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強制現代化下土地改革:從西方挑戰到國共鬥爭
第三節、 由鄉莊社會到現代社會
農復會既已成立,首任主委又為出自杜威門下的留美學生,在「新潮」之 下,已然決定要動手解決社會問題。於中國共產黨矢言解放台灣、除農復會專款 之外的美援斷續不定的局勢之下,農復會開始以特殊的中美合作架構推動土地改 革、改造農村社會。
壹、發展中國家的追趕任務
根據曾任農復會主委(1973-79)的李崇道於「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口述 歷史訪問記錄」72中指出:
農復會的模式對於發展中的國家很有貢獻,因為假如在已完全發 展、開發的國家,其有關機構各方面的功能都很全備的話,我想相對 地農復會型的機構可能發揮的功能將會減少很多。這是假定發展中國 家的行政體系架構中有許多缺陷的地方,此種缺陷如要經過政治程序 作行政機構的調整,尤其在所謂的民主社會中,大概要很長時間;我 們既等不及這樣的調整,時間又漫長,農復會這種機構的設置正很適 合,可補其不足。
曾任農復會委員(1978-79)的張訓舜也指出同樣的看法:
農復會是中美聯合組成的一個十分特殊的機構,並在一般政府機 關的架構內,而且我們當時有個觀念:農復會是隨時可以在工作完成 後結束的,因為它不是一個永久性機構。73
農復會雖然不是固定的機構,它的接觸卻是多方面的,只要業務 上有需要,農復會可以直接跟任何階層的機關合作計劃:不論中央機 關、省屬機構、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以及學校、農會、漁會、水利 會及合作社等等,無不可直接聯繫。所以「上下溝通、左右聯繫」均 無問題;這是沈先生(沈宗瀚)的口號,也正反應出當時農復會的運作。
正因為農復會是以完成計畫為目的,所以它不侷限於和哪一階層,哪 一機關接觸。74
而李崇道在同篇訪談中,更清楚地指出了農復會經驗的特殊而難以複製的 性格:
假如是完全開發國家(要實施農村工作),可以按照一國現行的法 規,逐步漸進地去做,根本不需要農復會這種類似的「特種部隊」的 設置。「特種部隊」有其優點與缺點,用人得當則好,否則適得其反。
72 pp.7-10
73 前揭書,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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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復會型的機構是應開發中國家的需要而設,惟其政府首長須有遠 見、有誠意,全心要來為農村、農民解決問題,並且須選對主持人,
能選用確實具有高尚的品德、良好的訓練背景的人來領導。同時要訂 定一種政策,這個政策必須能夠在現行的行政系統和法律許可範圍之 內有效運作,並通過當地執行機關來執行。…移轉台灣經驗,也只能 是那一個很抽象的「哲學」或基本理念的部分,而很具體的工作執行 細節部分則須因地制宜。75
但冷戰體制下的土地改革刻不容緩,等不及發展型國家慢慢培養適合執行 政策的官僚,此時農復會扮演了三重的角色:一是經費上的支援、二是補足 1940 年代尚不成熟的官僚系統、三是美國專家的技術支援,第三點可以由李崇道的發 言看出:
這(指農復會的委員)是兩方面的:一方面是美援的提供者;一方 面是美援接受者。雙方面都要有相對等的認識;綜觀美援所有受援國 家,大多雙方功過無法相抵,而且往往過多於供。因為其經濟策略的 運用如果不當,會打擊當地受援國家自己的農產品。尤其人事方面…
若美方專家兩年一任就回美,只等於本身是公務員完成一個短期任 務,也無法有重大的貢獻。為什麼假定上述這些條件呢?因為農復會 本身功能幾乎超過農林部,對這種超部會的機構假如受援國家沒有這 種雅量,怎能接受這樣的一個機構的設立…並不是所有國家都能如 此。我相信當時,因為我們剛剛抗戰勝利,很多事情要做,需要經援,
更需要技術,農復會將技術與經援加在一起而以農民需要為重來運作。
相較美國在日本的改革工作直接以軍事單位發布指令,要求其立即實施土 地改革,並規定其法案必須經過美方批准才能施行,其在農復會所留下的公開記 錄可說相當溫和與尊重當地政府,也造就了農復會—此一美援在亞洲的特殊合作 機構。美方對中方所採取之策略原因不得而知,但 Ladejinsky 曾短暫提及:「農 村復興委員會並不純粹是美國的,而是中美合辦的委員會。有中國主席一名,另 中美委員各二人。我們美國人在財政上予以供應,但並不指揮一切。鑒於民族主 義在亞洲趨於白熱化,我們必須謹慎,不能這樣做。」可見於美國政府而言,於 亞洲實施土地改革的敵人除了共產黨之外,也有第三世界殖民地日益高漲的民族 主義運動,中國既為二戰戰勝國,在美國議會又有悠久的遊說傳統,其不能以對 日本政府的強硬態度面對僅守台灣一地的中華民國政府,原因或許在此。不無論 其表面上態度尊重與否,一整套關於美國為首的自由陣營鬥爭共產主義、防止亞 洲農民遭赤化、推動亞洲農業成為工業化基礎的社會改造計畫,即以農復會為平 台開始在台灣大規模展開。
75 前揭書,p.22
貳、土地改革與新農村社會
於農復會第一次工作報告76中,表明農復會的工作目標為:
本會自開始工作,即以提高農村生活水準為基本目標,此項目標實 質上迄未變遷。但委員會於方案實施後不久,即了解推行農業方案,如 不同時解決社會問題,無由達到上述目標;並瞭解社會問題之解決遠較 增產問題為困難而根本。技術問題必須與社會問題同時解決,不可分離。
其中所言農村「社會問題」解決方法,根據張憲秋(1989:21)指出,即為 1.
土地改革,2.農會、水利會與漁會改組,3.鄉村衛生,4.設備改善,5.合作社共同 運銷等項目,而土地改革為一切問題之根本。若不辦理土地改革,農村結構仍如 前兩章所述之鄉莊社會—業佃關係之中,現代政府欲推行任何政策均將告失敗。
張憲秋(1989:23)也同意此一說法,其指出:
農復會始終重視農村社會問題改善。原因之一為鑒於在大陸時未及 普遍辦理土地改革、地主、借貸、與中間商人問題,久困農村。通達農 民之推廣,農貸與農用物資管道均未能及時普遍建立。故工作同仁於台 灣農村建設,對上述障礙之突破,均心同此理,求其成功。
進一步而言,土地改革作為一社會改革方法,所隱含的不只是 Ladejinsky 所 指出的「讓農民擁有私有產權」,也包含改造當地鄉民社會(peasant)成為一能夠 支持私有產權制度的新農民(farmers)社會,並讓政府順利取代地主所扮演之公共 服務角色。張憲秋(1989:77)進一步說明:
地主對農業發展之阻礙,不獨限於以地租剝削佃農,使其失卻增產 意願。彼等亦為農村債主與收購佃農產品中間商資金之來源或夥伴,
與私利為前提之農村發言人,凡有所言,佃農唯唯否否。故在地主橫 行之國家內,政府諸事難辦。調查農民需要時,所得答案,常含地主 個人利益之偏差。難辦推廣,因佃農收穫一半交租,不願施肥噴藥。
僅改良品種之種子,取得一把,即可繁殖,為唯一可被佃農接受之科 技。難辦貸款,因佃農無抵押品,且即便向銀行貸款,收穫後仍須先 交地租與償還過去積欠地主之貸款,對銀行而言,還款無保障。
若干發展中國家自行辦理土地改革,則各有偏差:……或未計及大 地主土地瓜分後之相關管理,如錫蘭將大茶園分割後,無人管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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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修剪茶樹,亦無妥人管理製茶場,以致出口外匯銳減。伊朗沙 王實行土改後,農業銀行,教育部,水利單位均不及開分支銀行,派 遣鄉村學校教員與派遣工程師管理水井灌溉系統。以上種種缺陷,使 立意良好之土地改革計畫,未為農民帶來真正福利。概因地主雖應去 除,但彼等平時所辦之事,政府須事先設計於先,在土地改革實施後 立即補足,以免脫節。
台灣自 1949 至 1953 年分三步完成土地改革,去除地主對租佃之控 制,亦去除農村債主,與政府和農民間溝通之中間障礙。同時改組農 會,強化農會各種服務。使地主除去後農民所得服務,較以往地主所 供應者更好,使免繳之地租成為實質之收入增加。
從「概因地主雖應去除,但彼等平時所辦之事,政府須事先設計於先,在土 地改革實施後立即補足,以免脫節」乙段即可看出,即便至土地改革實施前夕,
地主(過去被稱為業主)平日仍在農村扮演貸款、產銷、水利等等重要公共角色,
政府所為者,並非只是「踢去地主」,而乃是對農村社會結構進行一大規模的制 度變革。此一制度變革正式終結奠基於業佃制度之上的鄉莊社會結構,譬如此後
「頭人」一詞改為稱呼基層鄉村選舉的樁腳,「耆老」則漸漸成為社區文史工作 者的訪談對象,就算仍有調解之功能,也不再被國家所承認,政府所欲達到的效 果便是讓自己來辦「地主平時所辦之事」,才不必老是讓地主「因個人利益」而 做農村發言人,導致政府諸事難辦了。甚至首任委員沈宗瀚(1971)直接指出:「倘 純粹就農家經濟之立場而言,維持現有之租佃關係或徹底實施耕者有其田均無不 可,但若准許地主任意收回出租耕地,則後果嚴重……合理之租佃制度之存在,
有利於(經濟發展之後)農民擴大其經營規模。」這與陳誠等僅將租佃制度指為「落 後而須要剷除」的官方文件相較,顯然更誠實地點出這波產權制度改革與國家政 策方向之關係。賦予農民部分私有產權不但能解決聯美抗共的政治問題,也能為 其後的農業政策(例如擴大經營規模)鋪路,既然產權制度變革由政府以強制力量
有利於(經濟發展之後)農民擴大其經營規模。」這與陳誠等僅將租佃制度指為「落 後而須要剷除」的官方文件相較,顯然更誠實地點出這波產權制度改革與國家政 策方向之關係。賦予農民部分私有產權不但能解決聯美抗共的政治問題,也能為 其後的農業政策(例如擴大經營規模)鋪路,既然產權制度變革由政府以強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