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對檢察機關之職權與定位探討
第三節 檢察機關的「檢察一體」或「檢察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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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同一目標行事。在法定主義之下,基於強制追訴的義務,檢察官職 務嚴格受制於法律的程度,與法官的調查與裁判相同。最明顯的例子就 是檢察官終結偵查後必須就偵查結果,審查是否有足夠犯罪嫌疑提起公 訴,此時檢察官依現存的證據資料判斷是否可期待法院為有罪裁判,此 等決定就其判斷基礎及法律要件而言,與法官隨後的裁判決定極為相近。
此說認為檢察權較接近司法權之性質,而其主張之最根本理由為防範行 政不當干預刑事司法。102
由於此兩說各有其瑕疵不足之處,故有學者採「司法官署」說,認為司法官 署一詞最能夠確切表達檢察官的屬性。此說取一般行政官說與等同法官說之交集,
異中求同,認為檢察官為介於行政官與法官之間的中介機關,試圖從抽象的檢察 官之行政官與法官屬性問題轉化為具體化的區分基準。103根據林鈺雄的研究,司 法官署說強調以下兩點:104
1. 上命下從問題:司法官署說的基本立場是維持檢察機關內部的階層性結 構,惟就上命下從的客體有所區別,若與刑事訴訟法法定主義應否發動 偵查及應否起訴等問題,也就是真實正義的範疇,乃檢察官自我負責的 固有權限,此等權限,承辦檢察官負有嚴格的法定性及客觀性義務,上 級對此無違犯之權能。然而若是檢察官執行之刑事訴訟職務非關真實正 義者,在此趨近行政屬性之領域內,階層式的上命下從結構即可發生效 用。105
2. 身分保障問題:檢察官須與法官同受相當的身分保障。就任用資格來說,
檢察官與法官因為都具備相當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訓練,否則無法以「內 在之自主性」,依其法律及良知形成法律確信,追求客觀正確的裁判,故 兩者無區別之必要。至於檢察官之免職、停職、轉任、升遷等等人身保
102 「等同法官說」改寫自林鈺雄,〈談檢察官之雙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頁 19‐26。
103 林鈺雄,〈談檢察官之雙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頁 27。
104 林鈺雄,〈談檢察官之雙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頁 26‐31。
105 「司法官署說之上命下從問題」改寫自林鈺雄,〈談檢察官之雙重定位-行政官?(司)法官?
-〉,頁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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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對檢察機關之職權與定位探討
小結
在檢察機關的討論上,《自由中國》所關注到的議題在於檢察機關職權上曾 受到何種侵略或者干涉之面向。能越權執行原屬檢察機關之權限者,主要為軍事 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而能干預檢察機關職務之運作者,主要還是政府的行政高 層,《自由中國》對此赤裸裸地揭露了轟動一時的「奉命不上訴」案來反映這個 弊端,同時也以此案延伸討論至對司法獨立的維護,立場上似乎有意將檢察機關 視作司法機關來看待。
在《自由中國》存續的年代裡,軍事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在拘押人犯時往往 不注重憲法所保障之人權,首先不會特別重視執行職務時須持檢察官所簽發的傳 票、拘票或押票,而在逮捕人犯之後,拘押人犯往往超過憲法所規定的 24 小時,
才將人犯移送法院。這樣的拘押程序不但罔顧人權,而且侵犯了檢察官的偵查權。
軍事機關甚至有將本屬普通法院審判的案件移送至軍法審判的情形,使得檢察官 喪失所有對這些案件在原本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後所得行使的諸權力。由於軍 事機關權限的膨脹在當時是個顯見的問題,《自由中國》對此也有相當多的討論,
有侵犯法院審判權的問題,也有侵犯檢察官偵查權的問題。
但是對司法警察機關越權的部分,《自由中國》卻僅只以監察院四十七年度 正字第十五號糾正案為探討重點,也就是司法警察機關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 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7 條作為依據擅自拘押人犯又聲請延長寄押的情況,認 為此舉明顯侵犯檢察官之職權,不過究竟侵犯何種職權,《自由中國》並無作更 進一步之討論。根據監察院的糾正案內文,筆者認為司法警察機關此一行為將會 剝奪檢察官的羈押審核權。
關於這兩個機關侵越檢察官的問題上,《自由中國》檢討的除了軍警雙方之 外,也抨擊了檢察機關自身的消極墮落,以致無法捍衛自身之權益。由於逮捕拘 押等程序出現違法之虞時,首當其衝的必定是人權的侵害,因此在這議題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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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最重視的即是人權的捍衛,憲法第 8 條關於人犯的人身自由保障是支持 其立場的重要依據,因此《自由中國》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皆以此法作為論述的 核心,以表達其重視人權保障的態度。
「奉命不上訴」案所代表的意義是政府行政高層藉由檢察一體制度的缺陷來 染指司法,使檢察體系就無法正常合法地運作。在黃向堅檢察官的盡忠職守,以 及《自由中國》的勇於揭發,這樁荒唐的弊案才有見光的機會,否則這些年間諸 如此類的案件可能不計其數。《自由中國》對本案的論述重點自始至終都放在幕 後主使者究屬何人的推斷,以及該人應該負何種責任的分析上。由此也道出《自 由中國》不畏強權的心態,並且不惜付出一切代價與官方報導進行論戰,以正確 的法律觀念推翻了官方對本案的各種主張。
在得到司法行政部長谷鳳翔就是幕後主使者的鐵證後,《自由中國》也大肆 宣揚谷鳳翔應負的教唆刑責。然而承辦本案的新竹地檢處卻僅就延憲諒涉及公文 書不實登載的罪嫌進行偵辦,最終並作出不起訴處分,讓谷鳳翔因此得以全身而 退。雖然就結果而言《自由中國》對相關人等有罪或者失職的主張可謂全盤皆墨,
然而對於「奉命不上訴」案的揭露行為卻引起國人的重視,並且造就輿論的沸騰,
使得當權者也不敢輕易漠視此案,最高檢察署趙琛檢查長下令偵查、監察院陳大 榕委員也對谷鳳翔進行調查,儘管最後新竹地檢處以不起訴偵結,監察院對谷鳳 翔的彈劾也無疾而終,但至少讓本案不是在無聲無息中度過,讓日趨黯淡的司法 風氣又重燃起一絲曙光。
《自由中國》對「奉命不上訴」案的論述雖然足以反映國家行政權利用檢察 一體制度介入檢察體系的問題,但卻無法完美詮釋國民黨本身的滲透行為,較少 討論國民黨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關聯這也是《自由中國》在探討檢察機關弊端時較 為不足的部分。
檢察機關究竟屬不屬於司法體系的一個環節,主要取決於檢察官職位之性質,
究竟較近似於重視「檢察一體」的行政官,抑或是「檢察獨立」的司法官。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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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對檢察機關之職權與定位探討
上這個疑問無論在中外都是一個難解的爭議。我國在 1950 年代的檢察機關隸屬 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其須恪守檢察一體、上命下從的精神,
因此嚴格而言我國的檢察機關並不歸屬於司法體系。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雖 然也隸屬於該部管轄,但是憲法第 82 條明確將其劃入司法的章節,因此各級法 院屬於司法機關之範疇,應無疑問。然而依照一般人的觀念,檢察處與法院實在 難以區分,法律上兩者也都由法院組織法來規範,故通常會將兩者皆視為司法機 關。
《自由中國》基於政論雜誌的性質,無須鑽研過於艱深的法學爭點,僅須在 意切勿悖離一般民眾對於司法之認識即可。因此《自由中國》不僅認為檢方系統 屬於司法制度的環節外,更有憲法賦予法官司法獨立原則之適用,立場較近似於 檢察官「等同法官說」的主張。會有如此之觀點乃是因為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偵 查,為刑事訴訟程序之開端,檢察官偵查與法官審判一樣,對於所得證物,依據 其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進行衡量,而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在偵查階段 的心證無法獨立,將會導致本該起訴而進入院方審理的案件遭到擱置,最終將會 對司法造成深遠之影響。筆者認為是基於這樣的原因,《自由中國》乃將檢察機 關視作司法制度之環節,因此筆者亦將《自由中國》對檢察機關的主張納進本論 文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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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
第六章 結論
釋字第 530 號解釋明確揭示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 之重要原則。《自由中國》一向重視當權者對民主憲政體制的落實,因此自然不 可能輕忽我國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自由中國》所關注的司法議題之態樣可 統整為三個面向,第一是司法制度本身設計上所存在的缺陷;第二是外力對司法 體系造成的侵略與衝擊;第三則是司法對人權保障的維護。《自由中國》對司法 制度的探討,基本上聚焦之所在,不出這三點。
我國自行憲以來,法治觀念不斷革新,並逐漸邁向西方先進國家的腳步。然 而制度上卻有所缺陷,首先是司法院的職權,儘管憲法明確賦予其審判與公務員 懲戒的權限,但是實際上這些職權卻被其轄下的最高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 架空。此外,職司審判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卻由行政院底下的司法行政部管轄,
由行政機關來統御司法系統,明顯違反了權力分立的原則。再者,藉由戰後的非 常體制,造成軍事機關權力的膨脹,乃至於有軍法侵略普通司法審判權與檢察機
由行政機關來統御司法系統,明顯違反了權力分立的原則。再者,藉由戰後的非 常體制,造成軍事機關權力的膨脹,乃至於有軍法侵略普通司法審判權與檢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