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歐洲統合專利
第四節、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之潛在困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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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之潛在困難點
壹、非專利實施實體之助長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將對歐洲專利市場造成統一的效果,即申請人得以快速 且簡便的取得歐洲專利市場的保護,如此對於將有助於一些專利權人,例如非 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亦稱為專利流氓(Patent Troll,
以下稱專利流氓)119。專利流氓通常在取得專利保護後,便積極發動專利侵權 訴訟,藉此向其他公司獲取專利侵權賠償,然專利流氓通常並未生產其具有專 利之產品。專利流氓之另一大特點是,即使在專利侵權訴訟可能敗訴的情況下 亦會提出告訴,係因訴訟成本高昂,在被告不願負擔之情況下,往往會選擇與 專利流氓和解,給付授權金,選擇相較於訴訟方式較少時間與金錢成本之方 式。
專利流氓橫行於美國,而現階段在歐洲並不猖獗。本論文認為,其原因可 能與歐洲專利市場是受到限制的有關。在歐洲專利公約之制度下,申請人在歐 洲專利局授與專利後,須在各指定國分別使專利生效,其專利才能獲得保護,
且各會員國間之專利權之行使,亦受到各國內國法之規範,而各國之內國法規 不盡相同。因此,專利流氓在歐洲專利市場無法如美國專利市場般興盛,然歐 洲專利市場朝向統合化,恐將有助於專利流氓之發展,進而阻礙創新,而對歐 洲市場造成負面之影響。
貳、統合專利制度之申請時間問題
統合專利制度下,等於在歐洲專利局授與專利後,專利所有權人不須再透 國指定國程序使專利獲得保護,可經由歐洲專利局之程序,使專利在統合專利
119 Xenos & Dimitris, The European Unified Patent Court: Assessment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Federalisa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 in Europe, 10 LAW, TECHNOLOGY & SOCIETY 246, 251-25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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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會員國間獲得保護,預計將可減少歐洲專利之生效期間。但是,以先前 在歐洲專利公約體制下來說,一般專利在歐洲專利局需要 3 至 5 年才能授與專 利,相較於美國和日本的專利申請時間約多出一年的長度。目前統合專利制度 是針對歐洲專利在歐洲專利局授與核准後之流程進行改革,並不會減少在歐洲 專利局審查期間之程序。因此在申請時間上可能不會有太大的變動,對於想要 盡早獲得歐洲專利之申請人,雖然可利用歐洲專利局之加速審查程序,但在歐 洲專利局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未必能完全符合專利申請人的期待。本論文認 為,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可能需要在申請時間方面改革,縮短申請人從一開始遞 交申請至取得專利保護所花費的時間,以更符合申請人之期待。
參、申請專利需滿足所有會員國之專利要件
統合專利制度之施行主要係依據第 1257 號規則及第 1260 號規則,與先前 國家申請之專利所需之要件略有不同。統合專利制度下規定,其專利在所有國 家之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相同120。亦即統合專利需在所有簽署之會員國間本質上 相同,需同時滿足於各歐洲國家內國專利法之規定要件。舉例來說,若德國之 專利法上允許基因變種(genetic mutations)具有可專利性,但法國之專利法上 不認為其具有可專利性,則該基因變種專利因未符合所有會員國間之專利要 件,將不具有統合專利之適格121。因此,欲獲得統合專利之專利申請人需特別 注意第 1257 號規則之該申請要件。本論文認為,此項要件可能會使得申請人取 得專利較為嚴苛,係因申請人需同時滿足各會員國間之專利要件。只要有一個 國家規定其專利不具可專利性,則申請人即無法獲得統合專利。如此一來,申 請人原本可以在特定國家取得專利保護之專利,會因為不符合某些會員國之專 利法規定要件,使得申請人無法取得統合專利。在這樣的情況下,申請人最後
120 參見第 1257 號規則第 1 章第 3 條第 1 項。
121 David Medina, How The Unitary Patent Will Fragment European Patent Law, 47 ARIZ. ST. L.J.
319, 326-3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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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只能回歸至國家申請途徑或歐洲專利公約之制度取得專利保護。
肆、統合專利制度與其於制度之整合問題
因歐洲統合專利制度相當於是在固有的歐洲專利現行制度體系下,所發展 的另一種方式,將於原先的歐洲專利公約制度、國家專利申請制度、PCT 制度 等共存。然而,本論文認為,各種制度所申請之方式、後續影響及可取得專利 保護之國家並不完全相同,但統合專利制度卻並未改變其於現行制度的申請方 式。因此,在統合專利制度確定施行生效後,其與現行制度的整合恐將有摩 擦,而整合過程所可能面對之問題,尚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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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小結
歐洲統合制度歷經多年討論與協商,現階段除西班牙和克羅埃西亞外,歐 盟會員國幾乎全數加入,而原先與西班牙同為反對統合專利制度大國的義大 利,也已於去年 9 月確定加入。歐洲統合專利之施行,待會員國之國會批准統 一專利法院條約後,歐洲統合專利制度及歐洲統一法院制度即可開始實施。
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下,歐洲專利授與前之程序與在歐洲專利公約制度下之 程序相同,惟在授與後之權利行使、年費繳交、專利權之權利範圍上訴等問 題,歐洲專利局可直接處理,無須再透過各指定國分別處理。在行政程序方 面,申請人將可免去許多之行政流程下所衍生之時間與費用。而歐洲統合專利 之效力仍僅限於有加入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之歐盟成員國,對於其他之歐洲國 家,申請人仍須依指定國程序進入各指定國家之專利主管機關核可專利,方能 取得該國之專利保護。
翻譯程序方面,因線上翻譯軟體的輔助,申請人無須再自行以人工之方式 翻譯申請專利範圍或專利說明書,且該翻譯方式完全免費,將可消弭原先讓人 詬病之歐洲專利翻譯費用高昂之問題,如此對於申請人在歐洲專利申請相關費 用與時間上將是一大利多。另外,歐洲統合專利制度也將對於歐洲境內之中小 企業提供補助,將鼓勵歐洲之創新與帶動歐洲境內之科技發展。對於歐洲境外 之申請人而言,統合專利制度所帶動的申請費用降低,以及申請程序由繁化 簡,將可提高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意願。
本論文於下一章所介紹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對於歐洲專利訴訟制度審 理,紛爭一次性解決的特定,也可使歐洲專利的權利狀態更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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