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洲統合專利
第二節、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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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介紹
壹、歐洲統合專利之生效
一、歐洲統合專利之生效時點
2012 年 12 月 11 日,歐洲議會投票後,決議通過統合專利保護草案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December 2012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以下簡稱第 1257 號規則)與統合 翻譯準則草案(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 of 17 December 2012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with regard to the applicable translation arrangements,以下簡稱第 1260 號規則),兩草案係以規則之形式通過(regulation),並將在強化合作機制下運 作,除克羅埃西亞和西班牙之外,其餘的歐盟 25 個成員國105同意加入強化合作 機制,並將在其領土以強化合作機制之觀點,運作統合專利之理念。
歐洲統合專利之生效時點理論上在 2013 年 1 月 20 日生效,但實際生效日 需等待包含英國、法國、德國之至少 13 個會員國國會批准統一專利法院條約,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及歐洲統一法院才會開始實施。
二、歐洲統合專利制度生效之國家
統合專利制度之生效與施行將發生在有加入強化合作機制之歐盟國家,而 其生效之時點將依照足夠國家批准統一專利法院條約之要件而定。另外,義大 利於 2015 年 9 月 30 日加入強化合作機制,理論上來說,未來統合專利制度應 可在 26 個歐洲國家施行。
105 包含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希臘、芬蘭、瑞典、丹
麥、愛爾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保加利 亞、羅馬尼亞、賽普勒斯、馬爾他、波蘭。另外,義大利於 2015 年 9 月才加入該機制,故不列 入此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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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波蘭雖加入強化合作機制下之統合專利制度,但因其未簽署統一專 利法院條約,並不符合統合專利制度生效之要件。依第 1257 號規則之第 18 條 第 2 項所規定,只有當該國加入統一專利法院制度,且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 時,統合專利制度才會在該國生效。因此,在未來統合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 院實際運作後,將不會在波蘭境內適用與生效。實際可生效之歐洲國家,僅限 於同時加入統合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院制度之 25 個歐盟成員國。
貳、歐洲統合專利之主要特點
一、歐洲統合專利申請
對欲前往歐洲之專利申請人,歐洲統合專利將是除國家專利申請制度
(national patents)與以歐洲專利公約下之歐洲專利舊制(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s)的另一種申請方式,三者將同時存在。歐洲統合專利之申請方式,將
經由歐洲專利公約下之歐洲專利局途徑核准授與,並會在統合專利制度之會員 國間發生效力,申請人不須再經由指定國程序進入各個國家,可免除原本繁瑣 的生效程序,將減輕申請人負擔及申請費用。另外,因歐洲統合專利制度相當 於是以另一種形式加入歐洲專利公約,所以對於原先在歐洲專利局之檢索、審 查及授與之程序,並不會有所影響,僅在授與後之程序有所變更。惟歐洲專利 局也會因統合專利之實施而增加一些事務,如統合專利之申請與登記、接受權 利之聲明文件、集中管理與分配年費、翻譯文件之蒐集及分配、翻譯費用補償 之行政管理,並處理統合專利之法律問題,包括授權、移轉、限制性修改及撤 銷106。也就是說,申請人欲在歐洲申請專利將有以下 3 種方式:
1. 申請人由國家途徑取得專利,即向各國專利局直接申請專利。
106 Unitary patent,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vailable at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html (last updated Jan.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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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之途徑,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取得專利授與後,再由 指定國程序進入各會員國取得專利保護。
3. 依照統合專利規則,待歐洲專利局審查核准後,申請人可在 1 個月內決 定是否向歐洲專利局申請統合專利,而此統合專利將在該制度之歐盟會 員國間生效。對於另外未加入統合專利體系之歐盟國家,如西班牙,申 請人可藉由國家申請程序各自在該國之專利局申請專利。
簡而言之,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之申請、審查與授與都將交由歐洲專利局辦 理。在專利核准授與前之所有流程,均與歐洲專利公約下之制度相同,只有在 專利授與後之程序才有所不同。統合專利制度下,申請人可以在 1 個月內決定 是否要登記成為統合專利,或是依歐洲專利公約之制度,依指定國程序進入其 他歐洲國家,若申請人未在 1 個月內主張進入統合專利制度,則之後就只能以 國家申請形式,在各個歐洲國家分別取得專利保護。對於歐洲統合專利,申請 人可在一次申請程序後,在歐洲統合專利之會員國間取得專利保護,而歐洲專 利公約之制度,申請人雖亦為一次申請,但須在各指定國間分別取得專利保 護,無法一次生效。
又因為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僅針對歐盟會員國之成員,故原先屬於歐洲專利 公約但未加入統合專利制度之國家,例如非歐盟成員之瑞士等國家,以及歐盟 會員國之西班牙與克羅埃西亞,則仍沿用歐洲專利公約之制度,統合專利之施 行對以上之國家並無任何影響。在歐洲專利局審查核准之後,專利申請人仍須 透過指定國家手續,在這些國家分別繳納領證費、年費及翻譯文件,才能取得 該國之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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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歐洲統合專利申請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論文繪製,參考自歐洲專利局官網。
二、歐洲統合專利之官方語言選擇
原先在歐洲專利公約之系統之下,歐洲專利可以任何語言申請,但需另外 提交歐洲專利局官方語言之翻譯本。而在歐洲統合專利新制度之下,關於歐洲 統合專利之翻譯語言安排,將採用歐洲專利局所定之英語、法語、德語三種官 方語言。然西班牙和義大利對此官方語言之建立採反對意見,抗議歐洲統合專 利制度未將其官方語言列為強制翻譯之語言,係因兩國認為其官方語言亦為歐 洲地區所使用的主要語言之一,且兩國無論在 GDP 或是專利產值,雖相較德、
英、法三國為少,但仍佔歐洲頗大之比例。
西班牙於 2013 年 3 月 22 日向歐洲聯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提出反對強化合作機制的主張,認為統合專利制度中的 翻譯準則有失公允,且統合利制度亦無法律基礎,請求歐洲法院宣判該機制無 效107。然在 2015 年 5 月,西班牙所提出之關於統合專利保護一案遭歐洲聯盟法 院駁回,西班牙主要認為統合專利之翻譯語言準則是有歧視的,對官方語言非
107 Joined Cases C-146/13 and C-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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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歐洲專利局局長 Benoît Battistelli 表示,義大利在 GDP 與人口數量上為歐 盟國家之第四位,對於歐洲專利亦為重要之市場,歐洲專利之專利權人通常會 1260 號規則第 6 條中規定,於過渡期間(transitional period)內,專利權人須提 交一份包含申請專利範圍之翻譯文件。若申請人以法語或德語在歐洲專利局進108 C-147/13: Decision ECLI:EU:C:2015:299, and Advice of the Advocate-General ECLI:EU:C:
2014:2381.
109 C-146/13: Decision ECLI:EU:C:2015:298, and Advice of the Advocate-General ECLI:EU:C:
2014:2380.
110 Benoît Battistelli, Italy on course for unitary patent and Unified Patent Court(2015),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vailable at https://blog.epo.org/unitary-patent-2/italy-on-course-for-unitary-patent-and-unified-patent-court/ (last updated Sep.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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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審查程序,則翻譯文件需以英語表示;若申請人係以英語在歐洲專利局進行 審查程序,則翻譯文件須以歐盟任何其他官方語言表示,即德語或法語。另 外,為簡化語言翻譯,只有當訴訟時依法院之要求或依被告之要求時,專利權 人才須再將說明書全文另外翻譯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侵權者居住地之該國官方 語言111。
原則上,歐洲專利申請人須將其專利翻譯為官方語言,但在新制度體系 下,若申請人採用歐洲統合專利之申請方式,在歐盟境內設有住所或居所之中 小企業(SMEs)、自然人、非營利機關、大學及公共研究機構,在授與專利 後,若原先使用之語言並非歐洲專利局所定之官方語言,所翻譯專利說明書之 翻譯費用將可獲得補助112。
另外,在過渡期間之後,未來歐洲統合專利之申請人將不再需要進行人工 翻譯,歐洲專利局與 Google 公司合作研發高品質之翻譯軟體系統協助翻譯專利 內容之工作。除了可免費提供專利申請人翻譯專利文件之外,申請人可在線上 操作該翻譯軟體進行翻譯作業,相較於傳統的人工翻譯,將可節省許多時間。
該翻譯軟體已採用統計學之方法,經過比較百萬件以上人工翻譯之專利語言分 析,將可精確翻譯專利內容,並有精準的文法結構及字彙選用,每年會在軟體 資料庫中新增加百萬件專利文件,將可有效提升軟體的翻譯能力。軟體支援的 語言方面,已可翻譯歐洲專利公約之 38 會員國之 28 種官方語言,並另外支援 中文、日語、韓語、俄語。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進行專利翻譯時,歐洲專利 局也會確保機密性,在與 Google 公司之合作協議中,任何包括翻譯及檢索的資 訊將不會外流113。
111 參照第 1260 號規則之第 4 條。
112 參考前註 70, para12,以及第 1260 條規則之第 5 條。
113 Patent Translat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vailable at http://www.epo.org/searching-for-patents/helpful-resources/patent-translate.html#faq-552 (last updated Mar.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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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歐洲統合專利之基本要件
綜上所述,申請人欲申請統合專利,需先在歐洲專利局獲得專利核准授與 後,需要滿足以下三要件才可取得歐洲統合專利:
1. 需以書面(writing)形式提出申請。
2. 專利所有權人需將專利翻譯為官方語言,即英語、法語、德語。
3. 專利所有權人需在獲得授與後一個月內登記成為統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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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歐洲統合專利之申請費用
歐洲統合專利實施後,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之集中管理與年費繳納,並分 配給各歐盟成員國,秉持統一生效之理念,歐洲統合專利不須在歐洲各國分別 生效及管理。因統合制度主要之變更係在歐洲專利局授與後,審查成本與現行 歐洲專利制度無異。統合專利制度對於申請專利費用主要之變更應是在會員國
歐洲統合專利實施後,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之集中管理與年費繳納,並分 配給各歐盟成員國,秉持統一生效之理念,歐洲統合專利不須在歐洲各國分別 生效及管理。因統合制度主要之變更係在歐洲專利局授與後,審查成本與現行 歐洲專利制度無異。統合專利制度對於申請專利費用主要之變更應是在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