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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廠商於統合專利之專利布局

第三節、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台灣廠商之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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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台灣廠商之策略建議

壹、持有歐洲專利申請之十大台灣廠商分析

根據歐洲專利局發布之 2015 年專利年報,台灣在歐洲申請之發明專利總申 請件數共為 1260 件,又根據 WEBPAT 專利資料庫之資料,台灣目前專利核准 數量總計共 3,345 件專利。相比於台灣廠商在台灣、中國大陸、美國之專利佈 局,歐洲專利申請與核准數量明顯較少。

以專利類型來看,台灣廠商在歐洲專利申請以電學及物理相關技術領域之 專利為主,其中很多台灣廠商都持有電氣通信技術領域之歐洲專利。然而,相 對於美國專利之核准數目,台灣廠商所持有之歐洲專利僅約十分之一。另外,

就台灣廠商申請美國專利與歐洲專利而言,以申請數量除以該國總人口數計 算,台灣可名列美國境外地區第一名172,但在歐洲專利市場僅排第 20 名173。比 較台灣廠商在歐洲專利與美國專利之申請量,可發現台灣廠商重視美國專利市 場,但輕忽歐洲專利市場之事實。

台灣廠商較不重視歐洲專利布局之因,可能與歐洲專利之繁瑣程序有關。

在歐洲專利公約制度之下,雖較個別國家申請方式簡化,但在歐洲專利局核准 授與後,仍需在各指定國進行生效程序,且需符合各指定國之規定,符合其翻 譯專利案之要件,並繳納相關規費。另外,若之後發生專利訴訟時,以台灣廠 商而言,可能對歐洲各國之內國法與法院審判方式不甚了解。長此以往,使得 台灣廠商在歐洲申請專利之意願不高,台灣雖在 2015 年之歐洲專利申請成長 12.6%,但其實與 2012 年之申請數量相比,反而還減少了 0.8%174

若歐洲統合專利可於 2017 年順利實施,對台灣廠商而言將是一大福音,然 而也可能會有部分隱憂,可從以下各方面切入:

172 參考註 9 所得之計算。

173 參見前註 6。

174 2012 年台灣之歐洲專利申請為 1,271 件,如表 13 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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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納年費下降

歐洲專利局核准授與後,將使用「True TOP 4」年費計算方式,台灣之專利 權人僅需負擔 4 個歐洲國家之年費費用,即可在所有實施歐洲統合專利制度 之會員國境內獲得專利保護。「True TOP 4」制度之施行,將有益於原本欲 取得多個歐洲國家專利保護之台灣廠商,可省下不少的年費費用。但對於僅 需要取得少數歐洲國家之專利保護者,繳納年費下降之影響並不顯著。

二、 翻譯費用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之下,台灣廠商往後只需將申請專利範圍翻譯成另外的兩 種歐洲專利局之官方語言,不須再翻譯成各會員國之官方語言,將可省下請 人協助翻譯與代理之相關費用。相較於原先歐洲專利公約制度之一件專利平 均需花費 36,000 歐元,在新制度之下,翻譯相關之花費可望降低至 4,725 歐 元175。另外,在免費線上翻譯軟體開始實施後,申請人所需負擔的翻譯費用 將會再大幅降低。以台灣廠商為例,可利用免費線上軟體之中文介面操作,

將其專利翻譯成歐洲國家之 28 種官方語言,相較現行制度需要委託專利機 構協助翻譯,可望省下許多翻譯相關費用與時間。

三、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統一專利法院運作之下,基於紛爭一次解決之原則,在統一專利法院所作成 之專利侵權與有效性之判決,將在全體會員國間生效。統一專利法院將可使 專利有效性與相關判決更為確定,有利於專利權人之專利權行使。另外,統 一專利法院針對勝訴方可回收部分裁判費用之規定,也可一定程度地減少濫 訴發生。

175 參照前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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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利流氓之興盛

各界擔心在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實施下,歐洲恐將如美國專利市場,促進專利 流氓之興盛,但至目前為止,統一專利法院之籌備委員會並沒有提出可有效 預防的方法。對於專利流氓之問題,未來台灣廠商在進行專利佈局與產品行 銷上應更為謹慎處理,以免落入專利流氓之訴訟紛爭中。

五、 適度運用專利之優先權

對於台灣廠商,可以先在台灣國內申請專利保護,之後在以該專利發明為基 礎,在優先權期限內直接申請歐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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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統合專利制度與歐洲專利制度併用的專利佈局策略

統合專利制度之下,對於台灣廠商而言,在歐洲專利局核准授與專利後,

雖可一次獲得 25 個歐盟會員國之專利保護,但如要獲得如瑞士等國之專利保 護,仍須再依歐洲專利公約之指定國程序進入該國之生效程序。因此,未來在 統合專利制度實施後,台灣廠商須運用併行之專利佈局策略,除利用統合專利 制度獲得歐盟 25 國之專利保護外,亦須評估在其餘 12 個176加入歐洲專利公約 制度但未加入統合專利制度國家之中,自身專利是否有須獲得專利保護之必要 性。舉例來說,在這 12 個國家之中,若該專利僅在西班牙有獲得專利保護之必 要性,專利權人可只選擇再依歐洲專利公約之指定國程序進入西班牙獲得專利 保護,而其他之 11 個國家則不需再進行生效程序。

另外,對於欲獲得波蘭專利保護之台灣廠商,也須密切注意歐洲統合專利 制度在波蘭境內之生效狀況。係因波蘭未加入歐洲統一專利法院之故,現階段 即使統合專利制度可望施行,仍無法在波蘭境內生效。台灣廠商僅能透過原有 的歐洲專利公約制度,再利用指定國途徑,獲得波蘭境內之專利保護。然而,

若波蘭有朝一日加入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制度,台灣廠商於利用歐洲統合專利制 度之際,也會獲得包含波蘭之參與此制度之歐盟國家的專利保護。

除統合專利制度之會員國之外,對於該額外選擇那些國家獲得專利保護,

台灣廠商須事先評估自身專利發明或其發明產品在歐洲各國衍生之經濟效益。

所投入之各項成本,包括繳納之專利生效費用、年費及後續可能之訴訟成本,

與可能在各國所獲得之經濟利益進行比較,評估其潛在的投資風險,而後再決 定要前往那些歐洲國家進行專利佈局。

176 西班牙、挪威、冰島、瑞士、列支敦斯登、摩納哥、土耳其、阿爾巴尼亞、克羅埃西亞、馬

其頓、聖馬力諾、塞爾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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