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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廠商在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可能面臨之困難

第五章、 台灣廠商於統合專利之專利布局

第四節、 台灣廠商在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可能面臨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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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台灣廠商在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可能面臨之困難

壹、專利無效之問題

在歐洲統合專利制度施行下,台灣廠商須密切注意有關專利無效的問題。

因歐洲統一專利制度具有的專屬管轄權,於專利訴訟與有效性問題作成裁判 後,將會對參與此制度的所有歐洲國家生效。因此,若是專利被統一專利法院 認定無效,在所有會員國內亦會無效。台灣廠商應密切注意專利無效之問題,

以下分數種狀況討論之。

一、台灣廠商自身持有之專利無效

當統一專利法院裁定台灣廠商之專利無效時,首先台灣廠商應尋求是否有 上訴救濟之可能,係因一旦確定無效之宣判,則在全體統合專利制度之會員國 內,將全部無效。在被法院判定專利無效之情況下,台灣廠商將承擔相當大的 損失,包括其專利相關產品可能被禁售,或是市場上將充斥其他相類似之產 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全部專利無效係發生在加入統合專利制度與統 一專利法院之歐盟會員國。若台灣廠商亦有取得西班牙專利,則統一專利法院 裁定的專利無效並不會及於西班牙,西班牙專利的有效性問題要回歸至西班牙 國內法院審理。

因此,在統一專利法院體系之下,台灣廠商在面臨專利訴訟時,需更加謹 慎以對,不可輕忽。相比於美國專利市場,台灣廠商往往較不重視歐洲專利市 場,未來應積極培養歐洲專利市場之人才,並熟稔歐洲專利制度與相關法律。

二、台灣廠商欲購買專利或被授權時,專利無效之情形

另一種情況可能台灣廠商購買其他公司之歐洲專利,或接受其他之公司授 權,而持有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利時。授權為簽訂一種契約,可允許對方

177 RICHARD STIM, PROFIT FROM YOUR IDEA: HOW TO MAKE SMART LICENSING DEAL, 11-13 (Delta Printing 8th ed. 2014).

178 所指的法律權利包括製造、販賣及使用該專利發明。

179 歐洲專利公約第 54 條、第 56 條及第 57 條分別為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之規定。

180 宋皇志,專利交易之交易風險及其控管策略,科技管理學刊,20 期,頁 17-19,2015 年 12 月。

181 參照前註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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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小結

台灣在 2015 年之歐洲專利申請件數為 1,260 件。自歐洲專利局發布之專利 申請資料來看,台灣在 2012 年至 2015 年之專利申請數量差距不大,並沒有明 顯的成長。

自專利技術領域分析,台灣廠商較偏重於電學及物理相關技術之專利,係 與台灣主要申請歐洲專利之廠商性質有關。台灣以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聞名,

亦持有許多美國專利,於 2014 年之美國專利申請量達 21,945 件。相較於 2014 年台灣在歐洲專利申請件數為 1,119 件專利,差距近 20 倍之多。可見台灣廠商 十分重視美國專利市場,然歐洲專利亦為世界主要之專利市場,台灣廠商不應 過度輕忽。

因此,本章先分析台灣主要廠商申請歐洲專利之主要技術領域,進而對個 別及全體廠商提出策略建議。台灣廠商亦須加強培養熟稔歐洲專利制度之人 才,並須積極了解未來即將施行之歐洲統合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院制度。在 新制度下,因年費與翻譯成本等各項費用調降之故,台灣廠商申請歐洲專利之 數量可望增加。另外,在統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之下,專利權人將獲得更完善 的專利保護。惟台灣廠商在面對專利流氓與專利被判定無效之情況時,須採取 謹慎的態度因應,妥善應用自身持有的核心專利,以在談判與協商中尋求對自 身最有利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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