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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產業的利潤來源

第五章、 媒體預算、銷售量與利潤

5.1 音樂產業的利潤來源

音樂產業得以運作的經濟模式的核心包含三種收入流:一種來自於對歌曲的使用;

一種來自對錄製歌曲出版所獲得的利潤;第三種是來自於歌曲的現場演唱。每種收入流 的根源都是頗具創造性的活動:即歌曲創作、唱片生產與現場演出的呈現。這些創造性 的活動也產生了與其密切相關的法律權益。歌曲作者的創作活動帶來了音樂創作中的版 稅問題;唱片公司、製作人和歌手的創作活動帶來了錄音版權問題;歌手則有權禁止他 人錄製或播放其表演。三種不同的法律權益、三種不同的創作活動以及對歌曲的三種不 同處理方式產生了三種截然不同的收入流。

也許有人會認為「歌曲」才是音樂產業的核心,因為三種收入流都包括了歌曲。但 實際上,歌曲能夠獲得利潤,都是唱片為所有三種收入來源提供了大部分的推動力。三 種收入來源一種來自唱片(實體)銷售、一種來自音樂(內容)銷售,一種則來自於音 樂演出。唱片流的參與者包括原唱歌手、唱片公司、唱片製作人、輔助音樂人/歌手、錄 音師、生產商、發行商、零售商、公眾;音樂創作流的參與者包括詞曲創作者、音樂出 版商、演出權利組織、廣播公司、公眾、其他媒介;現場演出流的參與者包括音樂人(包 括樂團等)和歌手、私人助理(經理)、宣傳、經紀人、演出地點、公眾等。

表 5-1 音樂產業:三種收入模式 和 Performance,對主要歌手巡迴演出的總收入進行過估算。舉例來看,1995 年的現場演 唱門票收入為 9.5 億美元(美國市場),而排行前 50 名的歌手的門票收入就佔 78.2%。就 唱片的銷售額來作為比較,整個收入是由少數的歌手創造的。

歌手

私人經理

藝人代理商

宣傳商

場地商 唱片公司

現場演出的主要參與者

在現場演出活動中,需要以下五類角色:演出者、私人經理(助理)、經紀人、公 關公司和場地經營者。這五類角色在現場演出的市場上各扮演關鍵角色。一位演出者如 果要成為一名現場演出的歌手,私人經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必須具備良好的人 際溝通能力還有該行業的豐富知識和人脈,這樣才能為歌手創造各種可能的合作機會。

根據私人經理對歌手天賦和潛力做出的評估,至少能讓歌手順利灌製第一張唱片。因 此,在一個歌手的早期階段,是否能獲得一位專業私人經理的協助,是歌手能否順利進 入音樂市場的關鍵。在台灣,這樣的角色經常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定位不清,或與經紀 人的角色混淆,或變成僅為唱片公司隨派給歌手協助處理一般事務的「私人助理」,而 無法發揮拓展歌手事業的功能。實際上,在一些地區,如美國加州,私人經理與經紀人 之間的關係是劃分地相當清楚,私人經理多專屬一位歌手,而經紀人則同時處理多位歌 手的代理工作。私人經理處理歌手的唱片錄製協議,且必須確保唱片發行銷售獲得成 功。隨著歌手事業的推進,私人經理則必須開始為歌手創造與更廣泛的觀眾接觸的機 會,包括上綜藝節目、各種露面的場合,如果唱片和巡迴演出足夠成功,加上歌手本身 有表演天賦,也許也可以讓歌手拍攝電影或電視。

在「私人」方面,私人經理所扮演的角色是歌手的照顧者、知己甚至保母,作為一 名私人經理,可能會被牽入到歌手的婚姻、生死、疾病、幸福與悲傷之中,為了做到這 些事情,私人經理必須信任歌手成功的能力和願望,反之,一位歌手也必須信任私人經

理對其事業生涯發展的規劃。也就是說,雖然我們斷定現代流行音樂工業是建立在極為 現實與經濟考量的資本邏輯當中,最終歌手能否成功,還是建立在「信任」關係之上。

在歌手到消費者之間,前面我們已經簡單描述私人經理所扮演的角色,接著我們必 須探討經紀人或藝人代理商所扮演的角色。代理商最主要的功能是為歌手找到現場演出 的機會。代理商是歌手與場地商或公關公司之間最後的中間人,大部分處理的是交易的 問題。雖說代理商應和私人經理一樣都必須站在為歌手創造最高利益的角度,但與私人 經理不同的地方是,代理商也有同時滿足公關公司和場地商的壓力。如果安排的許多交 易不能同時滿足雙方,而有所偏頗,代理商就會發現自己要麼沒有歌手可以代理,要麼 沒有場所可以為其進行代理。因此,代理商最重要的工作在於瞭解各種歌手與各種場所 的能力與需求,將錯誤的演出安排在錯誤的場所無疑是雙重災難。因此,代理商通常代 表著一大批歌手。不過,由於代理商代理歌手的區域不同,代理商往往分為三種。地方 代理商只在特定的城市和幾個城市中工作,他們處理的是小型的夜總會、舞廳和地方性 活動或廣告宣傳等。由於他們安排的演出經濟規模較小所以並不會得到很高的代理費,

因此他們必須保持很高的工作頻率,才能生存下去。在歌手事業發展的初期階段,往往 都是這種地方型代理商處理其演藝表演機會,地方型代理商是最初能夠評判歌手演出水 準並推論其是否具有在地方演出的足夠才能的人之一。

其次是地區型代理商,這種類型的代理商能夠處理跨城市之間的代理服務,他們能 夠預定一些較大型的夜總會和表演機會,如果他們與公關公司保持良好關係,可能還有 為較出名的歌手獲得開場演出的能力。地區代理商所代理的歌手數量與地方型代理商差 不多,但地方代理商往往是以個人工作室的方式經營,所處理的業務範圍通常不超過一 天的路程,地區代理商則往往由許多代理商所組成,他們經驗更豐富,處理範圍更遠。

最後一種是全國代理商,他們能在全國任何地方,甚至是國外代理演出。他們通常 並不代表一位歌手,除非這名歌手已經簽訂了錄製唱片的協議或與出版商簽訂了重要的

工作的經紀人,這些全國代理公司才有能力幫當紅歌手籌備全國巡迴演唱會。

前面我們所討論的私人經理與代理商是扮演歌手到市場的仲介者,皆下來我們要討 論的公關公司或宣傳商,則是扮演協助消費者獲得現場演出娛樂的角色。也就是說,公 關公司必須為觀眾帶來現場娛樂演出。要做到這一點,他們必須從代理商那裡請到表演 者,也必須找到演出地點。和代理商一樣,宣傳商也是居於歌手和觀眾之間的中間人,

不同的是,宣傳商必須承擔使得活動得以成功的大量行政管理工作,這些工作包括為每 一場演出宣傳、提供售票服務,甚至舞台、音響、燈光各種設備,如果是全國性巡迴演 唱會,還要負責這些設備和人員的運輸與架設。他們所獲得的利潤來自歌手的知名度。

所以他們的收入往往陷入兩難,如果是較不知名的歌手,即使能從門票收入中獲得較高 比例的分成,其門票的總收入也較低;如是較知名的歌手,這些歌手與代理公司則要求 較高比例的分成,並要求較高的演出機會契約金,使宣傳商必須用這些高額利潤來彌補 可能失敗演出的巨大損失。透過要求更高的保證金和利潤分成,歌手降低了宣傳商靠成 功演出的獲利能力,並增加了演出失敗的損失風險。

高成本、高保證金和更大規模的演出意味著必須有更多的觀眾觀看演出演出的地點 變化萬千,從體育館、籃球場等足球場和棒球場。然而更多的觀眾帶來更多問題,亦即 歌迷、歌手及工作人員受傷的潛在責任。這些責任一方面使得取消演唱會的機會增加,

一方面則使舉辦演唱會的保險成本提高,其結果便是使宣傳代理業集中到大型的地區和 全國公關公司。2

最後,與現場演出直接相關的是場地商。有的場地提供者僅提供硬體設備,有的則 提供清潔人員、座位引導員、售票員、電公、舞台管理等服務。和代理商一樣,場地商 也會向宣傳商要求保證金以及場地租用的最低固定費用,還有門票收入的利潤分成。除 了上述收入之外,場地商還會向歌手取得衍生商品的「授權」,在演唱會上出售 T 恤、

2 以美國為例,1995 年前十大宣傳公司即佔了門票總收入的 54%(該年總收入為 9.5 億每元),包括 Cleear Door Productions、PACE USA、MCA Concerts、Bill Graham Presents、Delsener/Slater Enterprises、Metropolitan Entertainment、Jam Productions、Belkin Productions、Haymon Entertainment、Contemporary Presentations。

帽子等,以及食物、飲料、停車費等附加收入。

歌手的現場演出有助於推銷專輯,這些演出本身甚至就是專輯銷售的途徑。過去唱 片公司較少介入現場演出的市場,但從 1990 年代之後,唱片公司也陸續成立部門或子 公司涉足地方和全國性的演唱會宣傳業務、私人經理業務、場地提供服務以及衍生商品 銷售等。例如,寶麗金唱片成立多種業務經營部,並買下宣傳公司。哥倫比亞唱片公司 在賣給 SONY 之前也與擁有露天劇場的佩斯集團(Pace Group)簽定長期的合作合約。

這些例子都說明了各種收入流之間的橫向聯繫關係,及各種收入流在音樂產業總營收之 間的消長情況。

5.1.2 第二種收入流:音樂出版

音樂出版公司在歌曲上扮演的角色與唱片公司在唱片上扮演的角色基本相同。主要 的區別在於出版公司處理的是無形的產權:版權。而唱片公司更關心那些原版唱片以

音樂出版公司在歌曲上扮演的角色與唱片公司在唱片上扮演的角色基本相同。主要 的區別在於出版公司處理的是無形的產權:版權。而唱片公司更關心那些原版唱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