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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訴求與改革內容

第三章 威權轉型期的司法改革訴求與改革內容

第二節 司法改革的訴求與改革內容

隨著開放黨禁、解除戒嚴,國內充滿民主化朝氣,各種抗爭活動層出不窮。

根據吳介民等人的研究統計,從 1983 年到 1988 年,台灣共發生 2894 件集體抗 議行動,行動者的社會背景從工、農、漁、小個體戶、政治派系與反對運動者、

到學生、教師、老兵、宗教團體等皆出現。抗爭的對象,則包括私人企業、地 方政府、中央政府、以至整體的國民黨政權。另據官方的記錄,警方所處理的

「違常活動」,在 1986 年 1217 件,1987 年 1835 件,動用的警力分別是 96305 人次與 273026 人次(吳介民,1990:4)。而保守的司法體系,也隨著這股民主 化的浪潮,逐漸覺醒。

台灣的司法體系,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所構成。在威權時期,審、

檢、辯三方,幾乎都籠罩在威權的陰影下。當時的律師公會大多被親國民黨的 軍法派所把持,成為國民黨的外圍組織。法院系統,則由庭長、院長進行權威 式的領導,運用對法官事務分配的操作,以便使特權分子涉及的案件分配在可 掌握的法官手中審理,或利用裁判書送閱制度,對案件進行不當干預、不透明 的法官遷調作業,使法官的升遷、調動,時有暗盤交易的傳聞、加上法官與庭 長、院長的工作負擔懸殊不公,因而使法院形成一個在審判上獨厚特權,或成 為獨裁者的侍臣,而在法官群體間又充滿威權、階級的畸形體系。在檢察體系,

為了掌控檢察官,以免擅自發動偵查衝撞國民黨諸多特權,因而由檢察首長運 用「檢察一體」的制度,對檢察官偵查權的行使,進行嚴密的監控,使檢察體 系成為維護黨國威權體制的一環,並被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

但隨著台灣的民主化浪潮,司法體系因被威權體制控制的密度不同,而先

後展開司法民主化運動。首先由民間法曹的律師們率先發動律師公會的改革,

以擺脫國民黨的影響,接著是法官推動內部的改革運動,最終才由檢察官登場 要求內部的改革。

壹、 律師推動的司法改革

一、 台北律師公會

威權時期,國民黨為嚴密控制社會,常以各種力量或手段滲透各個社團組 織,從中取得主導權,而使該社團成為國民黨的外圍組織,此有助於國民黨在 社會中的動員力量。

律師在台灣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律師所組成的公會,其動向較易引起社會 注意,也會產生一些效應。國民黨對此有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民間社團,自亦希 望能在其掌握中。

律師學法出身,對法治國的憲政基本原則,有所體認。在威權時期,國民 黨自知其獨裁統治,不易獲得有良知的律師認同。國民黨若想掌控律師公會,

須先讓認同國民黨意識形態的律師進入公會。基此考量,國民黨嚴格管制壓低 律師高考的錄取名額,而由被澈底黨化教育的軍法官,經由檢覈大量成為律師。

如 1964 年至 1969 年,律師高考及格人數共僅有 89 人;而軍法官檢覈成為律師 者共 428 人,因而在威權時期,使軍法官出身的律師,在律師公會具有舉足輕 重的影響力。

表 3-1:1964 年至 1969 年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及以軍法官身分免試檢覈比較表 年 份 律師考科及格人數(人) 曾任軍法官免試檢覈者(人)

1964 28 101

1965 6 60 1966 5 101 1967 9 90 1968 28 53 1969 13 23

備註:1.本表由作者自行繪製

2.資料來源:劉恆妏,2002 年 3 月,戰後台灣司法人之研究。

台北律師公會,約佔全台灣登錄律師名額 70%,是最具影響力的律師公會。

在 1986 年以前,多次的公會幹部選舉,均由軍法派律師贏取選舉。1979 年,

美麗島事件發生時,當年由軍法派把持的律師公會,在姚嘉文、林義雄兩位律 師一遭逮捕後,公會立即具名公開譴責,並且不待判決確定就註銷兩人的會籍

(胡蕙寧,1994)。公會上開舉措,似顯示法律專業團體支持國民黨的逮捕行為,

而營造國民黨逮捕行為的正當性。此有違法律人所認知判決確定前為無罪推定 之原則,對律師的專業形象造成很大傷害。

1989 年,由林敏生律師率領一群非軍法官出身的律師,組織「文聯團」, 積極投入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及代表改選的選戰,結果三十八比零,文聯團理 監事及代表等三十八名全數上榜,並由林敏生當選理事長,結束了台北律師公 會長期來由軍法人士一手主導的壟斷局面(胡蕙寧,1994),也擺脫國民黨的影 響力。

1989 年 6 月 28 日備受各方矚目的「國是會議」揭幕。翌日,林敏生在中 國時報刊登「台北律師公會十項憲政改革要求」的全國性廣告(胡蕙寧,1994)

13。其中,第六項主張:廢除司法院,明定法官自治及各級法院法官擁有違憲審

13 十項改革分別是:

一、廢除臨時條款,反對以增補條款方式修憲,並主張基本法模式之改革途徑。

查權。

1989 年 7 月中旬,林敏生以台北律師公會結合比較法學會、國家政策研究 資料中心及台大法學基金會,籌設「司法改革聯盟」。1990 年 11 月 27 日,林 敏生以司法改革運動聯盟主任委員之名,在報上發表一篇「司法改革的夢」,文 中力陳:改革重心最終目標,除在根本地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外,最切要的還 是在恢復司法的靈魂人物—法官的充裕生活及健全心理環境;…並以具體方法 杜絕黨政軍特勢力入侵法官的司法審判世界…期許法官…在適度的他律規範中 尋得自律的分際,建立起廉潔無私、守正不阿的高貴司法文化,從此提升司法 的境界至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水準(胡蕙寧,1994)。

1994 年 9 月 22 日,台北律師公會發表聲明,籲請司法院長施啟揚及具政 黨黨員身分的新任大法官自願率先退出政黨,以貫徹司法獨立,並樹立司法超 乎黨派的新形象(中國時報,1994 年 9 月 23 日,第八版)。

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990 年,台北律師公會率先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北、板橋地方法院及士 林分院的二百五十名法官進行評鑑,希望律師對法官的評鑑可作為法官遷調的 參考資料之一,以補法官考核制度之不足(胡蕙寧,1994)

三、職業團體代表、婦女保障名額及海外代表遴選應予廢除,使國會議員之產生真正符合民 主原則。

四、建立政黨比例代表制之選舉制度,反對設立大陸代表制。

五、確定最高行政首長權之歸屬,並釐清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建立明確之責任政治體制。

六、廢除司法院,明定法官自治及各級法院法官擁有違憲審查權。

七、廢除考試院,併入行政體系受國會監督。

八、地方自治法制化應符合台灣現實需要及地方自治精神;地方自治權限發生爭議時,應由 法院解決之。

九、憲法應明文承認台灣與大陸的國土分裂現實。

十、呼籲朝野兩黨採納上述改革要求,至遲於民國八十一年底前提交公民複決,完成改革。

1995 年 11 月 4 日,由律師、學者、民意代表,及社會人士共十六名,在 台灣大學法學院宣布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對司法進行外部監督(陳英姿,

1996:79)。自 1995 年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每年均動員大批學生、教師或律 師志工進行「法庭觀察」,以記錄法官開庭是否準時及開庭態度,並定期公布觀 察結果,供外界公評。另自 2002 年 7 月起召集志工組成「法院觀察團」,觀察 各法院的軟硬體設施及法院工作人員的服務品質與態度14

台北律師公會進動公會民主化,主張法官自治,呼籲建立獨立的司法;此 對法官內部的自省改革運動,具有催化作用。台北律師公會所作法官評鑑,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進行的法庭及法院觀察,皆頗受社會矚目,因而發揮了 些許司法外部的監督功能。

貳、 法官推動的司法改革

一、發起法官事務分配自主權活動

由於法院院長操控事務分配權,使院長有機會利用事務分配權,控制某類 案件分配予特定法官審理,進而能影響審判結果;或有法官為獲得輕鬆事務而 巴結院長,以獲得安排承辦類型較簡易的案件,因而造成法官的工作,勞逸不 均。從而,許多法官對院長唯命是從,使院長對法官有很大的影響力,並可藉 此干預法官的裁判,對審判獨立之維護形成莫大隱憂。

台中地方法院一群法官,因不能容忍此種陋習對審判獨立造成的影響,乃 於 1993 年 12 月 16 日,發起法官事務分配應回歸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運動,展開 威權轉型時期的司法改革序幕。這群法官指出,由幾年來之民意調查,對於司

法之評價,每況愈下。主要原因乃是司法行政權過渡侵入,使單薄的司法權,

難以抵擋,瀕臨傾倒。

這些法官發表「我們的心聲」,指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各級法 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 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 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第八十條規定:「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之規定,可知法官的 年度事務分配,即各法官應承辦何種案件,應由院長、庭長、法官一起開會決 定,不是院長一人可決定。但事實上,自 1932 年法院組織法公布,1935 年施 行以來,六十年間,關於法官年度事務分配,除極少數例外,可說均由法院院 長一人或院長徵詢庭長的意見決定,以致法官在事務分配上均無權參與。

他們擔心,一個未經合法的事務分配而取得之案件,法官將自何處取得審 判之權源;並認為一個無視於自己法定權利的法官,會有如何維護他人權利的 能力。因而他們願意挺身而出,推動法官事務之分配應遵照法律規定行之。並 草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年終會議作業要點草案」,主張法官事務分配,依

他們擔心,一個未經合法的事務分配而取得之案件,法官將自何處取得審 判之權源;並認為一個無視於自己法定權利的法官,會有如何維護他人權利的 能力。因而他們願意挺身而出,推動法官事務之分配應遵照法律規定行之。並 草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年終會議作業要點草案」,主張法官事務分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