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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市鎮開發的當前課題

前一章所述綜合優先度與重要性的順序分析,本研究歸納出造成 台灣過去新市鎮開發不成功的幾點因素與新市鎮開發的當前課題:

6.1 政經快速變動與政策矛盾

台灣政經的變化非常的快速,同時時常因為快速地變化而導致新 市鎮決策的衝突。1970 年代設置開發的台北林口及高雄大坪頂新市 鎮與 1990 年代規劃的台北淡海及高雄新市鎮,由於同與都會衛星新 市鎮,同時開發造成兩市鎮存在著嚴重的政策功能競和問題,對於政 府的資源運用便造成互相排擠的效應。

土地政策的衝擊也造成新市鎮的開發困難。1994 年的農地釋出 方案、1996 年的眷村改建方案等重大政策,釋出許多建築用地,使 得原本以舒緩人口壓力與增加住宅為目標的新市鎮缺乏吸引人口的 條件。

種種的政經迅速變化且政策互相矛盾便使得新市鎮的開發趨於 失敗。

6.2 無法建立統一事權的專責機構

由前一章可知,要能夠成功地開發新市鎮,其中很重要的環節便

是能有一個統一事權的開發機構,以便統籌所有開發工作與計畫。但 過去台灣新市鎮開發並沒有一專責的開發機構,新市鎮開發工作多由 台灣省政府負責,並由住都發展局為開發主體,但未賦與權責與編 制,且住都局另須兼辦全台灣國宅興建與都市發展等繁重的業務,且 住都局的編制與權則不清不足以為新市鎮之開發主體。

6.3 缺乏完整且詳盡的規劃計畫

過去台灣新市鎮在規劃時往往引進國外之理論與經驗法則,然而 卻常常發生引用的方法與計畫並不適合台灣地區。規劃前的事先調查 也做的不甚完善,時常沒有顧慮到不同情況下需要搭配不同的計畫進 行新市鎮開發。

林口新市鎮因為自然地形的關係,常有濃霧且鹽分含量高,冬季 季風又甚強烈,對於居住的環境品質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事前調查 與不同的配套措施就非常重要,仔細規劃新市鎮開發計畫的每一環 節,方能使新市鎮的開發更具完整性與可行性。

6.4 無適當 新市鎮開發 法規

台灣過去在開發新市鎮所使用的法令依據是以都市計畫法新市 區建設條例,尚援用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國民住宅條例與其實行細 則,但這些法規並非專為新市鎮開發而設置,因此並非指引新市鎮開

發之適切憑據。

而由於沒有專設的法源依據,新市鎮開發執行單位往往無法掌握 適當權力,也就難以掌握開發主導權,因此開發目標便難以達成。

6.5 新市鎮開發之財源結構無良善規劃

新市鎮的開發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的投資計畫,財源是否充裕對於 新市鎮的開發有著很大的影響力。然林口、台中港等新市鎮開發,皆 由地方政府自籌,地方政府往往本身財源已難自足,更何況需籌措新 市鎮開發的經費。

追根究底,這些原因不外是地方財政無法取得自主權、一般地價 稅稅率偏低、土地增值稅因為公告現值的漏洞而無法收費等等。因 此,若能有完善的財源結構確保新市鎮的開發經費,方能避免新市鎮 開發的失敗。

6.6 對外交通不便

交通運輸系統對於新市鎮而言是很重要的一環,然而大部分的新 市鎮只靠少數的聯外道路,使得交通不便,不但影響商業也影響居民 遷入新市鎮的意願。因此新市鎮開發若沒有對外增加便捷的聯外快速 道路與運輸系統,對內增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則便難以吸引人口與 商業遷入,進而導致新市鎮開發的失敗。

6.7 未將新市鎮計畫融入周遭城市的都市計畫

過去台灣新市鎮的開發往往未能與鄰近的核心都市發展計畫結 合,新市鎮未能被視為都會區或區域計畫的一環,成分的考慮其與鄰 近都市空間機能關係的互補性,以謀與大都會一起發展。

都市城鎮的發展是靠其附近廣域性的力量,亦即都市需要有其腹 地,使不同的都市間相互交流與互補。因此新市鎮計畫需是一個廣域 地區計畫的一部份,而非獨立的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