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第四節、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之潛在困難點
德國方面,德國聯邦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德語: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BMJV;英語: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在 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布其推動的兩件草案,第一件為允
許議會批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條約140,另一件為修改德國專利法,使其符合統 一專利條約之制度141。此草案之頒布,需先經過德國議會之通過,才能由德國 聯邦政府順利頒布。聯邦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預計在 2016 年夏天德國議會休會 前送往審查,只要經過德國聯邦議院與參議院(Bundestag and Bundesrat)同意 後即可頒布。雖然預計兩法案不會受到太多反對,但仍需視議會待審查的法案140 Referentenentwurf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 dem Ü bereinkommen vom 19. Februar 2013 über ein Einheitliches Patentgericht, 1-37 (2016).
141 Referentenentwurf des Bundesministeriums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Anpassung patentrechtlicher Vorschriften auf Grund der europäischen Patentreform, 1-32 (2016).
142 Robert Margue, Germany kick starts UPC ratification process(14 March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haseltinelake.com/media-centre/blog/2016/march/germany-kick-starts-upc-ratification-process. (last visited July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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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ds)通過 2016 年專利命令第 388 號143。該專利命令係以法律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 SI)的形式通過,其生效日期會隨統一專利法院條約生效時而生效
144,且會對英國於 1977 年所制訂的專利法發生更動之效力,包括將承認統一專 利法院之管轄權,以及納入統合專利制度與統一專利法院之部分內容。上述的 法律文件是使英國能批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條約的必備立法要件之一,然尚需 再通過另一個法律文件,英國即可完成歐洲統一專利條約之批准程序。另一個 法律文件則是為反映統一專利法院草案(UPC Protocol,以下簡稱 UPC 草案)
所涉及的特許權(Privileges)與豁免權(Immunities)。UPC 草案已於 2016 年 2 月在籌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故英國所需之另一個法律文件已可開始著手進 行,預計最快在 2016 年中之後,英國可望批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條約145。
然而,英國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舉行是否脫離歐盟之公投票選(EU Referendum),最後以 17,410,742 票贊成脫離歐盟比 16,141,214 票維持留在歐 盟。脫離歐盟以約 52%的得票數勝出146。這為英國是否能如期批准歐洲統一專
143 The Patents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 and Unified Patent Court) Order 2016 No. 388, DRAFT STATUTORY INSTRUMENTS (2016).
144 規定於 SI (2016 No. 388) Article 1(2)。
145 Gregory Bacon, UK legislation to introduce the UPC system is finalised BRISTOWS UPC(31 March 2016), available at http://www.bristowsupc.com/latest-news/uk-legislation-to-introduce-the-upc-system-is-finalised/ (last visited July 31, 2016).
146 EU REFERENDUM-Results, BBC News, available at
http://www.bbc.com/news/politics/eu_referendum/results (last visited July 3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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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官選任與各國法院於專利訴訟上之歧異
法官選任上,目前歐洲統一法院籌備委員會預定設置 3 位法律專業法官與 2 位技術法院法官,且 3 位法律專業法官需來自於不同之會員國。然截至目前 為止,法官之評選機制尚未有非常明確之說明,但本論文認為在法官聘任上,
可能會著重聘任德國、法國與英國之法官。因三國為歐洲專利之主要申請國 家,且為原先歐洲專利公約制度之指定國程序進入最多者。另外,三國之語言 亦為歐洲統合專利制度所採用之官方語言。但在統一專利法院之法官選任,若 偏重這三個國家,名額分配不均之問題可能又會造成其他國家之反彈。
另外,各國法院原先在專利訴訟議題認定上亦存有差異,例如英國法院與 德國法院在認定侵權與無效是有差異的,而未來的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在評斷專 利侵權與無效訴訟時,究竟是要採用英國法院之認定標準,還是德國法院之認 定標準,抑或是其餘歐洲會員國法院之判斷標準,未來可能會有此方面的爭論 發生。
參、原告專利權人之裁判費用負擔
在籌備委員會所發布之統一專利法院之裁判費用與勝訴方可回收裁判費用 之規定,原告專利權人在提起專利訴訟時,需先支付固定裁判費用與額外裁判 費用。針對高額之訴訟標的,原告專利權人可能須事先支付大筆的額外裁判費 用,對於原告專利權人將造成不小的負擔,特別像是中小型企業。雖然統一專 利法院對於小型企業或微型企業有提供補助措施,但原告專利權人仍需自行負 擔約六成之裁判費用。舉例來說,當某公司的專利權受侵害時,倘若該公司在 提告時有資金周轉上之困難,或有其他經濟上之瓶頸,可能會因而選擇不提 告。如此一來,除了專利權人自身之專利權無法獲得有效保護之外,對於歐洲 發明創新的進展可能也會有所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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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統一專利法院對於經濟上有重大困難之當事人個體,亦有提供經濟 上之援助,但原告專利權人須提供足夠之證據(reasonably available and
plausible evidence)使法院相信147。對於證據判斷之標準,雖在規則中並未明 定,但本論文認為對於原告而言可能也是不小之舉證負擔。因此,對於某些經 濟上較為弱勢之原告專利權人,統一專利法院可能需要制定更加完善之保障措 施,使原告專利權人能在法律上捍衛自己之權利。
肆、專利流氓之問題
對於專利流氓之問題,如在本論文第三章所提,在統一專利法院制度運行 下,也可能會對專利流氓產生一定程度之助長。未來歐洲統一專利法院所擁有 的跨國效力,對於專利流氓將是一大誘因。專利流氓未來可能會大量採購歐洲 專利,控告有涉及使用其採購之專利來生產產品之公司,藉此賺取高額的授權 費用或是賠償金。此時又牽涉到本論文在上述第二點所提關於裁判費用之問 題,美國之專利流氓通常會找中小企業或剛成立不久之新創公司下手,以提起 訴訟之方式脅迫這些公司和解支付授權金。因為美國之訴訟並非是律師強制代 理,在敗訴方不用負擔勝訴方律師費的情況下,往往寧願支付金額相對較小之 授權金來換取和解,而不願負擔裁判費用與律師成本。然而,德國採取之律師 強制代理,法院可判決原告需負擔被告之律師費,如此可遏止專利流氓之行 為。現階段歐洲統一專利法院之制度規範仍未完全確定,而在未來統一專利法 院之訴訟上,是否採用律師強制代理之問題,本論文認為可以參考德國訴訟之 作法,對於遏止專利流氓應是具有正面之效果。
147 參照前註 136,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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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小結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制度的建立,將對現行歐洲專利整體制度產生很大的改 革,預計將強化歐洲單一市場之新創產業保護,也會強化歐洲對於專利發明的 保護程度。不論是在申請流程,或是在後來的紛爭解決機制,將加深專利發明 保護之效益。在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制度下,未來原告專利權人想要以法律捍 衛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不須再到各個歐洲國家提起訴訟,也不會再遇到以往不 同地區法院的審判結果相互矛盾的情形,統一專利法院之審判結果將在所有的 會員國之間發生效力。
對於歐洲地區的專利權人,特別是有加入統一專利法院制度之會員國,對 於專利權人個體、小型企業與微型企業等有多項經濟補助措施,可減免經濟相 對弱勢者的訴訟負擔。對於歐洲地區以外之專利權人,雖無法獲得上述的經濟 補助。但在統一專利法院之制度下,裁判費用可望大大減少,係因原先專利權 人需在歐洲多國提起訴訟,而在統一專利法院制度運作後,僅需提起一次訴 訟,就可以在各國間生效。但就本章所言,一旦統一專利法院判定專利無效,
也會使專利權人之專利在各會員國間全部無效。因此,雖然統一專利法院之效 果,可使自身的專利發明獲得更妥善的保護,並提高法律安定性,但在智財策 略的佈局方面,專利權人需要更妥善的評估。本論文會在下一章會以台灣廠商 為例,對專利權人提出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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