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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獨立與法官貪腐之評析

第四章 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第二節 對司法獨立與法官貪腐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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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以審判權為中心論法院隸屬與司法獨立之問題 

第二節 對司法獨立與法官貪腐之評析

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而法官身分之保障則規定於憲法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一般認為憲 法這兩條規定是司法獨立的核心精神。42是故從憲法的精神下,司法獨立的重心 應在於法官,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心態的公正與獨立性,不得受到任何權力與利誘 的侵擾而導致判決不公,若有使法官判決心證受到動搖之力量介入時,即可認為 司法權受到侵害,司法獨立將面臨挑戰。另外賦予法官終身職,不得任意免職或 減俸等待遇,則是落實司法獨立的方式與條件,藉由職位與薪酬上的保障,讓法 官得以無後顧之憂地盡情發揮其法律上的專業,不至於受到利誘而導致貪污舞弊 之情事發生。

《自由中國》對法官所做出之評價,主要是以司法獨立作為其立論基礎,其 中與憲法第 80 條的精神雷同者甚多,認為法官的司法獨立不容任何力量所撼動

(司法獨立在此又稱「審判獨立」或「法官獨立」)。在 1952 年 6 月《自由中國》

曾刊登過一篇文章〈立委三年成法(官)(律)師〉針對律師法與法院組織法中 容許立法委員任職三年以後就能轉任律師或法官一事提出批評。43該文章認為這 是一個極其荒謬的規定,因為立法委員本身並無法律相關的知識,而律師與法官 都是極具專門性的職業,所以立法委員並無能力去勝任如此專業的工作,法律上 允許他們轉任是極為不妥的規定。其中律師只是一門自由職業,因此若不適任自 然會遭到市場淘汰;但是法官卻不是如此,立法委員轉任法官一樣受到憲法終身 職的保障,而其在案件的審理上適用法律等事務時勢必會因為缺乏法律相關知識 而出現弊端,司法獨立的神聖性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汙衊。44

       

42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頁 426‐427。 

43 原之道,〈立委三年成法(官)(律)師〉,《自由中國》6 卷 11 期(1952 年 6 月 1 日),頁 14‐16。 

44 原之道,〈立委三年成法(官)(律)師〉,頁 15。 

頁 143‐145。 

59 社論,〈今日的司法!〉,頁 3。 

60 社論,〈今日的司法!〉,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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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灰心絕望,搖頭嘆息。

〈今日的司法!〉歸納出我國當時的司法有四大弊端:「一、審判失去獨立 的精神,司法變成了政治的工具;二、審判不公平,常有畸重畸輕之感;三、主 管司法行政人員精神之墮落;四、司法人員的風紀,日趨敗壞。」61

有關法官審判方面弊端最明顯反映在選舉訴訟上,「對於選舉訴訟,幾無是 非可言,非國民黨員告國民黨的舞弊案子,總是得不到勝訴的,而國民黨告非國 民黨的案子,法院總是宣告原告勝訴。」62監察委員劉行之表示:「談到司法獨 立問題,我要談司法與選舉問題。這問題相當複雜,不願多說。我認為在臺灣的 選舉訴訟,應該真正獨立審判,不要受外力的主使。選舉是公平競爭,發生了問 題,要公平審判。選舉不公平,已經錯誤,訴訟不公平,更增加民怨。使競選者 與選民對司法懷疑,對選舉失掉興趣,而失掉政府的威信。政府如維持一個不關 重要的議員,犧牲選民,則不免失去民心,同時讓這不滿的人心怨恨繼續發展下 去,更可能有嚴重的後果值得顧慮。因司法每受到外力的干涉,而失去公平審判,

這在政府當局應該有沉痛的覺悟。」63

除了選舉訴訟問題讓「司法變成了政治的工具」之外,違反審判獨立的弊端 還有「司法配合國策的問題」。社論中以尹仲容被判無罪的案子為例,「司法配合 國策,這是司法審判不能獨立的一個最大原因。因為有這個口號,許多案子發生 出來以後,馬上政治作用參加進去。本來是一宗普通的司法案件,一變為政治性 的案件。譬如過去尹仲容的重大案件,因為看到香港方面共匪出的小冊子,指責 臺灣文官貪汙,所以要法院宣判尹仲容無罪,藉以證明文官不貪污。一個案子發 生後,馬上有配合國策的作用參加進去了。假定國家的司法,隨著政府行政部門 的好惡,要司法當局配合,對於我喜歡的人,即使犯罪也不判刑;對於我不喜歡 的人,就希望關在牢裏幾年。這還成什麼司法呢?我們要司法獨立,絕對不能用

       

61 社論,〈今日的司法!〉,頁 3。 

62 社論,〈今日的司法!〉,頁 3。 

63 社論,〈今日的司法!〉,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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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二審已經撤銷改判;至於林頂立案最高法院已經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足 見二審判決並無不當。由於三件案子的事實爭點各有不同,《自由中國》將此混 為一談妄加評論的行徑實屬不當。70文末重申院方亟欲整飭司法風紀之決心,相 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勢必予以嚴懲,《自由中國》對於司法風紀的 評論並非事實。71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的聲明,《自由中國》並沒有提出任何辯駁,僅要求讀者 將社論〈今日的司法!〉找出,與法院聲明兩相對照來判斷誰是誰非,真理將不 辯自明。72且不論事實真相究竟為何,可以確定的是司法當局對《自由中國》之 言論採非常謹慎而重視的態度。在〈今日的司法!〉刊登的兩個月後,《自由中 國》再以姚士幼的文章〈由土耳其總理孟德士訪華談到政治不應干涉司法〉73來 強調〈今日的司法!〉宣揚的理念,藉由土耳其強人政權的經驗為借鏡,孟德士 總理雖然仰仗國會多數黨的力量,執政態度強硬,但是卻始終捍衛法官獨立審判 的精神。74

綜觀 1957 年《自由中國》首次評論台灣司法的現況,對於當今司法的沉痛 批評,主要來自當權者的操弄,以及司法人員自身的貪瀆。針對前者,社論認為 最顯著的情形反映在選舉案件上,執政的國民黨政府操控法官的心志,作出一件 又一件對國民黨有利的判決,另外為了配合國策,以彰顯政府與國家的威信,當 權者也會要求法官配合做出合乎其訴求的判決,這樣的狀況,難謂法官能依據憲 法第 80 條的精神獨立審判;針對後者而言,法官自身向當事人索賄的情形不勝 枚舉,這只能歸責於司法人員自身的墮落所致,雖然法官仍然奉行憲法第 80 條 依據自己的意志獨立審判,但是這樣的判決心證不免充滿汙點與瑕疵。是故以上 這兩項因素,乃導致當前司法弊病叢生的最大元兇。

       

70  〈臺灣高等法院對「今日的司法」之聲明〉,頁 28。 

71  〈臺灣高等法院對「今日的司法」之聲明〉,頁 28。 

72  〈臺灣高等法院對「今日的司法」之聲明〉,頁 28。 

73 姚士幼,〈由土耳其總理孟德士訪華談到政治不應干涉司法〉,《自由中國》17 卷 5 期(1957 年 9 月 1 日),頁 21。 

74 姚士幼,〈由土耳其總理孟德士訪華談到政治不應干涉司法〉,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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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力量的干預,這些力量多來自行政機關,務必要避免行政干涉司法的情況產 生,才能確保審判獨立的精神,進而維護法治的原則。80闡述大原則之後,本文 將矛頭指向目前的司法現狀疑慮,首先是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隸屬於司法行政部,

司法行政部長對高地兩院的法官有考核之權,對其「升遷調補,何嘗不可任意出 入。如是勢將形成行政干預司法,乃屬必然之事。」此外也提到法官黨籍的問題,

國民黨召開八全大會時,竟然有十二處的法院院長及首席檢察官參與,並且競選 八全會的代表,而他們的主管對此竟然「視若無睹,未聞有絲毫表示,甚有暗中 予以支持者。足證政黨與司法的關係,已結不解之緣;黨化司法的程度,何等深 切!」,明白地點出當前我國司法制度以及司法人員的各種弊端。811960 年 8 月 1 日所刊登的社論〈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的管理〉82則再一次討論到黨化司法與 司法配合國策將嚴重破壞司法獨立的問題,該社論主張若要落實司法獨立,必須 嚴格貫徹「1.恢復司法體系的完整;2.法官祇遵循法律,不可遷就國策;3.黨應 退出司法」。83

1959 年以後,《自由中國》對於法官的評論仍然圍繞在憲法第 80 條所稱的 司法獨立原則遭到「黨化司法」現象的破壞。綜觀這十一年的言論思想軌跡,早 年對於法官審判獨立的議題較不重視,1953 年至 1956 年開始對司法獨立有些定 義上的解釋,此外也有對於法官審判應該扮演的定位,如立法院質詢胡光麃事件 時將法官獨立視作法治最重要者,傅正將審判獨立視作用以團結人民以達反共目 的之要素等即是。1957 年以後《自由中國》開始從實務面來批評法官所涉及的 弊端,主要的批判對象為國民黨執政當局以行政干涉司法的不當行為,所干涉的 面向多為選舉訴訟,也有為了政策的配合而進行干預者,後來更指出多數法官本 來就是國民黨員,由黨意的上情下達進而導致審判時的心證受到汙染,再加上司 法行政部居於上位加以控制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人事考核等,司法體系的殘破        

80 簡暢,〈我所知道的司法〉,頁 13。 

81 簡暢,〈我所知道的司法〉,頁 13。 

82 社論,〈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的管理〉,《自由中國》23 卷 3 期(1960 年 8 月 1 日),頁 5‐6。 

83 社論,〈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的管理〉,頁 6。 

司法院,2004),頁 14。 

86  王泰升、潘光哲,〈楊與齡先生訪談記錄〉,收錄於《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一輯》(台北:

司法院,2004),頁 68‐69。 

87  林孟皇,《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頁 357。 

88 楊金虎,〈倡導護憲運動〉,頁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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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而故意做出有利於執政當局的判決。1958 年 6 月的〈一個臺灣人對建設臺 灣成模範省的看法〉89則道出了司法行政部對於法院的控制,在改隸之前的高等

之後而故意做出有利於執政當局的判決。1958 年 6 月的〈一個臺灣人對建設臺 灣成模範省的看法〉89則道出了司法行政部對於法院的控制,在改隸之前的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