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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對台灣廠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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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對台灣廠商之影響

壹、申請專利成本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運作下,再經過歐洲專利局核准授與前,其程序都與原 本歐洲專利公約下之制度相同,僅在歐洲專利授與後之程序才發生更變。因 此,歐洲專利授與前之專利申請成本係與現行制度相同,惟在專利授與後之專 利相關費用才有所不同。

最明顯的為年費問題,在歐洲專利公約之制度下,專利經歐洲專利局授與 後,申請人須經指定國程序,在各個指定國家繳納相關規費。而在統合專利制 度下,將採用「True TOP 4」年費計算,申請人僅需繳交相當於四個國家之專 利年費,其專利即可在全體統合專利制度之會員國間生效。對於台灣廠商而 言,原先光是年費的負擔恐就高達約 16 萬歐元,預計在「True TOP 4」制度實 施下,將可節省約 78%之專利年費。以企業規模而論,台灣廠商多屬中型企業 為主,相較飛利浦(Philips)、三星(Samsung)、樂金(LG)等世界大廠188, 台灣廠商在資金方面明顯不足。

因此,本論文認為,就申請歐洲專利成本方面,對於台灣廠商應是有所助 益的。在統合專利制度之下,因為年費等相關規費下降,造成申請歐洲專利成 本降低,可使台灣廠商有多餘的資金能申請更多的歐洲專利。長遠來看,台灣 廠商在歐洲地區受到的專利保護將提升,也能在歐洲市場更具有競爭力。

貳、翻譯成本與其他相關之交易成本

統合專利制度下,對於原先翻譯制度亦有更動。在歐洲專利公約制度之 下,申請人須翻譯專利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專利翻譯成本將包含專利之翻

188 此三家廠商為 2015 年歐洲專利申請人之申請數量最多的三位。飛利浦申請 2,402 件專利、

三星申請 2,366 件專利、樂金申請 2,091 件專利。請參見歐洲專利局 2015 年年報資訊,同註 2,Part 6: Most active patent applic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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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費用與透過專利代理人或服務機構交付給指定國之費用,可能還有其他因翻 譯問題導致的外部費用189。翻譯成本花費甚鉅,對於所有的歐洲專利申請人而 言,都是一大問題。

然在統合專利制度之下,翻譯成本所帶來的問題可望解決。因應新的語言 準則,將以線上翻譯軟體替代原先的人工翻譯。申請人可省下人工翻譯之金錢 與時間的負擔,亦可免於負擔交付給專利代理人的相關費用。

因此,在統合專利制度之下,申請人在翻譯費用、公告費用、代理費用等 可望大幅降低,且在申請歐洲專利費用支出上亦將大幅減免。統合制度之成員 國對於相關歐洲專利申請費用進行估算,在現行制度之下,申請歐洲專利之總 費用粗估為 32,112 歐元。但在統合專利制度之下,申請總費用可能降低至 6,418 歐元,將比原先的專利模式之成本減少 80%,相關費用資料如表 14 所列

190。對於台灣廠商而言,不啻為一大福音。台灣廠商可將減少之申請費用,加 強歐洲專利之申請布局、技術研發及策略研究等等。

表 14 統合專利制度與現行制度之費用比較 歐洲專利現行制度(歐元) 統合專利(歐元)

翻譯費用 23,375 5,610

公告費用 2,987 308

代理費用 5,750 500

費用總計 32,112 6,418

資料來源:參考自 Evropska Komisija, Internal market-Patent ligation insurance。

189 參照前註 74,pp6-7。

190 Evropska Komisija, Internal marketPatent ligation insurance (2013), EUROPEAN COMMISSION, 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dprop/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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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統一專利法院之專屬管轄權與法律安定性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建立之後,因統一法院所擁有的專屬管轄權之故,其判 決效力將及於所有的會員國。對於專利有效性的判決,該專利之效力將會在所 有會員國間一致,不會有在甲國有效,卻在乙國無效之情事。歐洲專利制度之 法律安定性將會使專利狀態更加穩定,可使專利權人獲得足夠的專利保護,亦 能對其他前往歐洲專利投資或進行專利佈局者產生正面效應。

是故本論文認為,統一專利法院所帶來的法律安定性,對於台灣廠商應是 有所助益的。往後台灣廠商可取得更完善的歐洲專利保護,在進行專利投資或 授權時,對於欲投資或授權的專利狀態也能更加確定,此有利於台灣廠商進行 決策與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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