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威權體制下的司法干預與司法組織離散
第三節 干預司法
國民黨政府為徹底掌控司法,因而進行黨化司法,並利用事務分配、送閱 制度及塑造法官階級等司法行政措施來干預司法,以之作為整肅異己的工具。
壹、黨化司法
前大法官姚瑞光指出,國民黨在中國大陸時期,因在進行黨化司法,曾由 國民黨中央黨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為中央政治學校法律系第三期畢業生,
舉辦中央黨務工作人員甲種司法官考試,由考試院主辦(司法院,2005)。前最 高法院法官李在琦也指出,國民政府,曾在 1934 年專為中國國民黨黨員舉辦一 次司法官特考(司法院,2007)。
國民黨在台灣,則是以黨化教育、吸收黨員及設立黨支部等方式,進行黨 化司法。
一、黨化教育
前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指出,當時司法院訓練所的課程,包括國父思想及 總統訓詞(司法院,2005:216)。前最高法院法官張仁淑也指出,司法官訓練 所的管理近乎軍事化,早自習時,還排定讀訓時間,讀總統訓詞(司法院,2007)。
權日」紀念活動,國民黨政府不准其演講、遊行,並派出憲警鎮壓阻止,因而與群眾暴發衝突 流血事件。國民黨政府隨後展開大規模逮捕行動,將其中八名以叛亂罪名交由「軍法審判」,
另三十三名交付「司法審判」。呂秀蓮認為高雄事件是美麗島政團與國民黨對抗之下的一齣政 治悲劇(呂秀蓮,1998)。
10 魏廷朝,台灣人權報告書(1949─1996),對此有詳細記載。
二、吸收黨員
前大法官張承韜指出,1953 年任職嘉義地方法院時,院長朱士烈問:「為 何不入黨?」朱先生一句:「入黨都是自己人嘛!」就介紹我入黨。黨組織對司 法之影響力是越早越強。「黨政關係」,只要入黨,就一定受到黨的規章約束;
黨也會透過小組會議公開傳達命令,「自己人」的黨員自然受到強大的約束力,
自動自發遵守,至於個別事情就不能見光了(司法院,2005:131)。前最高法 院院長林明德也指出,1971 年 3 月派任雲林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時,王任遠部 長認為未加入國民黨美中不足,依例在接任首席及雲林地區選舉事務監察召集 人時,以臨時黨員之身分加入。當時所有各級院、檢之首長都參加為黨員。院、
檢首長常以黨同志的名義收受黨發出之各種文件。審判方面是否因此受影響不 得而知,但檢方屬於檢察一體之關係,難以不受影響(司法院,2006:205)。
三、設立黨支部
王甲乙指出,早期國民黨在司法系統亦設立黨分部(司法院,2005:240)。
前大法官楊與齡也指出,民國四十幾年時法院裡國民黨黨員還會開小組會議,
大概到民國六十年左右就沒有了;不過擔任首長的人往往和政黨的關係比較密 切(司法院,2005:77)。
此外,國民黨要求「各軍事院校學生,必須具有本黨黨籍,如於畢業前一 年仍未能吸入黨時,應由各院校黨部,在其畢業前一學期終了,提出思想品德 才能生活之具體資料,透過委員會審議後,送請同級軍事單位運用政訓考核不 及格實施淘汰」(龔宜君,1995:65)。依此,所有軍事院校畢業而從事軍事審 判的軍法官,應皆為國民黨黨員。
對在司法訓練所的學員或軍事學校法律系的學生,施行黨國一體的教育,
對國民黨產生認同,自會對國民黨的批評視為叛國,對政治異議分子產生敵視,
如美麗島事件,不具備叛亂構成要件,卻將之視為叛亂(林山田,1996:161;
許極燉,2002:564);如同德國希特勒時代,灌輸法官必須抱持「健康偏見」
去處理案件,並且「做出符合國家社會主義的法律命令和政治領導意志的價值 判斷」(Ingo Muller ,1991:73),以此對異議分子進行司法迫害。或吸收司法官 為黨員及在司法機關設置黨支部,此便於傳達黨的指示,貫徹黨的意旨,此有 利國民黨的威權統治。
貳、利用事務分配干預審判
由於法院的審判業務,有民事庭、刑事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交通法 庭之分;地方法院則更細分有簡易庭和非訟中心。關於法官的事務分配,依照 法院組織法規定,應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事務分配會議,共同決定每 位法官下年度的事務分配。但在威權專制時代,法官的事務分配,均由各法院 院長一人決定。使院長有機會利用事務分配權,預先排定某些類型的案件若進 入法院時,就由某些意識形態相同或較容易掌控的法官承辦,藉此影響審判結 果。若有法官不接受院長的意見,則以院長有事務分配權,而將法官調離,使 該法官不能繼續承審該案件。法院首長藉事務分配權干預審判,對審判獨立的 維護形成大隱憂。
參、 利用送閱制度干預審判
威權專制時期,外力干預審判的最佳法寶,就是法官裁判書送閱制度。司 法院以行政命令,要求法官於作成裁判後,應連同裁判書及卷宗一併送交庭長 及院長審閱。設置送閱制度,目的是希望法官的裁判書,在宣判前,先送給庭 長、院長審閱,讓庭長、院長協助核對裁判書內容有無疏漏、法律適用是否妥 適,如有發現錯誤,能在裁判宣判前,先予改正,因而可增加裁判的正確性,
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制度設計初衷,或有其善意考量,但實務運作卻弊端叢生。因為法庭活動 的所有過程,尤其是當事人或證人在法庭上的神情、語氣、表情等諸多「行為 語言」的表達,並不會被一五一十的完全記載在筆錄上,然而此等「行為語言」
對法官認定事實有無的心證形成或量刑輕重的酌量因素,可能有重大影響,此 也是訴訟制度設計,要求法官必須公開審理、直接審理、言詞審理,才能掌理 一切與案情有關的資料,而作通盤考量的立法意旨之所在。由於庭長、院長並 未實際參與審理案件,渠等僅審閱卷證,並不能發現法庭活動中一些對法官心 證形成有影響的細節,因此造成法官與庭長、院長間對案情的認定、或量刑輕 重、或是否易科罰金、或緩刑與否,看法常有差異,磨擦因而時起,甚至相互 猜忌。再者,也有庭長或院長因屈服政治壓力或受人之託或收受賄賂,因而企 圖影響審判結果,即會利用法官送閱裁判書時,對不合其意的裁判書,百般刁 難,以達其目的。甚至有院長對送閱的判決不合其意,因而積壓判決書11。若 有法官堅持審判獨立,在宣判前不願將裁判書送閱,則可能面臨被調到偏遠法 院或被離開審判職務的風險12。使送閱制度,成為干預審判的最佳利器。
肆、 塑造法官階級以利司法首長關說
各級法院院長長期以來,均以司法行政業務繁忙為由,而未參與審判工作;
襄閱庭長則以襄助院長審核法官裁判書負荷重為由,也未參與審判工作。而一 般庭長亦以須審閱該庭法官的裁判書、處理該庭的行政工作或院長交辦的事
11 姚瑞光指出,台南高分院院長方希魯干涉審判之司法醜聞。那是民國 39 年 7 月 10 日已經評 議通過,方院長批示不予宣判的案件。按照當時高院及高分院處理事務規程規定,法官將判決 書寫好後,要送院長審閱(並非核閱),那一次的判決書送院長審閱,院長竟批示「原擬判詞 暫不判行」,將案件壓至 7 月 28 日,經歷 18 天後才交給書記官(司法院,2005:14)。
12 吳庚指出,法官判決書寫了若不給庭長、院長審閱,當場言詞辯論終結,馬上開始宣判,判 決書還寫,主文可以唸出來,但你就完了,第一次可以這樣,老是搞這種事情,搞個二三次,
你就會從縱貫線調到非縱貫線,非縱貫線調到東部,東部調到離島,因為不能免你的職,法官 是終身保障,可是層峰可以任意調動你,到最後就調你做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條例講,「曾 任法官成績優良」才可以當,所以這些舉措完全合法(司法院,2007:137)。
項,其工作負擔也很重為由,而減少分案。庭長分案比例,各法院不一,大多 數法院,每位庭長每月分案件數,大約是每位法官的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即 法官若每月分案四十件,庭長則分案五件),而且庭長所分的案件類型大多偏向 某些較簡易的案件,民事如裁定補繳裁判費這種例稿性的案件,刑事則如賭博、
竊盜、點閱召集未到之妨害兵役案件,使庭長的工作量與法官相比,明顯減輕 工作負擔,而且庭長之年終考績原則上甲等,因而使庭長在法院的地位高出法 官一等。法院慢慢形成以院長、庭長為核心的科層化統治階層,形塑司法行政 優位的司法文化,也使許多法官對庭長、院長的職位趨之若鶩,甚而夤緣以求。
呂太郎法官曾在一場「修憲與司法改革」的公聽會中指出,司法獨立困難重重,
在於司法體系官僚化,階級化,終至逐步走向獨裁化。他說,法官階級化,好 比吸毒,由於法官逐級晉升,從候補到實任法官,再由庭長到院長,法官為了 爬不完的階梯,充滿永遠無法滿足的貪念,一旦當上院長後,就很難不想再繼 續當院長,如此也就難怪會越來越聽話(中國時報,1994 年 4 月 16 日,第四 版)。因為想繼續當院長,就容易接受黨政高層的關說。院長要關說案件,常透 過庭長進行;庭長也想要升遷,因而也樂意幫院長向法官關說。前大法官吳庚 即指出,國民黨要干涉,只能找首長,不會找法官、檢察官(司法院,2007:
154)
伍、 小結
威權時期,由於國民黨政府獲得美國支持,因而不顧國際觀瞻,在國內實 施專制獨裁統治。為了鞏固政權,不惜破壞憲政體制,割裂司法權,黨化司法,
並可透過法院首長利用對法官的事務分配或裁判書送閱制度,進行干預審判。
在威權體制下,普通司法機關雖尚能正常運作,一般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
在威權體制下,普通司法機關雖尚能正常運作,一般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