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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護理人力供需

護理人力政策是表現一個國家醫療照護品質的重要指標之一,也 是呈現一個國家將國家資源投入國民健康的指標之一(蔡淑鳳、王秀 紅,2007)。護理人力養成指護理人力進入就業市場的動態過程與關 係,其重點在於護理人力養成的量與質是否滿足人力市場上之需求;

護理照護市場係指護理人力所提供的護理照護服務與民眾間的關 係,重點在護理照護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能滿足民眾的護理照護 需求(盧美秀,2005)。

國際護理協會(ICN,2006)指出護理人力的定義不只是數量的 問題,影響護理人力供需因素包括工作負荷量(workload)、工作環 境(work environment)、病人病情複雜度(patient complexity)、護理 人力照護層次(skill level of the nursing stuff)、護理人力組合(mix of nursing stuff)、成本效益(cost efficiency)以及效果(effectiveness)

等,由此可見護理人力是複雜的政策(蔡淑鳳、王秀紅,2007)。

需要係指一群人以專家及主觀角度,判斷於某一特定族群或特定 地區民眾所應提供醫療照護服務之護理人力數量,但與民眾本身的意 願或支付能力無關。事實上在人生的各個階段都有其不一樣的醫療照 護需要,護理教育應積極培育可以提供各個階段醫療照護需要的護理 人才(石曜堂、蔡憶文,2001;余玉眉、陳月枝、田聖芳,2002;

Hall, 1978)。

在護理人力的供給與需求分析上,護理人力的供給面,係指可以 提供護理照護服務人力的數量,即在護理人力市場提供的報酬下,願 意接受此份工作的人數;護理人力的需求面,係指護理人力市場受主 客觀環境影響下,最後可以進入護理照護市場服務的數量。目前雖然 護理畢業人數眾多,但由於各醫療院所的工作負荷量不斷擴增,所提

供的報酬又比以前差很多,而且又採約聘僱方式,所以離職率不斷提 高願意接受工作的人數已愈來愈少(盧美秀,2005)。

主客觀環境包括醫療照護市場的需要、醫療院所本身營運的考 量、政府制度或法規的限制等。目前許多醫療機構都很想刪減護理人 力,但因礙於醫院評鑑要求,不得不配置標準人力。一旦通過評鑑,

即採遇缺不補政策,因此常造成護理人員工作過度負荷現象。

界定人力供需失衡的基準係以民眾需要為基礎,或人力市場容量 為基礎,以免做成錯誤決策,例如我國現有護理人力與人口比遠低於 其他國家,但卻因醫院評鑑標準或其他因素的影響,致使護理人力市 場容量不足,造成護理照護市場供給無法滿足民眾需要,但護理人力 市場卻有供給過剩的矛盾現象。

國內護理人力供求的推估概念架構依:以現行政策配合未來人口 數與醫師之比例推估、以現有預算編制配合未來人口數、病床數、學 生數推估、以專家評定標準配合未來人口數、病床數、學生數推估,

依據目前教育體系政策及比率維持現況之下,推估未來十年護理人力

「需求」,依據「護理人員與人口比」在 2012 年是 87,234 人,「供給」

之預估上,假設現況不變(各層級畢業生以 2000 年為基期),在 2012 年時年齡在 65 歲以下的領證者共 275,432 人,估算其中 60%為有意 願投入護理人力市場者為 165,259 人;經過專家判斷變化趨勢,推估 對未來十年護理人力「需求」,依據「護理人員與人口比」預估 2012 年低標需求人數為 119,386 人,中標為 140,899 人,高標為 172,578 人,「供給」之預估上,計算出 2001~2012 年新增的畢業生人數為 83,986 人,2012 年領證總人數為 228,623 人,願意執業之人力為 137,174 人(張媚等,2005)。

2004 年 7 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護理人力

政策將從人力供需評估、人力組合創新模式、法規制度的修訂與訂定 以及執業能力建構,為主要的政策規劃方向(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 處,2004)。

國內護理基本資料片段凌亂無專責單位來統籌整合,護理相關和 基本資料零散片段毫無統整檔,僅見針對執業人數統合資料,但執業 登記之資料不足以做為人力政策分析之供需評估的依據,2005 年衛 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委託普查各層級臨床護理人員、衛生局所 公共衛生護士、護理之家與居家護理之護理人員、助產士、麻醉護士 以及照顧愛滋病患之護理人員等,以了解台灣各護理執業領域不同護 理人力與護理環境之現況,並委託建置「護理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2006)。

護理人力創新模式擴增護理執業範圍,增加護理新角色功能的扮 演與參與,衛生署委託試辦不同層級臨床護理人力之留任措施、試辦 不同型態之全責護理模式、磁性醫院試辦計劃以及複合式護理人力模 式之推動計劃等。

法規的制定上,1964 年「護理人員管理規則」、1991 年「中華民 國護理人員」到 2000 年「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增修條文」,為台灣 護理之里程碑,除「護理師」、「護士」法定護理人員名稱外再新增「專 科護理師」法定角色,護理法規的制定與修定步驟繁細而冗長,但卻 是政策可長可久與影響深遠的策略(蔡淑鳳、王秀紅,2007)。

執業能力的建構上,護理證照的辦法原本為管制職業人員的素 質,近年來考照比率快速增加,護理師考取率近四成,護士考取率近 三成,具有證照之人數劇增。但是臨床發現有執照的新進人員,臨床 能力與實務要求有落差,一次考試終身有用的證照制度已不合時代需 求,應推動專業證照更新制度:護士、護理師證照更換,每六年一次

以強化護理人員繼續終身學習(余玉眉等,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