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預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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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預期成果
本文以文獻分析法進行研究,筆者先將司法制度按單位拆解成司法院、一般 法院、以及檢察機關,以這些司法機關相關的人事物作為主題,再依據這些主題 從《自由中國》中找出相關的文章,從中分析其所重視的面向,鎖定其聚焦的議 題,並且輔以相關的法學知識與史料進行佐證,最後推演出《自由中國》在這些 議題中所持的定論,以釐清其主張。
至於預期成果,由於先前較缺乏專門就《自由中國》對司法制度的相關研究,
本文乃以戒慎恐懼的心情,先就《自由中國》對司法制度的觀點進行統整分析,
並從中歸納出專屬其特有的觀點與立場。然而畢竟《自由中國》係屬政論性質的 刊物,攸關黨政關係方面的政治時事議題是他們較感興趣的板塊,因此關於司法 的議題上或許會有較多疏漏與不足之處,這也是筆者想藉由本文之研究加以探索 發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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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由中國》雜誌存續時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自由中國》雜誌存續時期司法制度的 重大問題
《自由中國》創刊於 1949 年 11 月 20 日,發行的最後一期則是 1960 年 9 月 1 日,這段將近 11 年的期間已經是中華民國行憲時期,只不過受到戒嚴與動 員戡亂的戰時體制所影響,憲法第 77 條以下所規範的司法制度也受到一定程度 之波及。1
筆者認為 1950 年代司法體系最大的爭議有三,首先是司法院本身職權定位 的問題。此問題無關乎上述之戰時體制,而是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就已存在,
憲法第 77 條雖然明確給予司法院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之權力,然而行憲之後的司 法院組織法卻又在司法院底下另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如此的設計除了與憲法的本意不符以外,也架空了司法院身為最高司法機關 的地位,此一嚴重的爭議將在第一節討論。再者,憲法第 82 條雖然以司法院底 下各級法院組織的規定由法律定之,2但是法院組織法卻將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 劃歸行政院底下的司法行政部管轄,行政體系的介入導致司法系統的紊亂,此問 題將於第二節加以討論;最後,台灣地區在 1947 年 7 月進入動員戡亂時期,隨 後又在 1949 年 5 月 20 日正式進入漫長的戒嚴階段,3基於戰時體制的需要,戒 嚴法與特別刑法的相關規定使軍法機關有權力審判一般人民,使得普通司法機關 之權限與地位受到壓縮,有司法人權受到侵害的可能,該問題將在第三節加以論 述。
1 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 戒。」
2 憲法第 82 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3 薛化元,〈司法獨立與人權保障──司法與人權導論〉,收入於《《自由中國》選編 選集 2-
司法與人權》(台北:稻鄉出版社,2003),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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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司法院職權的問題
我國憲法對於司法制度的相關條文,主要是規定在第七章的「司法」中,而 其規範的主要對象機關為司法院。第 77 條開宗明義地說:「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 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 78 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由以上可知憲法體制之下 司法院應該具備以下三大功能:
1.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權。
2. 公務員懲戒權。
3. 解釋權。
我國的法院審判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事實審部分通常交由一審及二審法院 負責審理,即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4憲法第 82 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 組織,以法律定之。」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相關設置規定在法院組織法。因此 在憲法體制之下司法院本身所掌理的審判權應為法律審之部分,在憲法第 77 條 的規範上,司法院應為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然而儘管 1947 年 3 月 31 日政府公 布的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裁判庭 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表示司法院是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但是行憲以後的 司法院組織法第 5 條卻又在司法院轄下另外設置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5是故現行體制中司法院以其轄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 院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分別掌理所謂「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 公務員之懲戒之權」。這樣的話,司法院本身由憲法所賦予的審判權與公務員懲 戒權即遭到剝奪,不再具備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機能。
我國憲法的制定幾經轉折,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與形式基本上以 1923
4 趙琛,〈憲法中之司法制度〉,《法令月刊》2 卷 10 期(1951 年 10 月),頁 6。
5 趙琛,〈憲法中之司法制度〉,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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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頁 65。
7 雷震,《制憲述要》(香港:友聯出版社,1957),頁 5‐15。
頁 267‐268。
12 法治斌,〈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之分與合-評司法院釋字第五三O號解釋之功與過〉,收入於
《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
頁 77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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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革委員會」,希望以一年為期的方式,設置四個小組,其中第一組負責研議 司法制度、第二組負責研議訴訟制度、第三組負責研議司法獨立與監督、第四組 負責研議法曹養成與法學教育,分別就各議題研擬改革之建議。13該委員會於 1995 年提出總結報告,其中對司法院之定位問題提出三項改革方案:1.一元多軌 制(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2.二元雙軌制(司法院憲法法院化);3.一元單軌 制(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然而司法改革委員會結束後並無對此作出具體的 結論。14
1995 年司法院另外成立「司法院定位研究委員會」,繼續針對司法院之定位 問題進行研究,在參考德國與奧地利的制度後,過半數的委員支持「多元化多軌 制合併現制改良案」(簡稱現制改良案)。15其中的原則為:「1.司法院保留,大法 官會議憲法法院化,掌理釋憲權。2.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均維持現制,分掌審判權。3.司法院仍執掌司法行政權。4.司法院之決策組織,
以常設之司法院會議為之。」16惟此想法並未成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最終方案,
該會議對此議題又作出了其他的結論。
1999 年 7 月 6 日召開集合審判、檢察、辯護、學界與社會賢達的「全國司 法改革會議」,各方經過多天的討論,確立了各項司法改革的目標。其中關於「司 法院定位」的議題,「司法改革委員會」最終作出「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的 結論。17將目前現狀的「多元多軌」制(如圖一所示)改革為「一元多軌」制,
此為進程改革目標,而終極改革目標則為「一元單軌」制。18這段過程共分成三 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所謂的一元多軌制(如圖二所示),是指在司法院內設立各庭來
13 周志宏,《司法制度的設計與選擇》(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6),頁 3。
14 程明修,〈司法院之組織定位〉,《法學講座》創刊號(2002 年 1 月),頁 11。
15 周志宏,《司法制度的設計與選擇》,頁 4‐5。
16 程明修,〈司法院之組織定位〉,頁 11。
17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頁 401。
18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頁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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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由中國》雜誌存續時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問題
分別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19「釋憲權」方面,以大法官組成「憲法法 庭」來行使釋憲權、政黨違憲以及政務官懲戒權。「審判權」則是將目前的終審 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歸併至司法院,改設民事訴訟 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庭與公務員懲戒庭數庭,來分別掌理民事訴訟、刑事 訴訟、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20(民事訴訟庭 6 庭、刑事訴訟庭 10 庭、行政 訴訟及懲戒庭 5 庭)這個階段計畫於 2003 年 10 月 1 日以前完成。21
第二階段為修正的一元多軌制(如圖三所示),預定的實施期間為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22是承接第一階段的一元多軌制,將民事訴訟庭 6 庭、刑事訴 訟庭 10 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 5 庭精減為總共 4 庭,即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庭、
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各一庭。23
第三階段為一元單軌制(如圖四所示),也是司法院組織改革的最終目標,
司法院設置大法官 13 至 15 人,不分庭而同時兼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 訟、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與政黨違憲解散等職權,此階段預計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24
19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頁 180。
20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 401。
21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頁 180‐181。
22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頁 181。
23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 402。
24 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頁 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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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司法院現行制度(多元多軌制)
(圖表來源: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台北: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頁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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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由中國》雜誌存續時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問題
圖二:一元多軌制(原預計 2003/10/1‐2007/12/31 實施)
(圖表來源: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台北: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頁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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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修正一元多軌制(原預計 2008/1/1‐2010/12/31 實施)
(圖表來源: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台北: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頁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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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由中國》雜誌存續時期司法制度的重大問題
圖四:一元單軌制(原預計 2011/1/1 起實施)
(圖表來源: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 卷二:違憲審查與動態平衡》,台北:元 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頁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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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0 月 5 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530 號解釋,對於司法院的審判權限做 出具體的解釋: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