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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行政干涉職權行使之態度

第五章 對檢察機關之職權與定位探討

第二節 對國家行政干涉職權行使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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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對國家行政干涉職權行使之態度

關於國家行政高權干涉司法的問題,前面章節已做過諸多論述,從司法院大 法官至普通法院的法官無一倖免,而檢察機關是否也難逃一劫呢?蓋檢察機關從 國民政府接收時起都是隸屬於行政院轄下的司法行政部,因此遭受行政權之染指 更是在所難免。

1958 年 6 月簡暢在〈我所知道的司法〉43中就曾揭露法院院長與首席檢察官 一同參加國民黨所召開的八全大會,並且參與競選八全會代表的情形,而司法行 政當局對此也是視若無睹,甚至暗中予以支持。44由此可知黨國體制之下國民黨 直接主導司法行政權,在行政當局無異議的情況之下檢察官擁有國民黨籍並且參 與黨的事務也是極其正常之事。

而實際上,檢察體系也是最被國民黨所控制的司法機關。45在戒嚴期間,地 方法院院長與檢察長經常身兼國民黨「候選人資格審查會」和「競選輔導會報」

的委員。在重要的選舉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會被要求參加國民黨中央 指導小組,而當權者也很少准許檢察官追查賄選。46

至於行政權積極介入並且干涉檢察體系的弊端方面,《自由中國》對此撻伐 最為深入的,莫過於 1958 年間發生的「奉命不上訴」事件,由於本案就是由《自 由中國》於 1958 年 11 月 16 日的社論中首先揭露,47因此《自由中國》對此案 自然是投入更多的關注。

根據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黃向堅先生在其所著〈「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

       

43 簡暢,〈我所知道的司法〉,《自由中國》18 卷 12 期(1958 年 6 月 16 日),頁 13‐15。 

44 簡暢,〈我所知道的司法〉,頁 13。 

45 王金壽,〈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台灣政治學刊》10 卷 1 期(2006 年 6 月),頁 113。 

46 王金壽,〈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頁 142。 

47 八十年代出版社編輯部編選,《自由中國選集 2-司法獨立》(台北: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

頁 131。 

五十週年紀念文輯》(台北:司法官訓練所,2005),頁 99‐109。 

49 黃向堅,〈「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頁 100。 

50 黃向堅,〈「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頁 100‐101。 

51 黃向堅,〈「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頁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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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憶,在他將上訴理由書送至延首席核辦的兩天後,延憲諒約見他說:「上級 法官對李案上訴有意見,希望不要上訴。」並且透露其承受上級的壓力很大,其 中高檢處首席檢察官夏惟上曾多次致電給延憲諒,並明言是轉達谷鳳翔部長之意,

希望能對李國楨放棄上訴。但是黃向堅認為李國楨無罪是「顯屬不當的判決」,

基於檢察官的職責,必須要依法提出上訴。在黃向堅送出上訴聲明書,並於 1958 年 5 月 28 日補上訴理由書送請延首席核辦,未料延憲諒首席檢察官竟然不予核 可,並在原簽呈上批示「奉令不上訴」五個大字,退還給黃向堅。雖然首席檢察 官作如此的批示,但是黃向堅已經在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故原則上還是會 發生上訴之效力,但事實卻非如此,因為黃向堅的聲明上訴書早已被台中地方法 院書記處函請退回,台中地方法院認定李國楨判決無罪部分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 而確定。然而黃向堅並沒有因此而屈服,改以當事人的身分具狀向台灣高等法院 上訴,52而最終高等法院也受理了本案的上訴,此為「奉命不上訴」案的發生經 過。53

《自由中國》相當重視「奉命不上訴」案,由於本案是到 11 月才首度被揭 發,因此眾多輿論皆由此時出現,最高法院檢察署趙琛檢察長也下令偵查台中地 檢處首席檢察官延憲諒對於李國楨上訴案批示「奉令不上訴」的行徑有無假傳上 級命令而犯偽造文書的罪嫌,而監察委員陳大榕也介入調查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 有無非法干涉檢察業務行為。54在這段期間關於本案的相關最新消息,《自由中 國》都會為此撰文評論,可謂為此投注非常大的心力。

1958 年 11 月 16 日在首次揭露「奉命不上訴案」的社論〈如此司法-「奉 命不上訴」〉55中,除了將案件進行完整交代之外,也將本案的爭點鎖定在以下 三點:

1.進行干涉的上級是誰?(奉誰之命?)

       

52  按 1945 年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 336 條第一項前段:「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

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53 黃向堅,〈「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頁 104‐107。 

54 黃向堅,〈「奉令不上訴」案紀實-以誠謹嚴肅心情說一段司法憾事〉,頁 101‐108。 

55 社論,〈如此司法-「奉命不上訴」〉,《自由中國》19 卷 10 期(1958 年 11 月 16 日),頁 3‐4。 

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9),頁 393。 

60 傅正,1958 年 11 月 11 日日記,潘光哲編,《傅正《自由中國》時期日記選編》(台北: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1),頁 111。 

61 社論,〈如此司法-「奉命不上訴」〉,頁 4。 

62  如 1956 年「祝壽專號」事件,執政當局即以其所能控制的刊物,如《中華日報》、《軍友報》、

《青年戰士報》、《國魂》、《幼獅》等,一同抨擊《自由中國》。參見薛化元,《自由中國與民主憲 政-1950 年代台灣思想史的一個考察》(台北:稻鄉出版社,1996),頁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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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此外,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又藉口檢察一體,認為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本來就有權 為其下屬黃向堅為任何指示,故無假藉上級命令之必要,《自由中國》以法院組 織法的規定指出,所謂檢察官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不得任意擴充至檢察官起訴 以及上訴之部分。而不起訴處分書又認為批示「奉命不上訴」的行為只是延憲諒 與黃向堅之間內部見解不一的意思表示問題,並不會影響到黃向堅提起上訴之合 法性,《自由中國》也認為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假如黃向堅因而聽取延 憲諒的意見而不提起上訴,李國楨案就會自此判決確定,不會再進入第二審的程 序,如此的差別不可能如處分書所言之不生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之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76

而另一個《自由中國》最在意的地方莫過於延憲諒一旦無罪,那麼他們所推 斷出來的幕後主使者,也就是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將也會隨著此案的落幕而相 安無事,不必負任何的法律責任了。延憲諒雖然因為「奉命不上訴」案被調至屏 東地檢處任首席檢察官,但是《自由中國》並不滿意這樣的懲處,認為自始至終 谷鳳翔都是袒護著延憲諒的,正所謂教唆別人犯罪的人,不可能回過頭來去懲罰 被教唆者,也因此谷鳳翔對於延憲諒的行為,既不敢免他的職,也不敢降他的級,

只是將他從台中調至屏東,任相同的職銜。而《自由中國》在本篇文章最後也以 不小的篇幅批評了行政院與監察院在這次的案件中對谷鳳翔的縱放,認為當這樣 一個違法亂紀且罪證確鑿的大官,既不受法律裁判,又不受行政處分,這個政府 將會因此而失去人民的信賴。77

「奉命不上訴」案從爆發至結束大約歷經不到兩個月的時間,《自由中國》

基於揭露者的角色,一路緊隨整起案件的發展。然而《自由中國》畢竟不是當事 者,無法如黃向堅在日後回憶那般鉅細靡遺地敘述案件的完整過程,以及不為人        

75  對此雷震在其日記中也曾自抒己見,認為「不予起訴的理由,十分勉強,完全根據延憲諒所 稱鳳自己之命,果如此則延必是一個糊塗人,何以還能任首席?」參見雷震,1959 年 1 月 6 日 日記,《雷震全集 40-第一個十年〔八〕(雷震日記)》(台北:久博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9),

頁 6。 

76 社論,〈「奉命不上訴」為何「不予起訴」?〉,頁 5‐6。 

77 社論,〈「奉命不上訴」為何「不予起訴」?〉,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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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才是《自由中國》最為在意的。《自由中國》自始至終都將谷鳳翔視為奉命 不上訴案操控於幕後的關鍵人物,延憲諒充其量只不過是代罪羔羊,因此在案件 爆發之初就曾要求行政院徹查谷鳳翔,要他負起失職的責任,以及是否涉及與本 案相關的重大罪嫌。84之後的查證看似也以谷鳳翔部長為目標,而非延憲諒,因 為「奉自己之命」的說法實屬荒謬且不自然,最終在推論得證谷鳳翔的確為本案 進行干涉的「上級」之後,《自由中國》也以社論大書特書谷鳳翔的教唆罪責,

甚至在最後新竹地檢處偵查終結,對延憲諒不起訴了,《自由中國》雖然為此寫 了一篇文章批評檢方的草率,但是文末所大肆抨擊的,還是行政院與監察院縱放 谷鳳翔這件事,甚至認為支持谷鳳翔的這股力量將會摧毀國家命脈,甚至迫使人 民造反。85

關於「奉命不上訴」案相關人物的後續發展,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最後為了 撇清並非是他下達命令干涉李國楨案的上訴,還是有將延憲諒首席檢察官移送至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正視聽。延憲諒最終受到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一年,86 後來復職,出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長。87而李國楨涉嫌瀆職一案,則是一 直拖延到 1967 年才獲得無罪定讞。88儘管相關人等最終都沒有得到盡如人意的 懲處,但不管是對李案堅決上訴的黃向堅檢察官,對於程序正義的維護;或是果 敢將「奉命不上訴」案加以揭露的《自由中國》,不畏強權勇於對抗當權者的精 神,都令人敬佩,使當局對此不敢掉以輕心,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趙琛下令偵 查此案、監察委員陳大榕也主動介入調查谷鳳翔是否有非法干涉檢察業務的行為,

89使當時日趨敗壞的司法風氣激起一波希望的漣漪。

最後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儘管《自由中國》對「奉命不上訴」案的關注甚深,

但是其論點較為偏向國家行政高權利用檢察一體制度的缺陷進而控制檢察體系,

但是其論點較為偏向國家行政高權利用檢察一體制度的缺陷進而控制檢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