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說明
第一節、 台灣電信服務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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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說明
第一節、 台灣電信服務發展歷程
台灣電信開放自由化過程與推動策略及成果,可概分為以下三階段:
第一階段(1987~1995年):
開放用戶終端設備(開放手機)及電信加值服務 (1995年開放 CT2 ),其中以1995年開放的CT2最為轟動,乃因台灣電信市場長期由 政府之電信總局獨家壟斷,而CT2是第一次開放民間企業可以經營特 許之電信服務,CT2開放時存有許多爭議,最後由九家公司獲得特許 經營權,雖然當時CT2被認為是一個過度時期的行動通信產品,但多 數有興趣投入的業者仍認為經過多年之政府獨家壟斷,介入特許之電 信服務仍有利可圖,乃爭相投入。
第二階段(1996~1998年):
台灣電信三法在1996年7月1日通過,將當時電信總局的監理與業 務分家,完成電信總局之改組及中華電信的公司化,同時開放行動通 信(GSM大哥大、呼叫器、行動數據及中繼對講機系統)及衛星通信業 務。其中以行動通信的開放最為受到各界矚目,以往申請一支大哥大 門號要排隊,而且要等上數周,通信費與月租費用也高得驚人,自從 開放大哥大民營後,採取開放競爭,從此台灣的大哥大滲透率成幾何 級數上升,超越歐美,成為全世界行動電話密度最高之國家之一。
第三階段(1999~2001年):
交通部開放固定通信綜合網路、國際海纜電路出租、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開放語音轉售業務與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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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服務執照。政府為加強實體網路的建設,交通部於2002年開放第 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以及2004年再次開放固定通信業務。
2006年2月,因應通訊與傳播匯流趨勢,將原交通部(負責電信 業務)及行政院新聞局(負責傳播業務)兩個不同監理機關的功能合 而為一,參考美國FCC做法,於行政院轄下設立通訊傳播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開啟了通訊傳播的新紀元。NCC成立之後,因應無線寬頻 網路服務之未來趨勢,於2007年7月開放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 執照。
回顧台灣電信服務的發展,由A公司於2001年開始營運的1900兆 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是採用日本發展的PHS技術標準,A 公司部分技術向日本DDI Pocket電信公司引進,因為當時GSM系統的 數據通信能力仍相當有限,A公司強打低費率、強調低功率(低電磁波) 及數據通信上網的能力,初期吸引不少用戶。而當3G行動上網的速率 提升之後,台灣PHS系統在數據通信速度提升並無進展,經營規模已 不斷縮小,終於走入縮編、重整,並停止中、南部PHS服務的困境。
此外,亞太電信因標得800MHz 頻段,選擇當時該頻段的主要技 術美規的cdma2000系統,有別於目前國際主流標準以歐規WCDMA系統 為3G規格,受限國際上採用cdma2000系統的國家與業者不多(有美國 Sprint、中國聯通及韓國行動通信業者採用),初期用戶出國時漫遊 受到限制,且其行動寬頻上網的技術演進速度不如WCDMA系統快速,
而使亞太電信的cdma2000在台灣市占率並不高。
以NCC於2007年核發的行動寬頻接取業務執照(WiMAX)而言,各業 者雖陸續於2008年陸續開台,由於WiMAX產業鏈未完全發展,且後來 WiMAX技術的主要推手Intel的退出市場,無法形成經濟規模,致使國 內各WiMAX電信公司已開始整併,甚至結束營運,退出WiMAX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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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年度 開放內容
1987-1995年 開放用戶終端設備(開放手機)及電信加值業務。
1996年 電信總局改制,將監理及營運分家。
1997年 開放四項行動通信業務。(呼叫器、行動電話、行
動數據、中繼式無線電話)
1998年 開放衛星節目中繼出租及衛星通信業務。
1999年 開放公用事業經營國內陸纜電路出租、1900兆赫低
功率無線電話(PHS、 PACS、 DECT三種技術)
2000年 開放固網綜合網路業務。
2001年 開放國際海纜電路出租、語音單純轉售(ISR)
2002年 開放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
2004年 固定通信業務再開放。(無業者申請)
2006年 交通部電信總局與新聞局廣電處合併,成立NCC。
2007年 開放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BA)執照,共六家WiMAX執
照。
2013年11月 預定開放第四代無線寬頻(4G)執照。
台灣電信自由化開放歷程
表4-1台灣電信自由化歷程
資料來源:NCC網站,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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