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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前的威權體制

第二章 威權體制下的司法干預與司法組織離散

第一節 解嚴前的威權體制

台灣現代版威權體制的形成,始於戰後的對日接收,並鞏固於中央政府的 遷台和東西冷戰的持續。對日接收所涉及的管轄權和所有權轉移,奠立台灣戰 後威權體制的基礎;中央政府的遷台更強化威權體制的成型;而冷戰下的美援,

除依「一個中國」原則維持台灣的國際地位外,亦支持依「一個中國」原則而 改造台灣政經形構的威權政府,並將台灣納入美國所主控的西方陣營中(蕭全 政,2001)。國民黨政府即在此政經情勢下,以國家的公權力為基礎,逐步展開 對於民間社會普遍的控制與支配關係,並對司法進行干預,且離散司法組織,

以便掌控司法,而以司法作為鞏固威權統治的手段。

第一節 解嚴前的威權體制

1945 年 10 月 25 日,國民政府接收台灣。根據國民政府公布之「台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係台灣省的最高行政機關。依該條 例第二條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并得制 定台灣省單行法規」;第三條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受中央之委任,得 辦理中央行政。台灣省行政長官,對於台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

行政長官公署一開始顯然即以「威權政府」的姿態,完全承受日本殖民政府的 管轄權與行政權(蕭全政,1995:10)。

國共內戰,國民黨政府軍兵敗如山倒,中央政府於 1949 年 12 月遷來台灣。

在面對中共的軍事威脅下,國家情勢仍處於風雨飄搖之中。蔣介石於 1949 年 12 月 25 日在其日記中寫道:「黨務、政治、外交、軍事、經濟、教育,已徹底

失敗而絕望矣」(黃嘉樹,1994:55)。1950 年 6 月韓戰爆發,為防堵共產主 義的擴張,台灣的戰略地位頓形重要,成為美國在西太平洋圍堵共產主義擴張 的前哨站;美國基於地緣政治的考量,下令其第七艦隊防衛台灣海峽,並對台 提供軍經援助,至此台灣情勢才逐漸穩定下來。

國家政局逐漸安定後,國民黨領導當局認為大陸淪陷與黨派對立紛爭具有 密切關係,因此於 1950 年 8 月在台灣進行黨的改造,重組中央權力核心,以重 建政治領袖的權威;並透過清黨以剷除黨內的「腐敗份子」及「匪諜」,且重新 發展組織,建立一黨執政的威權體系(梁欽堯,1990:19)。

國民黨威權體制的特徵,是以列寧式之黨國為主導核心。即黨機關與國家 機關雖區分出兩個體系,但黨組織控制著各層級的政府單位,使得國家與黨兩 者環環相扣,呈現「黨政二元一體」之「黨國體制」特色(龔宜君,1995:16)。

實際運作上,國民黨在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內設置政治小組,由國民黨籍 之機關主管組成;在各級民意機關,則組織黨團,所有國民黨黨籍議員均須納 入組織。依 1951 年 2 月 28 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通過之「中國國民黨 黨政關係大綱」,規定各級民意機關的任何決議,必須先經黨團通過;各級政府 機關的決策,必須先提報機關內部的政治小組討論。中央改造委員會所頒布的

「改造綱要」更進一步規定,受黨的提名與支持而當選為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或 議員,或被任命為政務長官者,若不能執行黨的政策或執行黨的決議,則以違 反黨紀論處。以此「黨政關係」,將各級民意機關與各級政府機關全部收編為國 民黨一黨專制的黨治機器(林山田,1996:72)。

國民黨為獲取統治的正當性,自 1950 年代以來,以「一個中國」原則作為 台灣內部威權體制的核心基礎(蕭全政,2001);利用對教育體制、傳播媒體、

文化單位、出版品的控制,來灌輸中原沙文主義、法統神話、反攻大陸、領袖 崇拜等有利其統治的意識形態(龔宜君,1995:30);並在強調威權支配與黨政 軍一體化領導下,非常強調對文官系統進行意識形態的控制和塑造。因此,文 官考試時,三民主義或國父思想是必考科目;文官晉用時,當事人必須通過忠

誠調查,且最好經過革命實踐研究院的訓練(蕭全政,1995:150)。

國民黨除了進行黨的改造及灌輸有利其威權統治的意識形態教育之外,尚 須建構一套鞏固其政權的威權體制的法體系;其中,特別是以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和戒嚴法為中心,在制度設計上確立一黨獨裁和壟斷參與的不平等架構。臨 時條款賦予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機構與組織、決定中央民 意代表增選名額、遴選海外中央民意代表;總統不受連任限制、不須向立法院 負責等特權。戒嚴法則禁止或限制人民在憲法上所擁有言論、講學、出版、秘 密通訊、信仰、集會、結社等自由的基本人權6

國民黨是一個外來政權,其統治的權源並未經過台灣人民的授權。因此,

其雖已構築綿密的黨機器組織及威權的法體系,但仍然擔心以百分之十五的外 省籍人民來統治百分之八十五的在地人民。人口結構比例相當懸殊,對其政權 的穩固仍存有潛在的隱憂。因而為了威權體制的鞏固,國民黨政府總是儘量提 拔外省籍人士進入黨、政、軍、媒體、公營事業及文教體系中較高位階的職位

(蕭全政,2001),權力核心係由一個成員數量少,內部權威層級分明,高度共 識而且高度團結的外省籍統治菁英所構成(林若雩,1995:39);另外,為強調 中央的集權,因而有人事、主計、警政的一條鞭化和對地方財政的控制(蕭全 政,1995:27)。

6 其他壟斷參與而違反憲政規範部分,大致由以下法令規章所構成:

一、國家總動員法:政府得依此禁止各種自由權。

二、省政府組織法:省主席無任期規定,非經民選,不須向民意機構負責。

三、地方自治法規:院轄市市長無任期規定,非經民選,不須向民意機構負責;各級民意代表 名額、組織及職權,均由政府機構決定。

四、選舉罷免法(1980 年制定)限定五項競選活動,概括禁止其他所有的人身及言論自由,違 背刑罰法定主義人權原則;限制活動期限、工具、方式及助選人數,禁止候選人之間聯合 活動(為防止黨外形成實質政團)

五、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集會結社均須事先核准;行政主管得以命令解散;同一區域內,

同性質結社限定一個(郭政亮,1988:35)。

國民黨雖掌握黨、政、軍、特、警、媒體、文教體系及公營事事業,但若 沒有基層民眾的支持,則其政權的根基依然不穩固。國民黨為了獲得基層民眾 的支持,乃開放縣市長以下的公職人員及省級以下的民意代表選舉。有選舉,

就有不同的支持對象,自會形成派系。國民黨為了籠絡地方派系及其自身利益,

更授予各地方派系及其自身各種客運、瓦斯、合作社、證券融資、保險等壟斷 性行業的特許經營(蕭全政,1995:25)。而且在開放地方選舉的過程中,以無 所不在的黨團組織和情治單位操縱了地方台籍政客(所謂「既聯合又鬥爭」), 而使政權的菁英網羅工作從未間斷,成功地形成中央與地方分而共治的壟斷局 面(郭政亮,1988:52)。國民黨在整個五0年代直到六0年代,對社會的嚴密 控制,幾乎已到了滴水不漏的地步(吳介民,1990:30)。

國民黨雖已利用 1950 年代初黨的改造,透過黨、政、軍、青、特諸系統的 改革與強化,而鞏固一個外來政權對於台灣社會的控制(蕭全政,2001)。但國 民黨仍不能就此高枕無憂,依然要防範異議分子對其批判、挑戰。然而,一個 人口比例懸殊的外來政權,其不能再像在中國大陸國共鬥爭時期,動輒以武力 鎮壓、掃蕩或以暗殺手段排除異己。國民黨因而常以形式上較文明的法律手段,

作為全面控制、整肅異己的工具,而突顯威權時期司法的不獨立。

另方面,1950 年代,由於美國為了圍堵共產主義擴張,曾給某些具有特殊 戰略地位的發展中國家軍經上的援助和政治上的支持;而在 1960 年代,美國為 了重構國際分工體系,亦普遍給予較先進發展中國家各種軍經援助與優惠。兩 個時期美國所援助的發展中國家都是威權統治的國家。為了政治上有效防止共 產主義滲透、顛覆,和軍事上有效對抗其入侵,前時期固然需要威權統治;為 了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以確保美國公司和其國民的利益,後時期亦需要威權統 治,才能降低人民政治參與、抑制勞工等社會運動,並提供各種有效經濟誘因。

這類的威權統治,相對而言,不太需要仰賴國內人民的支持;只要美國支持,

它們即能在國際政經領域中擁有一席之地(蕭全政,1995:16)。而台灣的地理 位置及經濟發展的條件,符合美國在亞太地區戰略佈局的需求及其國家利益,

因而支持國民黨政府,使國民黨無須顧忌國際觀瞻,更有恃無恐的進行威權專 制統治。