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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新市鎮開發案

第四章 國內新市鎮開發案例簡介

4.1 林口新市鎮開發案

林口新市鎮的計畫於民國 59 年核定實施,計畫自民國 59 年至 84 年[15] ,以下就其計畫內容及發展情形,分別加以檢討:

4.1.1 計 畫 目 標

林口新市鎮之計畫目標如下[1] [4] [39] :

(一) 疏導台北都會區不當之發展,容納部分新增之都市人口。

(二) 配合興建國民住宅,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

(三) 提供優良都市生活環境,滿足國民對於生活環境品質提升之需

求。

(四) 作為自足性新市鎮之示範。

圖 4.1-1 林口新市鎮全區模型[40]

圖 4.1-2 林口新市鎮全區模型[40]

4.1.2 開 發 範 圍

林口新市鎮位於台北盆地與桃園台地之間,包括林口台地、觀音 山區以及沿海地區,都市計畫面積 18750.45 公頃,其中住宅區 618.58 公頃、商業區 84.37 公頃、工業區 1279.89 公頃[15] ,都市化地區面 積共 1541 公頃。其都市計畫於民國 59 年 11 月公佈實施,計畫人口 20 萬人[39] ,終極目標 40 至 45 萬人[15] 。其中都市化地區以中山 高速公路為中心,南北長約 6 公里,東西寬約 4 公里,除林口大湖、

下湖、舊市街及大專用地不列入開發範圍外,實際開發面積 1322.45 公頃,分四期開發[4] [39] 。

圖 4.1-3 林口新市鎮開發計畫圖[40]

4.1.3 開 發 方 式

林口新市鎮在開發之初的計畫其開發方式以設立開發機構專責 辦理,開發的主體機構主要由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負責[41] 。 土地取得的部分,工業區原則上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工業用地,徵收 取得土地辦理[41] 。商業區及住宅社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重要 公共設施應用徵收工程受益費辦法建設[4] 。

4.1.4 發 展 情 形

(一) 社區部分(含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15]

1. 第一期開發面積 264 公頃,民國 71 年開發完成。

2. 第二期開發面積 114.41 公頃,公共工程已於民國 75 年 6 月 開發完成。

3. 第三、四期開發面積合計 502.96 公頃,由省政府自民國 78 年 7 月起陸續辦理開發工作。

(二) 工業區部分[15] [41]

1. 第一期開發面積 123.2 公頃以開發完成,工廠計有 20 家,建 廠率為 100%。

2. 第二期面積 129.15 公頃,因區內現有工廠甚多,難以實施整 體開發,以發佈細部計畫指導工廠自行發展,現有工廠 100 家。

3. 第三期面積 106.83 公頃,因涉及林口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暫 緩開發,現有工廠 20 家。因應實際發展現況,該其工業區 將變更為住宅社區。

4. 第四期面積 81.62 公頃,已開發 57 公頃,工廠計有 189 家,

建廠率 100%,剩下的 24.63 公頃以發佈細部計畫指導業者 自行設廠發展,計有工廠 10 家。

(三) 國宅社區部分[41]

住都局於第 1 期重劃區內洽購土地 62 公頃,作為興建國民住宅 用地,經重劃配合 36.8 公頃,其中 29.4 公頃為住宅區、可興建國民 住宅 7400 戶。

(四) 服務設施之提供[41]

1. 大眾運輸系統,除現有台北客運、桃園客運服務當地居民交 通需要外,另闢中崙至林口經高速公路之直達客運班車,增 加對外交通聯繫。

2. 市場: 林口鄉公所設置臨時市場一處。

3. 購物設施:於國宅社區內設置地下商場一處。

4. 遊憩設施:於國宅社區內設置球場、兒童遊樂場等遊憩休閒 設施。

4.1.5 發 展 檢 討

林口新市鎮開發迄今已 20 餘年,檢討其發展情形如下:

(一) 區位條件優越,已具發展舒適都市生活環境之基礎[15]

林口新市鎮位於台北都會區邊緣,區位相當良好,有助於人口及 產業之引進;且已完成都市整體規劃,各項都市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 也已大多建設完成或已保留其所需用地,對開發為具舒適生活環境的 新都市,提供了發展之基礎。

(二) 無積極人口引入計畫[9]

林口新市鎮無積極人口引入計畫,而是採放任性的人口自然、移 入政策,雖林口新市鎮已具備發展舒適都市生活環境之基礎,但政府 又不積極投資公共設施建設,使得生活環境品質相對於周遭核心都市 而言較為低落,自然遷入人口就少新市鎮就不易發展。

(三) 自然條件之限制[9] [14]

林口新市鎮位於桃園台地與台北盆地間,台地上常年吹有季風,

冬季時季風強烈,且帶有鹽分對生活品質構成影響,進而影響人口遷 入意願。

(四) 對外交通不便,影響產業及人口遷入[9] [14] [15] [41]

林口新市鎮對外以及鄰近主要核心都市之聯絡,主要依賴中山高 速運輸,聯外道路不足,致使產業原料及產品運輸不便影響產業發

展。開發初期汽車價位高,擁有汽車者的經濟能力,不會去購買林口 新市鎮的住宅,等到汽車普及時,高速公路亦開始擁塞,便捷性減低,

又無其他如捷運等重大交通建設配合,進而無法帶動人口遷入之意 願。現雖有台汽公司經營台北林口間客運班車,但路線及停靠站不理 想,使用情形欠佳。

(五) 開發單位之事權無法統一且配合不足[14] [15] [41]

林口新市鎮之開發機構經中央指定為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 展局,但其受限於人員編制、預算及不具土地取得權責,而重劃作業 又隸屬地政機關管轄,開發主體機構功能難以發揮,以致開發工作難 以推展。另一方面,新鎮開發所牽涉之工作層面甚廣,而囿於現行法 規之限制,各項工作均有其法定主管機關,甚難將重要事權集中於住 都局以推展開發工作;各法定主管機關若堅守本位主義,不顧一致配 合推展相關業務時,則新市鎮發必然遭遇阻滯。而林口新市鎮需台北 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林口鄉公所、龜山鄉公所配合辦理事項,常有 推諉情事發生,至影響開發進度,如台北縣辦理市地重劃計畫書及重 劃作業經費籌措仍有延宕現象。

(六) 新市鎮開發經費籌措困難[15] [41]

住都局為省府之二級機關,依市地重劃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始得為重劃之辦理機關,因此林口新市鎮開發費用之籌措係

由台北縣政府與桃園縣政府成立特別預算後,由縣府向省建設基金及 行庫貸款辦理公共設施敷設及地上物拆遷補償支應,再由抵費地標售 得款償還行庫融資利率偏高,造成開發成本負擔高及開發年限延後等 不利因素;在此情形下縣府便需承擔財務風險,導致其貸款意願低 落,開發工作之執行亦不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