的革新也使得音樂消費行為起了極大的變化。

MP3的出現正巧搭上了聲音(voice)在網路上大行其道的時機。正當網路廣播串流 技術(voice streaming)廠商Real Network以其Real Player在網路上大放異彩之時,MP3卻 私底下以離線傳遞(office exchange)的方式,慢慢繼承了人們對音樂欣賞的習慣,她同 時兼備了數位化大量保存的特點,也保留了高音質的特性,讓習慣聽音樂CD的人們逐 漸轉而使用MP3,因為MP3帶給他們等待已久,允許大量可供點播(Play on Demand)的 歌曲庫,讓消費者隨時可聽取他們喜愛的音樂。

場,網路媒介的傳播與儲存的交疊特性,使得數位化音樂讓他們開始憂心自己市場面臨 極大的威脅,除了盜版音樂在網路上大行其道對他們所造成的營業額損失外,更嚴重的 是網路這股洪流正在挑戰他們過去的行銷通路。

在MP3.com與美國唱片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的這 一場著作權爭訟中,RIAA與五大唱片公司(Sony Music,Warner Music,EMI Recorded Music,Universal Music and BMG Entertainment)於二○○○年元月二十一日起訴主張 MP3.com應賠償每張CD美金750元至150,000元,其最高數額達六十億美元。紐約南部聯 邦地方法院Jed RalKoff法官於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認定MP3.com侵害了錄音業者之 著作權。經過一段時間的談判,MP3.com與其中四大唱片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每家唱片 公司二千萬美元,其中未達成和解的Universal Music Group,原經法院於二○○○年九月 六日判決MP3.com應賠償二億五千萬美元,引起各界關注。

MP3.com其所設計的免費軟體Beam-It,使得消費者得以從網路上聽到音樂CD。而 MP3.com的“My.MP3.com"服務與其他網路公司的類似服務不同,消費者祇要上網將自 己所有的原版CD置於光碟機中,MP3.com的Beam-It軟體就可以檢測證明消費者擁有合法 的CD,消費者如無擁有合法原版CD,也可從MP3.com所鏈結的零售商網站上購買原版 CD,以後就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與任何電腦,藉網路聽取歌曲,也因此不必隨 身攜帶原版CD。又MP3.com認為其獲利主要來自於接受該項服務的數十萬定護所付之會 員費與網站上的廣告收益,而非網路音樂的盜版行為。(汪宜正,2001:72)

MP3.com此案所涉及的著作權侵害客體為錄音著作,而錄音著作中視包括許多音樂 著作(詞曲)在內。雖然被告MP3.com自1999年6月起,就已經與美國音樂作詞作曲家代 表團體(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簽屬授權利用音 樂著作之協議,2000年5月8日更與另一音樂著作權人團體 Broadcast Music Inc.(BMI)簽 訂類似授權契約,使用該組織十四萬位美國作詞作曲家及六萬位音樂發行商總計約四百 五十萬首音樂,不過,其仍係未經錄音著作之權利人授權及建立該錄音資料庫。

MP3.com未經錄音業者之同意,建立此一錄音著作資料庫,侵害了其錄音著作之重 製權,而MP3.com認為其只是提供消費者方便的服務。蓋消費者買了合法的原版帶,在 著作權法所允許之合理使用原則下,為其個人利用目的,原本就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原 版CD複製供自已在任何時問及任何地方欣賞,在科技發達之後,當然也可以透過Internet 來進行此一合理使用行為,既然MP3.com祇是替消費者做私人使用的儲存資料庫功能而 已,並未做非法的盜版行為,而消費者透過其服務,祇能收聽但不能下載MP3檔案,則 MP3.com的行為應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事實上,法官則認為祇要是有未經過同意而重 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都是違法,不會因為是否會為著作權人帶來銷售量的提昇而有不 同。Jed Rakoff法官認為MP3.com的“My.MP3.com"的服務不僅是重製並儲存錄音著作,

還包括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在網路上對其客戶播放錄音著作。(章忠信,2001)

2000年9月25日,維吉尼亞洲眾議員Rick Boucher於國會提起一項法案「2000年音樂 所有人收聽法案(The Music Owner's Listening Act of 2000)H.R.5275」,「MP3.com 法 案」,因為該法案意圖修正美國著作權法,使得擁有原版CD之人為個人非營利目的,

得於任何時候從網路上以互動方式收聽音樂,但不得將音樂傳與他人。針對此一提案,

RIAA於致國會議員之信中強烈表達,認為此一法案將剝奪創作人之權利及傷害創作者 之重製權。

就MP3.com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以及其最初提供服務的動機來看,似乎並沒有侵害著 作權的故意,而根據MP3.com的說法,這項服務只是幫助使用者更便利地使用自己合法 購買的CD音樂片而己,既然使用者自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則幫助使用者達成這項目 地也就沒有違法可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使用者可以主張就其自己在My.MP3.com 網站上所建立的音樂資料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但是實際上 MP3.com仍不能減低重製者 音樂著作物違法行為的可非難性,也就是說,使用者的行為與MP3.com為建置音樂資料 庫的重製行為必須分開討論,故無論MP3.com的理由與動機有多正當,都不能改變其侵 害他人重製權的事實。

6.1.2 Napster 官司與唱片工業

Napster這個英文單字在網際網路中聲名大噪,由於Napster這個用以搜尋MP3 音樂的 軟體,便可以下載想要的歌曲,而此種共享的軟體已經根本威脅到整個唱片工業的生 存,因此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控告Napster涉嫌利用軟體製造大批盜版音樂。在 Napster案中,被告Napster Inc公司僅提供交換MP3檔案之管道,本身未為重製著作之行 為。但在二○○一年,舊金山聯邦上訴法院認定Napster 構成對於錄音及音樂著作之著 作權人重製權與散布權之「輔助侵害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與「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要求地方法院重新調整原先發出之禁制令後,令Napster停止相關服務,

並判決必須「在現有系統中」負起管理者的角色。

Napster案是整個Internet發展到現在對工業先進大國辛辛苦苦建立的智慧財產權的 最大威脅,此害不除,以後要威脅到的將不只是唱片工業,電影工業、出版工業,甚至 是歐美工業大國死抓不放的尖端高科技知識都將會受到極大的利益損失。

智慧財產權的建立,一方面是私有財產權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商品市場的進一步擴

智慧財產權的建立,一方面是私有財產權範圍的進一步擴大,商品市場的進一步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