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總督府的大租權整理與業主權確立

第三章、 業佃關係與殖民現代性

第五節、 台灣總督府的大租權整理與業主權確立

第五節、台灣總督府的大租權整理與業主權確立

日人於佔領台灣後,旋即於 1898 年公布了台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

首先由北區的文山、石碇、擺接三區開始,反映了日本的武力征服台灣的順序,

即由北到南的方式展開。(江丙坤,1974;涂照彥,1975)自 1898 至 1903 年,共 測定了 352,894 筆,202,576 甲的土地,共投入 1,760,000 的工作人力,耗資

5,220,000 圓,土地調查的同時,並根據業主(在此日人將其等同為小租戶)申報的

大租負擔,來制定大租名冊。據此基礎,在 1903 年展開了整理大租權的工作。

壹、大租權整理

根據日人在土地調查與大租權整理中所製作之「大租名冊閱覽人數及補償金 額之交付」所載,擁有收取大租權利者共計有 339,934 人。報告調查中,將大租 分為「大租權利者」與「大租義務者」,權利者包含擁有大租權之典權與胎權者,

義務者包含對業主權負擔典權者,但在大租權廢止之後,這些制度均不再為政府 所承認。涂照彥(1975:39)將大租權與業主權可能重複計算之情形納入考量後,

據此推估,1905 年台灣農村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擁有收取大租之權,最多集中 於彰化、嘉義、鹽水三廳,斗六、台北、鳳山則次之。

根據這些基礎調查,在 1903 年發布了大租權整頓公告,公告之後禁止新設 定大租權,也禁止大租權再向小租權提高租額;1904 年又公布律令第六號「關 於整頓大租權一事」,將 1903 年確定的大租權予以取消,並對大租權人和相關繼 承人以公債券的方式加以補償,與此同時,也確定了以業主(小租)權為中心的單

一土地所有制。於土地調查開始後,1904 年即頒布「台灣地租規則」,以水田收 穫的 6-8%,旱田收穫的 5-7%作為收取地租之標準。對於大租權人,則以債券方 式加以補償,後來債券價值低落,由台灣銀行出面收購。

就業佃關係的角度而言,土地調查系列工作大致完成後,日本政府實施的大 租權廢止政策對前述台灣長期以來「一田二主」關係進行改造,確定小租權人為 國家收取地租的對象36,並以國家力量宣告大租權人不得再向小租權人收取地 租。

在大租權整理之前,人地關係混雜的情形之下,如果統治者如清朝政府的動 力僅只於收取地租,大約仍可達成,只是隱匿田產多少、收取地租多寡而已;民 間買賣土地時,也有許多非國家法律的機制可保障交易安全,例如請地方仕紳出 面公證、擔保等等。但對日本殖民者而言,土地關係的「混亂」與難以理解,將 使日資在台灣的土地交易安全無法獲得保障。正如矢內原忠雄(1929)所多次指出 的,日本土地調查原因除了治安、財政考量之外,乃是為了「基於明確土地之權 利關係,使其交易安全而得經濟上之利益」,土地調查與所涉及的業主權確立工 作,乃與日本在台灣現代金融活動的進行密切相關,將於下章後述。

大租權的整理並非想像中一勞永逸,雖然久佃成業的狀況不會一直循環,但 是實際經營者與國家承認的土地所有者,這兩者之間,就像海浪與海岸線一樣,

是不斷在變動的,被國家承認的土地所有者脫離實際耕作者時有所聞,許多不在 鄉的業主在此又漸漸像清代的部分大租戶一樣,脫離了對土地的掌控。但卻在日 本時代有了不同,因為他的地位已經有以現代物權為內涵的業主權保障,因此即 便脫離了實際耕作生產的過程,也不至於失去產權價值,佃戶也難以因為經濟實 力提升而自居業主,通常必須經過買賣,過去那種「離開土地耕作即漸漸喪失實 權」的久佃成業趨勢越來越難再度發生,除了清末即已達到的商品化農作之外,

再加上日本以國家殖民政策為支持的勸業銀行,將土地化為可安全交易、放貸的 資本,業主權已經越來越接近我們現代所知的土地所有權,不過因為日本人對地 籍的掌握仍不夠精確、共有土地比例過高以及業主權設定目標集中於富農這三大 特色,與國民政府實施土地改革之後的地權樣態相比,日治時期的業主權實難謂 已與戰後的土地所有權樣態完全相同。

自土地調查與大租權整理之後,日治時期對租佃關係的處理偏向業佃調解,

不再有大規模更動,僅至 1930 年戰爭時,才以社會安定為由,頒布租佃統制令,

規定地主不得任意提高佃農租額。台灣總督府沒有對業佃關係進行改造,也因此

36 在國家確定收租的同時也確定了小租權人才是真正的業主,與North 分析的國家與產權確立 的過程是呼應的,國家既然承認、保護小租權人可主張業主權,當然也會同時開始收取地租。這 個在耕者有其田一章中會繼續說明。

台灣農村生產關係並未脫逃 N.Elvin(1973)所提及的「高度均衡陷阱」太遠,但日 本基於自己的需要,而於台灣所發展的輕重工業與軍需工業仍使台灣農村人口比 例緩慢下降。1905 年時,台灣有 67.07%的人口37從事農業,屆至 1949 年土地改 革開始前,根據 1948 年的記錄,農業人口佔 55%左右,但這 55%當中有多因為 戰爭所造成之工業凋敝而回農者,實際長期從事農業者或許更少。雖然日本政府 的工業計畫對台灣農村勞動力的吸收造成了一定效果,但台灣的業佃制度陷入地 狹人稠的發展困境,早年久佃成業的光景自此早已不復見—就算業佃制度能夠突 破歷史條件,以這樣的方式再一次調節,也會被日本政府關於業主權的法律規定 所禁止—高達八成的農家負債,多數的佃農無法取得安定的土地耕作權而缺乏生 產動力,1949 年陳誠據這樣的觀察而主張,台灣必須實施三七五減租。

貳、日本的土地調查與業主權確立

台灣自清乾隆年間形成大小租分化的租佃關係,官府於後期以小租戶為納 稅義務人並同時承認大租的法定地位,台灣總督府便站在這樣的基礎上推行土地 調查事業、廢除大租權、土地登記等種種殖民近代化事業,有論者38認為業主權 在日治時期已經轉化成近似於近代所有權形式的物權。但是,台灣人民素來以「隱 匿田產」為風,不願田產被政府查知、繳納稅金;且全面登記土地田產耗費時日 與金錢,台灣總督府於治台初期財政困難的狀況下,為何堅持進行產權近代化的 工程?在完成土地調查、廢除大租權、土地登記之後,業佃關係是否就此全面轉 化為近代的業主權/所有權?

1898 年,台灣總督府根據六三法中所賦予的律令制定權頒布台灣地租規

則,沿襲劉銘傳之規定,確定由小租戶繳納地租,並如前章所述,開始著手進行 大租權的整理,同時以「國家登記承認業主權」為誘因、「無主地一律收歸國有」

為威嚇,促使台灣人民踴躍登記田產、繳納地租。根據台灣總督府稅務職員共慰 會於 1918 年所編之台灣稅務史指出,「人民繳納地租,即可得到屬於自己的業主 權。因而出現了意料不到的結果,(地租的徵收)確實獲得好成績。」39;涂照彥

(1975:388)亦指出,因台灣人對於無主地收歸國有的政策「極感惶恐不安」

,因 此一改清代的隱匿田產作風,主動向新政府爭取其對土地所有權之確認。由於日

37 臨時台灣戶口調查部,臨時台灣戶口調查結果表,1908

38 如魏家弘(1996:110)指出:「清治時期人民土地法律關係進入日治時期後,即被一一地改稱為 所謂『業主權』、『大租權』…等法律關係。然而,此種法律關係或概念的改換,並不僅僅是由日 本統治者或其法律人在清治時期『業主』或『大租』等習慣概念的名辭上,多加一個『權』字樣,

即屬轉化完成…(台灣總督府的種種土地調查措施)使得業、業主權逐步地『近代歐陸法化』而轉 化為具有私性質、觀念性、絕對性的近代歐陸法上所有權。」

39

人耗費大量人力與經費進行詳細調查,又兼因台灣人民為了確保自身土地不被收 歸國有而踴躍申報,在土地調查工作當中,由國家所掌握、必須納稅的水田耕作 面積由調查前的 214,734 甲增加為 313,693 甲,旱田則由 146,731 甲增加為 305,594 甲,總共增加了 257,840 甲,較劉銘傳時代增加了 71%40

但若台灣總督府目的僅在於徵收田賦,則採取與劉銘傳時代相同的策略即 可,為何必得在確立業主權的同時取消大租權,使得業主權趨向單純化、成為在 形式上具備近代「一物一權」特色的土地所有權?乃因台灣總督府之所以亟欲確 立業主權,除了徵收租稅之外,也與勸業銀行在台灣的土地金融事業息息相關。

日本勸業銀行於 1896 年成立,按<勸業銀行法>之規定,其所辦理之主要業務為 不動產抵押貸款 1903 年六月,勸業銀行法修改,確立業主權成為可成為資金借 貸、擔保的對象,1905 年,勸業銀行在台灣銀行開設窗口進行代理貸款。在勸 業銀行與台灣銀行締結代理契約時,副總裁志村於重要幹部會議上明確表示41

「此業務(台灣代理貸款事業)兩行(指勸業銀行和台灣銀行)並非基於利益,而實 際上無非是履行國家事業所應盡的義務。」作為國家義務的一環,勸業銀行對台 灣的農地放款業務則主要是貸款予地主進行農地改良業務,以利日本在台的砂糖 與稻米事業。譬如 1903 年 6 月 2 日,勸業銀行代表便於日本貴族院日本勸業銀 行修正法案委員會上發言42指出:「在台灣的農業中,重要的是,對從事砂糖及 稻米的耕作者,以年賦償還方法給予資金貸款,使其改良發達。在仰賴外國輸入 大量砂糖的今天,最要緊的是向內地供給砂糖。」在這樣的政治經濟目的之下,

台灣舊有複雜的大小租關係便成為農村土地放款的阻礙,也促使台灣總督府必須 大力改造業主權,務必使勸業銀行的放款業務得以在台灣土地上順利開展。

不但如此,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時,也因土地尚未進行有效力的土地登記 而使地主卻步,因此,台灣銀行跟勸業銀行均表達43了土地放款、借貸業務推動

不但如此,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時,也因土地尚未進行有效力的土地登記 而使地主卻步,因此,台灣銀行跟勸業銀行均表達43了土地放款、借貸業務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