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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權受軍方侵犯之危機思考

第四章 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第三節 司法審判權受軍方侵犯之危機思考

有限公司,1989),頁 150。 

113 「臺灣省戒嚴時期軍法及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劃分暫行辦法」公布日期為 1951 年 10 月 20 日。

參見總統府第三局公報室,《總統府公報》第 317 號第 3 版,1951 年 10 月 23 日。 

集 2-司法獨立》(台北: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頁 216‐217。 

156 社論,〈從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說到取締流氓辦法〉,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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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更臻成熟,本案反映政府在軍司法改革上的無能,如「開倒車」一般永無止境地 退步。163

對於軍法與司法審判權之間的問題,涉及了普通法院的職權是否遭受軍法機 關的僭越,由於 1951 至 1954 年有三次劃分辦法的變革,因此《自由中國》也相 當倚重藉由法令的修訂來約束軍法權力的蠻橫,曾為此刊登了兩篇社論與一篇短 評以進行法規的探究。從最初「臺灣省戒嚴時期軍法及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劃分暫 行辦法」對軍司法審判範圍的界定標準過於模糊提出責難,而後來修訂的「台灣 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的兩次修訂不但改善 了衡量標準不夠具體的缺點,也限縮了軍法的權力,《自由中國》對此也一再地 表示肯定,並且心態越趨樂觀。然而後來卻發現法規本身並無法有效地拘束軍事 機關,軍事機關還是依然故我地拘捕非軍人身份的一般老百姓,侵略原本屬於普 通司法機關的職權,執政當局對此消極漠視,甚至司法機關本身也樂於放棄職守 而為虎作倀。

根據姚嘉文的研究,其將戒嚴時期違法逮捕拘禁之情形分為四大類:「1.非 軍人受軍事檢察官逮捕拘禁,其所犯罪名屬於戒嚴令指定交軍事法庭審判範圍。

如叛亂罪;2.軍事檢察官假藉偵查叛亂罪等案件名義,偵查一般案件;3.其他情 治人員無端逮捕平民,短期內釋放;4.在服刑期滿後,又藉其他原因拘留人犯,

不予釋放,或移送其他單位,實際進行拘禁。」164基於以上情況,《自由中國》

從 1956 年以後將論述的重點從法規本身內容的優劣,轉為現實社會中軍法與情 治單位如何隨意濫捕並拘禁偵訊人犯的情形。雖然逮捕到偵訊這個過程至多只有 侵害到司法警察與檢察機關的職權,但是隨後若將案件移送軍法審判,那無疑就 會僭越法院的權限,例如劉自然事件所引發的五二四騷動案,以及八德鄉五口血 案,皆有將本屬一般法院審理的人犯移送軍法審判的情形,因此《自由中國》在

       

163 社論,〈開倒車-走私案移送軍法審判〉,頁 3。 

164  姚嘉文,〈從法政制度看白色恐怖〉,收入於倪子修總編輯,《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 探討》(台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2001),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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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實務案例中的評論雖然有些情形軍法機關的行為不一定有侵害到法院的權 限,但卻無法否定將來侵犯的可能性。

1958 年以後《自由中國》刊登了數篇以人權保障為主題的社論與文章,以 憲法規範的基本人權為基礎,探討軍法力量的擴大進而對人權的戕害,並明確描 述這些軍事與治安單位的行為是如何無視與違反憲法,乃導致人權的保障一直無 法落實。此時的《自由中國》已經完全無法相信早年制定的劃分辦法能有效管理 軍司法職權範圍的分際,心態也早已從樂觀轉為消極,因此不再寄望有任何方式 能夠解決軍事機關在司法方面濫權的問題,於是開始尋找補救的措施。《自由中 國》想到的補償方式有兩種,一個是提審制度,另一個則是冤獄賠償制度,皆以 社論的形式提出,可見這兩種補償措施為《自由中國》較為積極的主張。165提審 是在人民一旦遭受軍事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就可提出,屬於受害當下可行使的解 決途徑;至於冤獄賠償則是在已受過不當羈押與刑之執行後始得提出,屬於事後 補償的辦法。提審法由於從大陸時期就已存在,《自由中國》僅彰顯它的功能,

希望受害的人民懂得及時行使,而冤獄賠償在當時的台灣則尚未制定,因此《自 由中國》曾數度為文要求政府制定冤獄賠償法。

然而《自由中國》的這兩項主張注定都要以失敗收場,除了政府在 1959 年 所公布施行的冤獄賠償法對冤獄的補償範圍不包含軍事審判所造成的冤獄,為

《自由中國》所詬病且嚴加批評之外;提審在當時其實也只是個虛有其表的制度,

在陶百川擔任監察委員時,監察院曾經依據他的提案派遣段克昌與金越光兩位委 員調查台北、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關於提審案件的辦理情形,發現從 1956 年 1 月起至 1957 年 12 月止,所有受理之 79 件提審案件中,被告經法院提到者僅 僅只有 19 件,其餘各案,執行逮捕的警察機關均係以「已向檢察處聲請延長寄 押」或「已移送檢察官偵查」為由聲復法院,而法院對於羈押之是否合法,以及        

165  倡導提審法的行使刊登於社論〈從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說到取締流氓辦法〉。參見社論,

〈從憲法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說到取締流氓辦法〉,頁 3‐6。而鼓吹政府制定冤獄賠償法的主張 則刊登於社論〈冤獄賠償制度之建立不容再緩了!〉。參見社論,〈冤獄賠償制度之建立不容再緩 了!〉,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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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移送,均不予以依法追究。166

提審制度基本上在戒嚴時期無法適度發揮其作用,甚至《自由中國》創辦人 雷震在 1960 年被軍事機關拘捕後,其家人及友人依據提審法規定聲請提審,地 方法院法官竟以「戒嚴時期軍事法庭有權審判叛亂罪」為理由駁回聲請,而在當 時也幾乎沒有法官敢依法向軍事法庭進行提審受拘禁之人犯。「提審」本身為一 個備而不用的程序,有提審制度的存在,可以使執法單位在對進行人民之逮捕拘 禁時有所顧忌,然而當時的軍事法庭、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受到行政院所控制,

如此的司法制度將造成「行政專權」的橫行,使「司法制衡」的功能無法實現。

由此可見提審在戒嚴時期幾乎是一個被架空的制度。167

《自由中國》對司法審判權受軍事機關侵略的議題可謂相當重視,許多重要 的概念與想法最初皆是以社論的方式提出,如點出對「臺灣省戒嚴時期軍法及司 法機關受理案件劃分暫行辦法」與「臺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 審判案件劃分辦法」條文內容瑕疵與不足的地方。1956 年的社論〈司法偵查權 不容侵越〉首度就實務面對軍事機關濫行拘捕一般人民的問題提出批判,之後才 刊登其他如陶百川與楊宏光的文章加以補充相關的事例與觀念。此外社論〈期望 與憂慮〉首度以加強人權保障之觀點評論軍法權限的恣意擴大無法約束,之後才 陸續刊登朱文伯與汪文瑞的文章來加強這樣的理念。最後,無論是對於提審法的 宣導或是鼓吹冤獄賠償法的制定,《自由中國》皆是以刊登社論的形式加以提倡。

由此可見《自由中國》對於此等相關議題的用心與高度關注。

       

166  陶百川,《為人權法治呼號》,頁 53‐54。 

167  姚嘉文,〈從法政制度看白色恐怖〉,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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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自由中國》對普通法院方面的評論,主要是聚焦在法院的隸屬問題、司法 獨立與法官所涉及的弊端、以及軍法權限過度擴張而侵害到普通法院的審判權這 三個部分。

我國除了最高法院以外,其它審級的一般法院長期皆隸屬於行政院體系底下 的司法行政部,因此一直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爭議。主張將法院從行政院改隸至 司法院的學者主要分成兩派,一種是只要求法院改隸即可;另一種則是進一步要 求將司法行政部改隸來完成法院移轉至司法院管轄的作法。《自由中國》支持的 屬性較類似前者,他們積極鼓吹將法院改隸至司法院,以改良司法權的獨立性,

使其不受到行政權的侵擾,除此之外雷震進一步提出審檢一體的主張,也就是將 檢察機關也一併移轉至司法院,由於刑事訴訟的程序始於檢察官的偵查,因此若 只有法院完成改隸而檢察系統仍屬行政院管轄,則無法確保司法審判的過程中能 完全不受行政機關的染指。

至於法院改隸所涉及的另一個炙手可熱的議題,即司法行政部應否一併改隸,

關於這點《自由中國》所刊登的相關文章之間卻出現歧見,有主張應該改隸者,

如楊金虎〈一個臺灣人對建設臺灣成模範省的看法〉與陶百川〈關於民主法治的 四項建議〉;也有反對改隸者,如雷震〈各級法院應不應該隸屬於司法院?〉。

然而仔細深入這幾篇文章的內容可以發現,他們之所以提到司法行政部的議題,

主要都是從討論法院是否改隸進一步衍伸而來,而這三篇文章刊登的時間點也相 差不遠,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行政部應由行政院或者司法院掌管,本來就不是《自 由中國》所在意的事,《自由中國》所積極鼓吹的只有法院部分的改隸,1960 年 8 月 15 日釋字第 86 號解釋作成以來,《自由中國》並沒有對該號解釋忽略處 理司法行政部改隸的問題發表任何不滿的意見,由此應該得以支持筆者所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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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自由中國》只在意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能否脫離行政系統支配,讓司法權真正

《自由中國》只在意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能否脫離行政系統支配,讓司法權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