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新市鎮開發案例簡介
4.2 高雄市高坪新市鎮開發案
高雄市部分高坪特定區於民國 77 年 11 月俸行政院台 77 內字 31405 號函核定列為大坪頂新市鎮第一期開發區,並成立「高坪特定 區開發委員會」指導開發[41] 。於 78 年 7 月 15 日公告徵收第一期 80 公頃土地,第二期至 82 年完成。
圖 4.2-1 大坪頂新市鎮區位關係圖[42]
4.2.1 開 發 目 標
高雄市高坪新市鎮之開發目標如下[1] [15] :
(一) 開發為一休憩與商業服務設施自足式之都會新市鎮,預計容納 六萬人口。
(二) 利用國宅土地興建八千戶國民住宅,其中百分之七十為臨海工 業區之勞工住宅,其餘供應一般中低收入家庭,為臨海工業區、大寮
及林園石油化學工業區員工及眷屬提供良好之居住環境。民宅用地為 容納未來高雄都會區內增加之部分人口,減低人口成長壓力。
(三) 有計劃開發以確保土地資源合理運用,均衡高雄都會區之發 展,改善就業與居住兩極現象。
(四) 引進各階層與職業之居民,促進社會均衡,避免本新市鎮成為
「工人窟」之社會現象與問題。
4.2.2 開 發 範 圍
原臨海工業區之工業住宅社區;面積 295 公頃,完全屬於高雄市 行政轄區 [1] 。除中油油庫全界土地與軍事基地外,皆列入開發範 圍,面積 272 公頃。計畫人口預計 6 萬人。
圖 4.2-2 高坪特定區區位關係圖[42]
4.2.3 開 發 方 式
主體由高雄市政府負責開發[15] 。高坪新市鎮之開發擬依照內 政部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日合內字第 24188 號函頒布之「實施區段征 收改進要點」辦理。此種開發方式兼具「區段征收」與「市地重劃」
兩者之優點,其要點為:
1. 實施區段征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 築之土地,按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
稱之為「抵價地」。
2. 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土地面積之限制,亦即原土地面積大 者可發還之土地面積不受平均地權條例之限制。
3.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以其應領補償地價折領抵價地者,
於徵收公告期間提出申請者,仍發給現金。
4. 土地所有權人所需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 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水道、體育場、市場、國民 學校等等。
4.2.4 發 展 情 形
已完成地質鑽探與調查、地形測量、撤銷工業用地編定、辦理禁 建、協調放寬飛航管制、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需求檢討及聯外道路選 定。高坪特定區整體開發計畫於民國 77 年 11 月由行政院核定。
4.2.5 發 展 檢 討
(一) 受飛航管制、高壓電塔及軍事設施之影響,限制發展[14] [15]
新市鎮部分地區因受高雄國際機場飛航管制影響,及高壓電塔與 軍事設施遷移不易。且部分地區受非但營區禁限建限制級公共設施用 地比例偏高(面積 139 公頃占開發面積 56%),也形成財務負擔極重,
對工程及財務計畫皆構成重大限制因素,致使該地區發展受限。
(二) 土地私有,整體開發不易[14] [15] [41]
大坪頂新市鎮土地大都為私有,經高雄縣政府調查後,地主以區 段徵收開發方式之配合意願不高,政府很難控制開發進度,並加以整 體規劃設計。政府曾兩次召開說明會,結果僅有 20%地主同意,雖依 法毋須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義可辦理,但可以預見抗爭組裡將使開發 工作窒礙難行,故開發工作難以推展。
(三) 對外交通聯絡不便,產業及人口引進困難[14] [15]
大坪頂新市鎮位於大坪頂台地,對外聯絡不便,對人口及產業之 引進有極大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