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司法,在威權時期,執政者以之做為打擊異己的工具;威權轉型時期,

仍時有政治力介入司法,企圖影響裁判的結果;再者,部分政治人物的言行,

混淆司法的公正性;加上部分法官審判經驗不足、敬業態度不夠,導致裁判品 質不佳、效率不彰,因而使國人長期以來對法院的獨立性、公正性,不具信心。

但歷經民間社會的努力及法院內部的改革運動,使司法的獨立性,幾已確立。

因此現階段司法改革的方向及重點,應著重在提升法官審判上的專業能力及敬 業態度。

前大法官吳庚曾說,解釋憲法有一基本立場,即瑞士公法學者 Fritz Gygi 之語─法律是「實用的理性,而非純粹的理性」,換言之,理由充分之外,還要 具有可行性(司法院,2007:156)。準此,關於司法院之定位及組織的調整,

司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正草案,似聚焦在如何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及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五三0號解釋意旨,但忽略現行三個終審機關與司法院間之運作 關係,已維持長達七、八十年之久的憲政變遷之事實,此僅為追求形式合憲而 不計改革成本及實踐的可行性,難免有削足適履之譏。

奧地利學者 Ehrlich 固曾說,「從長期觀察而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 沒有任何保障」(Benjamin N. Cardozo, 1955:16);但從實存面而言,法官是凡 人,法官也有懈怠之時。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不能完全寄託於法官的良知;再 者,隨著全球化、科技化的發展,司法是否能因應未來的挑戰,將是一大隱憂。

另方面,司法院內的幕僚單位之職掌業務,有重疊或分工不明,亦應一併檢討。

綜合上述各章之分析及上述理由,本文建議關於司法院之定位,以維持現 行三個終審機關與司法院間之運作關係為宜,但為杜絕司法行政有凌駕審判之 虞,可以司法院院會為司法行政決策之常設機制,並擴大參與者之層面,使決 策透明化;並建議設置確定裁判檢討委員會,對法官的審判工作,為有效的監

督,以激勵法官的榮譽心並防止其怠惰,當事人的權益才有保障;另設置一研 究與發展委員會,以協助法官適應專業化、全球化的新挑戰;此外,建議將現 行五個廳合併成一個司法行政廳,併裁撤參事,以免浪費人力資源。

4.地方法院(二)中含連江及金門二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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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

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